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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一,能够快速推动国际结算业务发展,具有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本文分析了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国际贸易融资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增加客户来源、提高国际业务经营收益、扩大利润规模的重要手段,它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紧密相连,一方面,可以满足进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推动了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
国际贸易融资起源于公元7世纪至8世纪的地中海东部地区。到了12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在交易中已经使用了“兑换证书”形式的票据。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浮动汇率制代替固定利率制,各国逐渐开放金融市场。国际贸易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福费廷、国际保理等创新国际贸易融资工具也应运而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07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已达到21738.3亿美元,且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数量和交易量巨大,这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量的增长,贸易融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就在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的同时,业务粗放增长中隐藏的风险显现出来,1997年和1998年形成了大量的信用证垫款圈。当前我国内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与外资银行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控制能力差。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认识较为肤浅,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缺乏规范的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机制以及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没有有效手段降低已生成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单一,缺乏创新。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品种少且功能单一。新产品少有推出,业务操作模式基本维持原样,融资产品主要集中于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票据融资等传统形式,而对保理、福费廷等新兴符合市场需求的贸易融资方式却还应用的不多。
3.法律制度缺失,贸易政策不完善。贸易融资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远比传统的信贷法律关系复杂,但与相比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涉及贸易融资的法律还不够完善,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在维护自己利益时会遇到法律盲区,无法有效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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