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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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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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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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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反补贴作为WTO为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再加上加、美两国相继修改国内反补贴法,将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无疑将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诉讼。因此,分析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原因,对于合理规避和减少国外反补贴调查,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反补贴;出口贸易;对策
按照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或对价格、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行为或措施。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类。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申诉补贴是WTO 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
反补贴作为WTO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再加上加、美两国相继修改国内反补贴法,将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无疑将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诉讼。因此,分析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原因,对于合理规避和减少国外反补贴调查,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发展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遭受国外反补贴的现状
2004 年4月加拿大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虽然涉及商品价值不大,但表明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因美国政府2007年初针对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起诉再次引起经济、企业和法学界的关注。2007年,中国则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WTO规则,WTO成员可以依据《SCM 协定》对从其他成员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从WTO 规则层面上看,“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规避反补贴措施的保护伞。这不仅大大削减了以补贴来扶持国内产业和企业的余地,而且我国在加入WTO后随时面临被其他成员起诉而陷入补贴争端的可能。目前,已有77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国际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反补贴的情况将变得严峻,今后国外对我反补贴调查的数量将逐渐增多,将使中国同时陷入反倾销控诉和反补贴控诉的双重威胁中。更引人注目的是,随着美国2005 年通过的《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的实施,反补贴同样会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产品。可以预见,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美等西方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遭遇反补贴调查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二、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救济原因分析
(一)进口国出于自身政治方面的考虑。在国际贸易关系和纠纷中,各国之间的争端往往并不是纯法律性质的,问题的背后常常隐含着深层次的政治因素或国家关系的因素。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是成员之间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及有关协定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冲突,然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涉及的是其成员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当今世界上,各国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已不可分离,国家基于经济利害关系的考虑每每超过或甚于对政治利益的考虑,所以人们常用“贸易战”或“商战”这种字眼来形容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冲突,“贸易战”虽是法律性的冲突,但间或带有强烈政治色彩也就不足为奇了。以美国为例,其反补贴法就并不适用社会主义或者非市场经济国家。例如,1990年11月,美国对我国进口电风扇曾提起反倾销诉讼,但后来因倾销幅度被裁定为0~0.27%而致倾销行为不成立。美国的拉科斯公司不服,1991年10月又提起反补贴诉讼,经美国商业部裁定反补贴法暂不适用于中国电风扇行业而败诉。1992 年5 月又提起专门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市场扰乱406诉讼,这种公然的歧视性做法,遭到美国进口商的强烈反对,拉科斯最终只好撤诉。然而,2007年2月2日,美国政府以中国存在所谓贸易补贴为由,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美方指责中国存在“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在WTO 框架下被禁止的补贴,补贴涉及钢铁、木材产品及信息技术三大行业。有专家指出,此次美国起诉中国是美国国内政治斗争的延续。在此,显然还要提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至今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却将其国内原本并不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完全在于美国目前因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而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
(二)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优惠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加入WTO后,按照《SCM协定》和透明度原则要求,我国政府对补贴措施进行了清理和公布,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仍保留了多项补贴,这些补贴可以归为4类:
一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主要表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其他间接纳税减、免,其中间接税减免争议较大的是“出口退税”。
二是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优惠。尽管《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但并未规定交纳数额,数额的确定由地方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和征收。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包括减、免。此外,一些政府部门收缴的管理费用也并不统一。
三是地区优惠。所谓地区优惠是指企业所处的区域位置不同而在税收、管理费用等方面取得不同的优惠待遇。在1999年以前,地区优惠主要表现在经济特区、开发区等企业所享有的税收、管理费用、土地使用费、运输等优惠;1999 年以后,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政策的相继出台,西部地区的企业享有部分税收优惠,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和中部企业享有豁免历史欠税等优惠,这些政策出台,导致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了国家财政的实质性优惠,而不在这些地区的企业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四是其他优惠。其他优惠包括:技术改造费用优惠、中小型企业优惠等。以国有企业为例,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支持对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划拨专项资金并加快设备折旧率,而其他企业通常无法获得这种优惠。而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比如贷款担保、政府孵化企业、贷款利率优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性中小企业专项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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