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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了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常在企业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来避税。本文分析了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手段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e,TP)又称转让定价或划拨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全球营销目标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一种内部交易定价。这种转移价格服务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追求,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价格的制定是由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的,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的适用仅限公司内部,实际转移的是成本费用或利润收入。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达到转移公司利润、减少税负、规避风险、应对东道国外汇管制以及减轻配额限制影响等目的,从而获取整体的、长期的最大利润。
近年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增长迅速,据统计,截至2008年上半年,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5万多家。然而从账面上看,外企半数以上处于亏损状态。而其中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用转移定价的手法把利润转移到国外,使我国在经济和税收方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研究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手段
(一)与海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这是在货物采购与销售时,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方法。外商抢先控制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端,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原料,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造成账面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的税收流失。
(二)向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巨额特许权使用费
最典型的是高额商标使用费,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更容易实行转移定价。据了解,按照国际惯例,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这部分就不用缴纳,即使需要缴纳,10%的税率相对也较低。因此,企业经常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增加成本,做成微利或者亏损,以此来避税。境外关联企业有时还把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定价,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三)通过“资本弱化”支付巨额利息或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资企业创建过程中,合资各方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房设备及其他物料等出资,除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形式均应折成货币价值。以货币出资时,一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列支,向母公司或境外银行大量借贷,因而支付巨额利息,减少账面盈利;以其他资产出资时,虚报资产购价,从而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份额,逃避税收。另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取得生产设备时,往往不是采取购置的形式,而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租入,抬高租价,转移利润。
(四)支付劳务费、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费用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的转移定价一方面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表现为,境外公司向我国境内的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时人为抬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相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五)通过避税港避税
这是一种间接避税,即企业通过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避税地指这样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税率和众多的税收激励措施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有效地转移或减少从当地获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收。全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卡曼岛等避税港,不用征收任何税收。英属维尔京群岛仅153平方公里,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企业在避税港注册或流转,将利润留在避税港。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12%,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
(二)侵吞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益
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其总体收益变大。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甚至以“制造亏损”的方式侵吞中方股份。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还需要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亏损。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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