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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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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结算理论缺陷贸易秩序多元化防范措施
  [论文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是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信用证结算欺诈内涵界定
  所谓信用证结算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或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在这里,当事人包括出口商(受益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船东;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船东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1]。
  
  二、信用证结算欺诈的种类
  (一)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因为由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具体又包括伪造单据欺诈、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2]。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欺诈双方分赃后逃之夭夭。此时,银行亦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价值极为低廉。
  (五)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多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3]。
  
  三、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风险的措施
  (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资信情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资料显示,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地调查了解而造成的[4]。资信情况好有如下标准:一是有履约能力;二是能诚实守信地履约。作为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作好对对方的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特别是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资信调查的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有关国家的工商团体、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通过驻外机构和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网络调查等。
  (二)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
  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一般地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循环使用规定的金额,一直到若干次后总金额用完。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尽量不开可转让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指定的对其资信情况十分了解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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