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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的量化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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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对国内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量化研究的方法和利用这些方法所作的一些研究成果沿贸易导向和福利导向进行分析和总结,从中可了解到当前国际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量化研究的进展,分析研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我国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标准 法规 福利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国内外学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但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较,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数据收集的困难以及很难从其他关税、非关税壁垒中剥离等特点,如何量化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仍倍受困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可以想象得到的最难量化的非关税壁垒之一”(Deardorff and Stern,1998),如何量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成为当前学术界探讨的热点。不少学者主要是国外学者为有效测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进行了各方面的尝试,相应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量化方法。但总的来说,由于受数据和方法等条件的限制,有效的量化方法仍处在探索中。
  
  一、度量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框架
  
  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提出了一个非关税壁垒的分析框架,总结了之前各类学者的研究,他们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三种经济效应。
  一是“法规保护”效应,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外国供应商的成本,限制了进口。单从这种效应来看,主要侧重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但同时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像关税一样会给进口国带来很大的损失。由于没有关税收入,损失要比关税等价更大。这也表明关税等价仅适于测量贸易量效应而不能反映福利变化。
  二是“供给移动”效应,主要包含进口对国内生产者的影响和技术法规本身可能的收益效应。其他学者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一些特征:法规对大型和小型企业的成本影响不同、改变了竞争结构或市场规模、引起价格上涨和产生租金(Neven,2000;Fisher和Serra,2000);Maskus,Wilson和Otsuki(2002)通过出口国的过剩供给曲线和进口国的过剩需求曲线的相对移动说明了法规的歧视性。
  三是“需求移动”效应,指法规所带来的信息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大量产业组织方面的文献对此也作了阐明。Bureau,Marette和Schiavina(1998)专门说明“需求移动”效应的信息方面:法规可避免“柠檬市场”问题、消除质量不确定性和减少消费者寻求产品的成本。Casella(1996)以及Fisher 和Serra(2000)阐明了法规的公共物品效应,有些法规和标准可引致交易成本减少。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提出的分析框架可扩展至多个市场情况,标准和法规可使需求替代弹性变大、带来网络外部性、甚至规模经济及其他贸易便利(Harrison,Rutherford和Tarr,1996;Maskus,Wilson和Otsuki,2002)。
  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采用局部均衡分析阐明了非关税壁垒的三种不同效应即非关税壁垒对福利的影响,许多学者在此分析框架基础上作了很多发展。然而,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框架和经验估计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供给的影响、引致的额外成本、国内外产品价格差异是模型模拟的关键,但这些方面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而且其他更复杂的信息和贸易便利方面的效应就更难量化了,比如标准对消费者信心、支付意愿等方面的影响都是不确定的。从理论上,应用一般均衡模型可以说明技术规定对贸易的效应;但实践中,许多模拟只是在总量水平上完成的粗略估计,很多时候结果是值得商榷的。
  纵观国内外学者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和福利影响的分析上,为此对其的量化研究也大致分为贸易导向和福利导向两大类。从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的制定上看,福利分析更为全面客观,但由于国际谈判一直以来都强调对贸易的影响,所以研究成果相对较多。下面就各种相关研究从贸易导向和福利导向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和评述。
  
  二、贸易导向度量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的方法及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经济学界普遍承认,技术性贸易壁垒在限制贸易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Maskus与Wilson(2000)、Baldwin(2000)等学者为主,试图从贸易导向的角度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定量测算,在此基础上就其对贸易的限制效果进行检验。从贸易导向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三类度量方法。
  1、以价格差/关税等价为基础的方法及相关研究
  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非关税壁垒可以通过比较本国价格和参考价格来衡量,最常用的方法是关税等价法。关税等价通过比较进口品价格和本国市场上可比商品的价格差计算得出。如果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保持不变,正确的方法是比较不存在壁垒时的价格和存在壁垒时的本国价格之差(Deardorff and Stern,1998)。然而,这两种价格都难以获得,实践中通常对本国和进口产品的贸易数量及供给、需求弹性作出调整以估计出不存在壁垒时的价格。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与本国进口商支付给外国出口商的发票价格(如进口商品的CIF价格)进行比较,通过价格差减去关税、运输成本和产品质量差异等可测度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等价。
  Campbell和Gossette(1994)把这种方法应用于包括农产品和食品在内的许多部门。他们做了复杂的调整使得产品为同质的,这种方法在两项研究中被专门用于农产品和食品部门。Calvin和Krissoff(1998)测算了在苹果部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率等价。为了测算,他们比较了美国苹果在外国的CIF价和外国市场的批发价。他们假设价格差由关税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率构成,尽可能采用市场中同时空的同质苹果(同种类、级别和大小)的价格,并构建了运输成本。一旦知道了美国苹果在外国的价格和类似苹果在该外国批发市场类似苹果的批发价格之差,月度价格差比率就测算出来。该月度价格差由已知的关税率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率等价组成。EC(2001)也采用此办法比较了在欧盟市场上美国生猪和禽肉的月度CIF价格和欧盟内可比商品的批发价格,在EC的同一个项目中还用类似办法度量了美国西红柿和苹果。Calvin和Krissoff(1998)得出结论:价格差方法可有效测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等价;而EU研究认为这种方法不是很有效,在对西红柿的测算中结果取决于价格的选取。而出口价格随时间不同和产地不同变化很大,品质原因亦不能解释该变化。
  以价格差/关税等价为基础的方法局限在于:第一,它量化的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非关税壁垒的综合影响,而无法单独度量出技术性贸易壁垒这样一种具体壁垒的影响。第二,它的前提假设是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是完全可替代的(同质的),局限性较大。第三,最主要的局限在于很难取得剔除了质量差异影响的价格数据。由于受数据所限,这种方法相对来说仅适用于同质或标准化产品。
  2、以存量指标为基础的方法及相关研究
  该方法最早由美国贸发会提出,可以用来量化非关税壁垒和估计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范围和程度。Beghin与Bureau(2001)认为可用该方法来定量和定性评估国内法规的重要性。有三类信息资源可利用:一是法规本身的数据,如法规数、本国法规文本的页数。二是产品被阻碍的频率数据,包括限制的数量、发生频率的比率、进口覆盖率等。经过严格假设,还可派生出某些指标,比如以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可作为符合国际标准的程度指标。三是企业就歧视性法规提出指控的数据以及国际贸易组织和机构对此类案件通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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