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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公允价值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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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公允价值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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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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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基于我国2O06年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对公允价值-9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后WTO时代我国企业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标准,提供公允的会计信息,为反倾销诉讼中替代国的合理选择提供强有力的会计支持,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公允价值 正常价值 反倾销诉讼
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全世界l/7的反倾销案件调查针对中国,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平均每年约20起,累积影响我国出口贸易额约150亿美元。毋庸置疑,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同时也是其他国家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受害国。
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案件调查最多的国家,且反倾销裁定败诉的比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1995年至2006年6月,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总数为500起,并且在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逐步减少的情况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仍然呈增长的趋势。2006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6%…。
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以往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差异很大。我国企业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由于以往的会计资料都是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而国际会计准则大多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从而导致反倾销调查中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一环节上,我国企业的会计资料不能得到调查机构的认可,企业的会计信息被认为是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得到的企业的产品价格也被认为是不可比和非公允的,因而我国企业常常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劣势。
反倾销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认定倾销的过程需要良好的会计支持。自2005年以来,欧盟上市公司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国际反倾销调查中,许多判断标准都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际惯例的现实要求。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启用公允价值这一国际上通用的会计计量属性,这既适应了国际趋势,也为我国企业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提供了会计支持的基础。
1公允价值是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确定的基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的流通领域。WTO关于倾销有两种认定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根据价格倾销标准,如果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将被认定是倾销产品;而根据成本倾销标准,如果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向第三国销售的出口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之和,并且这种销售在一个持续时期内数量巨大,其价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偿其所有的费用,则这些销售由于价格原因可看做不属于正常贸易范畴内,并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
无论是价格倾销还是成本倾销,都涉及正常价值这一概念。正常价值是各国反倾销法律中的核心之一,是确定是否存在反倾销行为以及计算倾销幅度、决定反倾销措施的关键因素。
关于正常价值的界定在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外国相同产品在母国或第三国市场经调整的销售价格,或者是目标商品的结构价格。在世贸组织及欧盟对倾销的界定中规定,一项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概括起来正常价值就是指在正常贸易交易过程中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存在这种活跃公开市场,则一般采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如果不存在这种活跃的公开市场,或者由于国家控制经济,生产要素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则要采用一个与被调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国家的价格水平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或者以该同类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即结构价格)为正常价值。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这一法律概念所反映的实质是一种公开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对全部相关因素拥有合理知识,没有人被迫购买或被迫出卖;欲买者和欲卖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交换一项财产的现金量或现金等价物。因而公开市场价格与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的定义是一致的,即两者的本质都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且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熟悉情况是他们的基本要素。
由此可见,正常价值和公允价值在其概念的内涵上是一致的,都是以体现市场公平的公开市场价格来确定,即从会计计量属性来看,所谓正常价值就是会计计量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正常价值的会计本质。
2、公允价值在我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中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某一次反倾销诉讼中,而且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定。公允价值的采用是我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会计举证中的重要标准。在国际社会中,美国及欧盟的大多数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中,并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我国涉诉企业的成本资料被认为是显失公允性的。因而,在正常价值计算时,调查机构不直接采用我国企业国内的成本资料,而是采用替代国的相同或同类产品成本资料。反倾销调查当局选定的替代国成本又往往比我国成本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样就人为地提高了我国涉诉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使得原本并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很小的出口产品被冠上了倾销的罪名,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反倾销中公允价值应该由市场决定,这不仅反映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基于市场因素,也反映产品的销售是由市场决定的。而那些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生成的会计信息很难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认可。例如,1999年欧盟对我国电子秤倾销案中,涉案的2家中国企业——上海TERAOKA电子公司和上海YAMATO秤器公司,因为在国内销售产品时价格几乎一样,而受到政府控制,故其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遭到了拒绝。欧盟认为生产商在定价上是不“自主的”,成本资料以及销售价格的制定并未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而是在“质性”的政府控制之下。因此,这2家中国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因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被认为是非基于市场供求信息而被完全驳回,即该2家企业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不能有效地被用来计算倾销幅度的。
由于公允价值和正常价值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否认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环境实质上就是否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违背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市场经济初衷的,同时也会产生经济及其他方面的不良后果。随着我国进入后WTO时代,面对众多反倾销案的巨大冲击,我国极力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工作必将更加积极深入地开展。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在我会计准则中的广泛应用必须同步进行,才能保证这项工作取得最终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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