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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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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1: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论 代写论文 http://
美国管理、控制其国际贸易的手段主要依靠的是法律手段。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以保护美国贸易协定权和消除外国政府的不公正的贸易做法为理由,通过加强美国政府在双边、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地位,旨在打开论文联盟http://外国市场,为美国出口产品的销售扫清道路。因此,301条款实际上是美国政府为其产品开拓海外市场而服务的。美国301条款中的经济霸权立法与各国维护经济主权的斗争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美国贸易法的演变与301条款
  
  罗斯福新政中产生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既是战后美国贸易法的出发点,也是通过降低关税来消除《1930年斯穆特霍尔利关税法》的消极后果。这一做法直接影响到美国贸易法的发展进程。《1962年的贸易扩展法》是美国战后第一个重要的贸易立法,该法基本上继承了《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所体现的降低关税的倾向。
  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产生有其复杂的时代背景。一方面美国通过该法案是为了给同年启动的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制定一个框架,另一方面美国发起该轮谈判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欧洲的统一。欧洲共同体的产生最大的目的在于追求经济利益,这影响到了美国世界霸权的野心,并构成了对美国的重大挑战和威胁。美国的策略是在自由贸易的口号下作出本国市场开放的姿态,并要求别国追随其开放市场,在这一动机下产生的贸易扩展法,被认为是美国贸易政策史上最为自由主义的贸易法[1]。  论文网 http://

  1973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再次启动。美国为在此次回合的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美国国会通过了《1974年贸易关税法》,此次贸易法的修改表现出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有关紧急保障措施的201条款和后来成为美国贸易法核心的301条款。
  从根源上讲,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的前身可以上溯到美国第一部报复法,即《1962年贸易扩展法》,该法第252条规定:如某一外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负担或歧视的,(美国)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1962年美国与欧共体之间爆发了著名的鸡肉贸易大战[2]。美国向关税贸易总协定要求,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设置了美国对欧共体施行报复的调查组。由于调查的时间被拖延过长等原因,美国国会对关税贸易总协定的不信任感渐深,故希望在本国贸易法中寻求一个有效的自救方法。这既是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条的产生背景,也是1974年贸易法中301条款诞生的主要背景。  论文代写 http://
  1984年美国国会对1974年的贸易法进行修改制定了《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其中对301条款从三个方面作了强化。第一,扩展了301条款的适用范围。在1974年贸易法的规定中,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但在新法中被扩展到对外直接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这三个领域中。第二,明确规定可以进行跨领域报复。在关于货物贸易的国际规定中,争端当事国只能在同一领域、部门采取对抗措施。此次贸易法则规定报复或对抗措施可以不被限定在同一领域,使跨领域报复成为可能。第三,美国贸易代表署要承担一项新的义务,在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国会提交并列举各国不公正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评估报告》。
  美国贸易法的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到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由于美国的强大压力,不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3项新议题被纳入到谈判中,并作为争端解决处理程序的一种方式,跨领域报复也得到了国际承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1984年贸易法的主要修改部分也都直接被写进了乌拉圭回合的最后协定中。这清楚地表明1984年美国对贸易法的修改,是针对1986年启动的乌拉圭回合的一个重要战略布局。
  美国贸易政策法律化是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一大特点。学界部分观点认为,1988年美国在贸易法中增设超级301条款,是其贸易政策的一个历史转折点。作者以为,1988年的超级301条款的出现,只能是美国贸易政策的重要转折点,而构成贸易政策的历史转折点应当是1985年,超级301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1985年里根政府推出的贸易政策的法律化。1985年美国首次跌落为债务国,同年9月22日发达国家的5国财长会议达成谅解,同意采取措施共同行动纠正美元比价过高问题。这是自战后尼克松危机以来,再度表明美国经济地位凋落的重要历史性事件。翌日里根总统迫不及待地发表了新贸易政策,并强调指出今后美国要积极利用贸易法的301条款,结果是301条款调查的启动条件发生明显转变。在此之前,政府要在接到所谓受害企业的申诉后,才能启动301条款调查,而新贸易政策发表后,即使没有来自受害企业的申诉,政府也可以根据自主的判断启动301条款调查。这一转变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美国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301条款来配合其国家级贸易战略的实现,而这一做法随后即被1988年的美国贸易法正式追认。  代写论文 http://
  由上述分析可知,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经历了《1974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所作的多次修改。因此,目前通常所说的301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实际上是指经过修正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03节的全部内容以及前述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301条款的杨心内容包括十分复杂的条款设置,其核心内容是指: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些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相一致,或虽未违背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面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限制或损害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署则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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