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我国某企业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 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而卖方拒赔,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案例分析。我方拒赔的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并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凭样品交易时,应当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为了保持经贸往来,加强经贸联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为避免或减少争议,经常会用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使用买方样、卖方样或对等样品三种常用方法。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中标明样品的号码,由于样品交易的特殊性,要做到样品与所交货物完全一致几乎不可能,因此应订立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品质与所交样品大致相同)条款。为避免凭样品交易时由于理解的差异经常出现的争议,作为出口商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采用样品交易时应保留复样并编码,以便核对。为了公正起见,可以采用封样的做法,由公证机关监督,双方在样品上作铅封标志,作为日后处理争议的依据。二是卖方提供样品时质量应适中,能较为真实地代表销售商品的品质。样品质量不宜过高或过低。如质量过高,会导致买方索赔;质量不好,会影响价格和销售。三是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应该注明仅供参考;样品与大批量交货不可能完全相符时,应在合同中增加机动幅度条件。四是如果样品由买方提供,卖方必须制造出对等样品寄送买方确认作为货物品质的标准;还应明确由买方提供样品时,合同必须规定若出现知识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五是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卖方应尽可能慎重使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以免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