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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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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0: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开立信用证把进口商的直接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承担,既保证出口商安全收到货款,又使进口方及时收到货运单据,因而使信用证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结算方式。但是,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只关注单据相符而不考虑实发货物,导致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本文主要就风险的来源和防范措施做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信用证;UCP600;软条款;风险来源;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154-01
  
  一、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具体地说,就是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用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就是说,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并且未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撤销或者更改信用证。(二)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开立的,同时又独立于买卖合同,它实际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个合同。(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作文 http:///zuowen/
  二、信用证的风险
  (一)信用证的外部风险
  1、国家风险。主要指政治风险。信用证项下,当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也承诺在到期日前付款,如果在到期日前,进口国的政治制度发生改变,开证行也不能履行付款义务。
  2、汇率风险。在信用证项下,自信用证开出之日起到发货,直至单据到达开证行之间及银行审单这段时间,间隔较长,一旦所需支付的货币汇率升值,进口商将支付多于预期的本币金额。
  (二)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或延迟开证。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3)软条款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
  a、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且信用证要求提交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b、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如信用证规定审证标准,除了《UCP600》外,还有进口国法律。c、陷阱条款。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意思不够明确,造成出口方误解。d、提货在前,议付在后的交货方式,如凭空运单、车运的货物收据议付,或者信用证规定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e、非单据条款。根据《UCP600》第14条H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而不予理会,这就是非单据条款。 代写论文 http://

  (4)开证行外汇资金不足
  (5)转让信用证下的风险
  2、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进口货物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2)单据迟于货物到达进口商手中。(3)来自开证行的权益限制。
  3、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1)审单风险。(2)进口商的拒付风险。(3)?出口商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骗款。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出口商采取的措施
  1、出口商在订立合同前,应委托专业机构、银行做好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2、在开证前,出口商应与进口商协商,尽可能开立单据要求简洁明了的信用证,减少不符点产生的可能性。3、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商应当严格审证,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并且要确保在收到改证后才发货。4、当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没有足够把握时,出口商可以要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或者开立备用信用证。5、做好对开证行的资信评估,通过福费廷业务转嫁风险。6、在进口商为中间商的状况下,避免接收转让信用证,尽量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减少出口商作为第二受益人的收汇风险。7、为防范国家风险,出口商可以寻求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确保开证行正常付款。  http://

  (二)进口商采取的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出口商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诚信度。2、进口商收到信用证时,应仔细辨别真伪,确认真实后才安排发货事宜。3、在近洋运输情况下,为避免货到而单未到的状况,进口商可要求出口商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单,同时为避免出口商担心其先提货而不赎单,进口商可以同时开立备用证,确保进、出口商双方的利益不受损。4、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争取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控制权。5、向开证行赎单前应仔细审单。6、为避免提单欺诈,进口商应及时跟踪装船情况,确认提单真实状况。
  (三)开证行采取的措施
  1、应严格审单,同时加强对单据的控制。2、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3、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避免因单据把关不严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华中分公司进出口部
  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傅龙海.信用证与UCP600[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舒红,聂开锦,沈克华.国际结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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