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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5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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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7: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69号 【发布日期】2014-10-11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2亿人民币;
  (五)2011-2013年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6.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资质审核程序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同时抄送五矿商会。五矿商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将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五矿商会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请公示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审定商会意见并依公示情况公布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并获得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 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万吨;
  (二)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4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
  (四)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15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五)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起始进口允许量调降至5万吨;
  (六)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新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七)2015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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