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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现状、制约因素及升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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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4: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药类产品一般是指保健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中成药和植物提取物等。近年来,中药类产品出口贸易迅猛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额达到37.7亿美元,同上年相比增加4.95%。然而,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发展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中药类产品技术含量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和出口门槛高等。由此,本文通过相关数据分析了中药类产品出口现状及制约因素,并提出了改善中药类产品出口贸易发展的升级途径。  一、我国中药类产品贸易出口现状分析  (一)中药类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贸易发展态势良好。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1-2015年间,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总额从20.98亿美元上涨到37.7亿美元,且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速为34%。其中,2015年中国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其余各大类中药产品出口整体上均呈逐年增长趋势。植物提取物出口额为21.63亿美元,同上年相比增幅为21.71%,增幅居所有医药产品之首。近年来,植物提取物出口之所以呈良好发展态势,是因为传统市场需求较大,精油类新产品出口形势较为乐观,尤其是一些优势品种,如甜菊叶提取物和辣椒提取物以及桂油等,是拉动植物提取物出口的主要力量。2015年中成药和保健品出口额分别为2.62亿美元、2.82亿美元,同2014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65%和6.34%,保持缓慢增长态势。中成药和保健品的出口增长主要是由于价格上涨,出口均价较上年分别上涨29.45%和7.87%。目前,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市场中较活跃。  (二)中药类产品出口市场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共同175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中药贸易业务。其中,对亚洲出口额最多,达到22.17亿美元,同上年相比虽有2.48%的小幅下降,但是仍占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总额的58.80%。印尼、香港以及马来西亚等地是亚洲地区主要出口市场,大约占中国对亚洲地区中药类产品出口总额的一半。此外,2015年中国对日本、韩国的中药材出口额分别是2.09亿元、1。19亿美元,分别占中国中药材出口总额的17.21%、 9.83%。美国已连续多年跻身我国中药出口的前三大市场。2015年中国对美国中药类产品出口额为5.40亿美元,与2014年相比,涨幅为15.19%,占同期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总额的14.33%。同年,中国对马来西亚、泰国的出口额分别为2.26亿美元、1.04亿美元,且出口增长幅度较大,同上年相比,增幅均在20%以上,可见,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市场呈现多元化特点,并且香港、日本、美国等市场出口额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三)中药类产品出口品种以中药材和提取物为主  在产业贸易出口中,出口产品结构可以反映我国该产业发展水平、资源分布状况以及出口贸易的政策体现。从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结构来看,以中药材和植物提取物两大类为主。据海关数据显示,2013-2015年,中国中药材出口总额分别为12.11亿美元、12.95亿美元和10.58亿美元,分别占我国中药类产品出口总额的38.59%、40.47%和28.06%;出口品种以枸杞子、人参和地黄等大宗品种为主。此外,在2013-2015年间,中国提取物出口额分别为14.12亿美元、17.77亿美元和21.63亿美元,分别占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总额的45%、55%和57%。并且,在植物提取物出口中,排在前十位的优势品种桉叶油、越橘提取物及柠檬油等出口额近10亿美元,大约占提取物出口总额的50%。总体来看,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品种主要是中药材和提取物,产品出口品种较单一、出口产品结构集中度高。  (四)中药类产品认证体系日臻完善  现阶段,中国中药类产品认证体系开始逐步完善。2016年1月18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完善中医药认证体系的合作协议》,协议提出,中国应该大力推行、不断完善中医药认证制度,以此提高中医药整个行业的效益。同时,在中药类产品贸易的具体领域,中国医保商会将逐渐与国际接轨,借鉴他国经验,完善相关认证体系,也为中药类产品出口企业创造了条件与机遇。此外,2016年3月,中国医保商会还与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联手,双方共同提出关于中药类产品的植物提取物优质供应商认证,目的是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扶持中药类产品出口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该认证内容主要是企业诚信认证和工厂质量审核认证,该认证结合美国出台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且报告采用中英文双语两种形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随着中药类产品认证体系日臻完善,中药类产品出口将具备更多优势。  二、中国中药类产品出口贸易制约因素分析  (一)中药类产品技术含量低,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  尽管我国有大量中药类产品,却只能以中药材和提取物为主要出口产品。2015年中药类产品出口前10大市场中,中成药或传统药出口占比超过90%,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不足10%。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中药类产品技术含量低,加工方式粗糙。比如,德国企业用每斤几块钱价格,引进我国粗加工银杏叶,进行深加工后研发制成,降低胆固醇药品,价格高达几百元。同样是银杏叶,国内只是粗加工,附加值极低;而德国企业进行深加工后,价格翻了几百倍。国外药企对科研投入的资金,占每年销售额比重15%到20%,而我国大型药企仅5%,不少国内企业仍依靠传统工艺。在国际化当下,日本、德国中药企业全程采用计算机控制,确保最终制成质量稳定一致的中药制剂时,我国大部分企业,仍然采用半自动和人工化生产技术,药品可控性极低。 (二)出口市场竞争激烈,中药类产品竞争优势不明显  我国中药类产品具有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等特点,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情形下,很容易被他国产品所取代,竞争优势不明显。并且,日本97%的市场份额被前十大中药企业所垄断,仅一家津村株式会社,就占日本市场的76%。与此相比,我国中成药制造高技术企业集中度不够。2015年,虽然我国中药企业数量多达1600家,但是我国大部分中药制造企业多、杂、散,企业间产品差异较小,自创品牌难度较大,存在千人一面现象。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中药企业市场推广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品牌产品,只有同仁堂、天士力等少量中药产品。致使中药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影响力弱小,占比较低。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中草药出口额占国际市场总额,仅2%。可见,中国中药类产品附加值低,未形成有力的竞争优势,难以有效拓宽销售渠道,致使在国际中药类产品市场上所占份额较低。  (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国际专利产品有限  知识产权作为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的一个系统工程,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日韩两国在国际中药市场上拥有专利权产品已超过70%,而我国所占比例仅0.3%。相比日本、韩国中药企业,在本国和国际同时申请专利,我国中药企业往往注重既得利益,只关注申请国内专利,忽略国际专利,导致自国生产研制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专利事件频发。如,日本在我国六神丸基础上研发救心丸,韩国在我国牛黄清心丸基础上,开发牛黄清心液,年销售额均达到上亿美元,成为国际中药知名品牌。我国中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不够,保护意识薄弱,直接制约了国产中药走进国际市场。  (四)中药类产品贸易壁垒日渐升级,出口门槛渐高  随着2004年《欧盟传统草药注册指令》出台,陆续实施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限量检测制度及有效物质定量检测,如2010年,韩国发布《中药残留、污染物标准及试验方法》,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必须在30毫克/千克以下,受限中药材涵盖265种。同时,还出台了源头管理和边境管理新措施,英国从2014年4月30日起,禁售未经许可的中药类产品,进一步提高了进口门槛。此外,市场准入门槛升高,以欧盟出台的《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规定来看,中草药申请条件严苛,规定传统草药必须拥有30年的药用历史,才可有销售资格,其中在欧盟地区至少有不低于15年的使用历史,而国内大多数药企,难以提供在欧洲有效的销售证明。并且,在国际市场上,单个中成药产品注册成本,将近100万元,而一家药企一般生产多个产品,可见,申请费用比较高,对国内实力不强又缺乏资金支持的小企业,因准入成本高昂或无法满足出口国的强制性标准,就难以打开国际市场,这势必极大影响中药企业出口前景。  三、完善中药类产品贸易出口的升级途径  (一)加大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力度,完善认证认可体系  中国需要将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应用做到有机结合,致力于以市场需求、合作引领和贸易为导向,建立并完善国际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渐提升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各个参与方的代表性,相关部门对企业采标应该予以鼓励,并将采标工作与制定工作同时展开。同时,应该制定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工作机制,政府对中药行业协会、技术服务平台等给予大力支持。可以进行中医药国际标准认证认可研究,建立、完善适用于当前市场需求、符合中药类产品出口贸易发展、遵守国际惯例的中医药国际标准认证认可体系。此外,中国应该运用产学研相结合手段,建设性地构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发、制造平台,在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建设中体现中国的主体性和话语权。  (二)创新中药类产品国外营销模式,充分发挥医保商会引领作用  中药类产品出口企业应该创新营销模式,在海外设立重要产品连锁店、形象店,使用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将中药类产品销售到世界各地。相关中药类产品出口企业可以借鉴成都地奥和兰州佛慈的发展经验,成都地奥完成了在欧盟传统药注册;兰州佛慈的浓缩当归丸已经进入瑞典国家药品署。同时,佛慈的元胡止痛片、白云山的板蓝根颗粒以及记黄埔的穿心莲片等均已在欧洲不同国家进入了注册程序。此外,医保商会应该组织国内有关中成药企业到瑞典进行欧盟传统药注册培训,并考察瑞典药品署和欧洲医药流通企业及医院,探讨产品注册,共同努力,以实际业绩进入欧盟市场并扩大市场份额,完善中药以药品身份进入欧盟的通道。  (三)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中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企业应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将消化、吸收与创新,作为引进技术,创新技术的基本途径。采取以小换大竞争策略,在国内,可以适当采取专利保护政策,利用后续专利法与在先专利法差距优势,打破外资企业独占专利权现象;对国外高新技术及其在中国申请专利,采取主动进攻策略。国内企业,也可依照市场需求,采取在别人专利产品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被动变为主动,进而积极申请后续专利。政府方面,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进一步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支持中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究  以中药类产品市场化为标志,将技术创新开发研究和商品化生产有机结合,是中药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企业应加强生产技术方面意识,消化、吸收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加工工艺,规避国际市场相关中草药农药残留、重金属指标量。金融政策可向中药行业倾斜,对制造企业适当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低息、贴息、放宽还贷期限、降低申请条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中药研究与多学科领域交叉渗透,为中药产业技术和产品创新提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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