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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起由质押监管骗取贷款的贷案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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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3: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年我国质押监管业务发展迅猛,然而伴随着市场的不景气,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面临着巨额的不良贷款风险。例如,上海地区自2012年发生了数千起钢材贸易商利用质押监管漏洞骗取贷款,被银行起诉索赔的案件,仅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就占到金融借款纠纷涉案总金额的50%以上。本文拟结合一起典型案件具体分析这些问题,以期发挥保障银行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物流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一、案例介绍  钢材贸易商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申请贷款。按照业内普遍做法,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收到A公司申请之后,均要求办理质押监管手续,即A公司需要将货物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如果A公司无法按期偿贷,则银行有权处置货物来清偿债权。根据办理质押监管手续的流程要求,A公司须完成的步骤包括:(1)A公司将货物委托给物流公司进行仓储保管,由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和确认,并且出具仓单作为权利凭证;(2)A公司将仓单移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银行审核仓单等相关文件、确认被质押货物的实际情况之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不高于货物价值;(3)A公司配合银行与物流公司签署《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委托物流公司为了银行利益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监管。  按照A公司的还贷能力,其只有一批市价1000万元的钢材,根据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的上述规定最多只能贷款1000万元。但A公司为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伙同B物流公司,转移货物,获取两份仓单后,分别从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各骗得800万贷款,共贷款1600万元后来。因A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华夏银行先于工商银行申请法院查封了这批钢材,工商银行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提前返还贷款。A公司除了这批钢材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这批钢材根本无法一并清偿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合计1600万元的债权总金额。  本案反映出钢贸行业质押监管业务存在许多漏洞,据银监机构表示,这些漏洞并不局限于上海钢材贸易市场,石材、木材、化工、橡胶、煤炭等商品交易领域均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类似情形,在哈尔滨、大连、天津、昆明等其他区域也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产生此类质押监管案件的原因予以分析,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二、案情分析  (一)市场不景气,A公司资金紧缺而蓄意骗贷  由于严峻的市场形势,钢材贸易商资金紧缺并且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不得不通过各种违规途径来获取贷款、维持生计,这是案件爆发的根源。钢材贸易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为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钢材贸易商A公司通常会向银行申请巨额贷款。然而自2012年以来,钢材贸易市场整体形势急剧恶化,钢材需求量大幅度减少,每吨钢材的价格也由5000元跌至2000元-3000元,再加上国家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A公司的贷款成本大额攀升,借贷利息甚至高达15%-20%,这导致A公司的利润收入急剧下跌,根本无法按期偿还巨额贷款,已经临近破产边缘。  在这种情形下,A公司铤而走险,便在自身不具备申请贷款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重复质押、空白质押等违规手段欺骗银行,蓄意套取贷款,填补财务漏洞,最终导致A公司自身无法偿还贷款,提供的质押钢材也无法同时弥补华夏银行、工商银行的贷款,给两家银行造成了较大的不良贷款损失。  (二)A公司串通物流公司,合伙行骗  在质押监管流程中,物流公司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否妥善履行监管质押钢材的职责,直接关乎银行能否充分获得质押权利的保障。实践中,银行委托质押监管的物流公司大多就是钢材贸易商先前委托保管钢材的物流公司,而该物流公司与钢材贸易商通常非常熟络,因而物流公司在明知所保管的钢材不是钢材贸易商所有,仍然同意开具虚假仓单或者配合钢材贸易商转移货物等,这也是钢材贸易商贷款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A公司最初将钢材委托B物流公司进行保管,B物流公司开具了第一份仓单,紧接着A公司将该第一份仓单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审查了仓单文件,盘查了钢材实际情况,并与B物流公司签署了《质押监管协议》后,约定由工商银行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质押监管手续办理完毕后,A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了800万元贷款。之后B物流公司并没有履行监管货物的职责,而是考虑到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没有征得工商银行同意的情况下,配合A公司将货物转移给C物流公司,帮助A公司获得C物流公司开具的仓单,便利A公司用同一批货物,骗得银行两笔贷款。这种做法在业内通常称为重复质押。  (三)银行疏于审查监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除了A公司、B物流公司的违规操作,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对质押监管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风险防控举措涣散,这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1)对A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予重视。为了提升贷款营业额,只要A公司能提供质押监管等担保形式,就不再顾忌A公司没有拥有生产场地、设备设施、产品材料固定资产的现状。(2)对质押文件及钢材的审查监管流于形式。两份仓单都是由B物流公司、C物流公司自行制作和签章,银行也接受了此类单凭物流公司信誉的仓单,并且仅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考虑钢材被重复开具仓单的实际状况。尽管工商银行在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之后,只是派人现场抽查了表面状况,检查完后就置之不理,没有跟踪和监控钢材是否被转移,也不知晓钢材已经被A公司移至C物流公司。(3)对物流公司的选择管理过于宽松。工商银行为了图便利和节省成本,没有选择自己信赖的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而是直接委托原先为A公司保管钢材的B物流公司进行质押监管,监管费用也由A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B物流公司更倾向听从A公司指示而非银行,从而出现B物流公司串通A公司套取贷款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我国自2008年开始放宽银行信贷政策,为企业创造了非常便利的融资条件,也促使银行机构争相涌入钢贸市场拓展贷款业务。截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数量达到了3800多家,同业竞争愈加激烈,银行均实行以量取胜的考核指标,因而不可避免地忽略风险防控意识。另一方面,市场上的跟风效应也导致银行陷入回收贷款债权的困境。只要一家银行在行情看涨的时候赚到钱,那么其他银行将趋之若鹜,在商机与营利相比较,银行也不再高度重视钢材贸易商的信用状况、质押钢材的担保力度。
  三、关于银行防范质押监管风险的具体建议
  (一)重视调查和跟踪借款企业的资信状态
  在当前低迷市场环境下,若借款企业资信不良,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潜在风险较大,即使提供了质押担保,银行也不能掉以轻心,既要在放贷前详尽调查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否可靠,也要后续跟踪借款企业的信用变化,针对资信恶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对此,建议设置专门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职责是运作借款企业的信用调查、跟踪和评估机制,务必在项目接单前以及履行过程中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资质、资信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跟踪和评估,具体途径包括通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银行融资机构等多种渠道调取贷款企业的信用资料,重点调查资金使用目的、贷款结构和数额、对外担保情况、近几年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逾期还债不良记录、履约意愿是自愿还是被迫、是否存在诉讼或者仲裁经历等历史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信用信息,虽然更具备专业性,但是第三方机构对这些信息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银行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结果、弱化银行内部信用风控工作,这将不利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也可能发生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有误致使银行遭受损失,因此最合理的处理办法是两者并重。
  (二)规范质押物审查程序,制定仓单标准格式
  鉴于目前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借款企业资信状态的不稳定,建议银行收紧放贷闸口,严格规范和控制质押货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审慎决定哪些货物适合质押监管,既要审查质押物的品名、质量、数量、外观、单据等物理状况,也要审查质押物的单据、发票、合同、权属证书、保险单证等全部文件是否有效真实,查验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必要时委聘外部专业技术机构协助鉴定。如果借款企业提供的货品存在瑕疵,或者有违法违禁、存在争议、价格波动剧烈、不宜保存、易损耗等不适宜监管情形,应当拒绝接受质押监管和放贷。
  在质押监管全过程中,建议保存全部的第一手单据或文件资料,确保登记文件完整齐备。另外,建议拒绝接受不规范的传统手工单据或者物流公司自制仓单,而是考虑统一制定和使用标准化的仓单、提货单、验货清单等单据格式。考虑到此类标准单据格式的权威性,可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物流行业社会团体(例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唯一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的综合性社团组织)以及主要商业银行代表牵头制定和宣传推广,并且建议在单据上设置防伪扫描码,避免单据造假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对物流公司的考核和选择
  负责监管质押货物的物流公司是否可靠,这直接关乎银行能否有效掌握和处置质押货物。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仅是小型私营企业,管理制度很不规范,缺乏系统的、标准的、完整的质押监管风险防范制度及相应的规范文件,因而出现了疏忽或徇私舞弊等情形。
  鉴于此,建议银行从严选聘物流公司,要求其必须具备标准化的质押监管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相应规范文件,这些文件应当是完整的、最新的、科学的,包含了质押监管风险防控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监督机制、整改方案、奖惩规则等关键问题。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正式施行,该文件针对物流公司从事不同业务的管理规范标准,可以作为银行选聘物流公司的参考。另外,针对特定的质押货品,可以考虑要求物流公司单独编制有针对性的、详尽的、务实的操作细则或说明指南。
  因此,选择管理规范、业内口碑好、经营规模大、经验丰富的物流公司,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风险,目前可以考虑选择中字头仓储物流公司,例如中远海运、中外运、中储、中铁等物流央企,尽管委托费用略高,但风险相对较小。
  (四)要求物流公司投保监管责任险
  从实务角度而言,商业保险是企业降低风险损失的最直接有效途径。在本案中,物流公司明显存在监管不当行为,因此银行有权向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监管不当导致的经济损失,但物流公司通常资金财力有限,根本无法全额偿付银行的索赔,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已成为银行办理质押放贷业务中较为集中的风险点。
  物流监管责任综合险是我国近几年来新兴的险种,在市场上并没有通用的保险条款格式,一般是保险公司与物流公司在结合普遍性风险、物流公司个性化风险的基础上,拟定一份私人定制的保险条款。2010年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中远物流公司制定的物流监管责任综合险条款是我国在此领域的首个案例,可为物流公司的监管责任提供较为全面的赔付保障,因而可以使银行获得更大的赔付几率。伴随着我国物流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此类保险将来必然愈加普及,银行可以考虑将其列为选聘物流公司的标准之一。出处:对外经贸实务作者:张童 吕方园 彭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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