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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祥瑜(1976-),女,汉族,山东沂水人,学士,研究方向:企业财务核算涉税事宜。
伴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国际间的经济交流日趋紧密,统一的国际市场逐步形成,所有大型企业都认识到,仅通过内部积累无法适应市场竞争,必须站在更大的舞台,实现生产要素配置的国际化。国际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主要形式是国与国之间成立跨国公司、在一国之内设立总分机构,这两种形式本文统称为总分制企业。跨国公司产生于国与国之间,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则会在一国内的两个地区,由此产生总部经济(Headquarters Economy)。
跨国公司、总分公司必然引发税收收入在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分配,由此产生国际税收避税与反避税、跨区经营税源与税负背离与地区间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及财务核算如果不采取有效针对措施,必将产生涉税风险,直至造成实际损失。
一、总部经济与总分制度概述
(一)总部经济与总分制度的定义及特点
1?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拥有特有资源的区域,被称为中心城市。发展总部经济,能够产生税收贡献、产业乘数、消费带动、劳动就业、社会资本五种效应。
2?总部经济发展趋势
对企业而言,实施总部与生产基地的空间分离,向中心城市聚集,是充分利用地区比较优势,寻求经营成本最小化的客观要求,促进了企业的加速发展,又给总部所在地带来诸如税收供应、产业聚集、产业关联、消费带动、就业乘数、资本放大等外溢效应,促进所在城市的发展。
(二)我国总分支机构的法律及会计概念
1?公司法及其条例对总分支机构的界定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分支机构以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为标准予以区分。
2?对公司法、会计准则解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分支机构确立为法人和负责人两种;而会计准则将分支机构分类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
(三)我国总分支机构的税收政策
1?具体税收政策。总机构同分支机构都会涉及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流转税中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除)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还有专项文件规定,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2?流转税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一项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受货机构只要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该货物移送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就是只要分机构再销售时不开具发票、不直接收取货款,就可以在总部确认销售。
3?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现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的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总机构和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之间,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三、总分制企业涉税财务核算问题
(一)总分制企业涉税财务核算问题的表现形式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部分总分机构为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政策偏差、征管漏洞等因素,在财务核算中将税收从分支机构所在地转移到总部机构所在地,具体如下:
1?追求利润最大化操纵税款缴纳
企业将税款由分支机构转移到总部机构,是符合整个企业集团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总部经济会给区域经济带来税收贡献效应,税收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财力保障,为增加税收收入,各个地方相继出台财政、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北、上、广等城市通过财政奖金、税收返还形式,将利益让渡给企业。
以上海为例,设立专项资金,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如果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新区,还可享受增值税按实际交税额的6%-10%的返还,企业所得税则按实际交税额的10%-16%返还的优惠政策。
对于地方财政真金白银的奖励返还,整个企业集团必将千方百计选择在总部确认收入、交纳税款。企业集团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是造成总机构、分支机构税源与税收分离最根本的原因。
2?利用信息不对称将税款流向低税负地区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分支机构及相关企业集团实际经营情况,企业提供的信息又缺乏客观公允性,如计算总分机构两地具体税额的重要指标资产总额、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数据,除企业申报外,税务机关无其他渠道获取信息。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分支机构税收的应交未交,形成税源与税收背离。
3?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少交税款
按照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只要分机构在销售时不开具发票、不直接收取货款,就可以在总部确认销售,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司令部,尽管分支机构对销售发挥实质性作用,但要求分支机构的销售款由总部收取、发票统一由总部向购买方开具,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等工作缺少相关法规依据,弱化了征管力度,让分支机构少交税款成为可能。
(二)总分制企业具体涉税风险
鉴于以上三点原因,总分制企业极易在财务核算上形成扭曲,形成涉税风险,具体有以下三点:
1?税收收益原则引发涉税风险
在某一地区征收税收应与该地区税源相匹配,分支机构作为企业集团的销售终端,销售产品产生税源,应在销售当地形成税收,如果税收转移到总部,总部无税源而有税收收入,分支机构有税源却是税收流出,忽视了最终消费者给其所在地带来的税收收入,从而减少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剧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2?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压力引发涉税风险
部分分支机构违背实质性课税原则,将税收集中到总部,最典型的代表是北京近年税收连续高于GDP增速,达到20%-30%的增长,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交纳的税款转移到总部所在地,减少了分支机构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税收收入,面对捉襟见肘的财政,当地政府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分支机构税款在当地缴纳。总分集团同当地政府之间只要存在税款征收上博弈,裹挟在其中的企业便会存在涉税风险。
3?税收法定原则引发涉税风险与财务核算扭曲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只要发生应税业务,纳税人就必须足额缴纳税款。实际管理中由于对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等工作存在征管盲点,加之企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想把收入转移到税负低的总部所在地,违背税收法规引发涉税风险。
四、规避总分制企业涉税财务核算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基于盈利性考量,总分机构下的分支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对当地税收收入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地税务机构都视以上纳税人为税收大户,如果不在当地缴纳税款,减少当地税收,分支机构和跨国公司存在现实的涉税风险,为规避这些风险,真正实现规避税收风险后的企业利益最大化,提出以下建议:
(一)重新审视企业利润最大化理念,兼顾利益与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涉税风险最小最佳组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整个公司集团少交税款,的确能够增加企业利润,但并不是越少交税越好,企业务必充分考虑税收策略对分支机构当地税源影响程度,以及当地相关部门可能对税收减少采取的限制措施,从根源消除税源与税负背离下税企之间的博弈,为企业营造和谐宽松的经营环境,最大限度地获得当地政府支持。
(二)梳理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用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考核标准,做到守法经营。企业受税收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总分管理下的总分机构以及跨国公司也无一例外,实际上以上企业较之一般企业有着更强的税法遵从度。但仍应注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要求。实际工作中很多总分制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确实存在违背税法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构成企业涉税风险,直至造成现实损失。因此遵守税法不违规,可以规避风险。
(三)加强同分支机构地区税务部门联系,实现企业集团同各地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总分制企业的经营特点是分支机构高度受控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第一时间会联系分支机构办税人员,办税人员无法掌握企业全部信息,更由于无权决定任何事情,事事要向总部财务人员请示,总部财务人员不掌握具体涉税事项,这种情况下就会给税务机关留下企业办事效率低下的印象。因此总分制企业集团应加强同税务机关、尤其是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沟通,消除由空间分离可能产生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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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Z].
[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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