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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二重结构的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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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二重结构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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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8: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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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传统演变的视角对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进行了。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民二重结构所具有的存在着一个特殊的获益机会分布结构、缺乏产权保护、导致制度变迁的周期性和形成儒家意识形态的超作用等四个特征,是造成山西商人与清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同时这也就导致了山西商人不能将其在近代中国演变中的进步性转化为在社会演变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山西商人,清政府,二重结构
对山西商人与清政府关系的研究,在晋商学中已有不少有见地的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将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置于晋商五百多年的史这一历史小背景中,而忽略了中国社会演变的历史大背景,由此也就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山西商人在中国近代社会演变中的作用。因此,本文尝试着从中国传统社会的演变这一历史大背景的视角对山西商人与清政府的关系提出一些管窥之见。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二重结构
从本文的研究角度出发,本文以1906年清政府废止科举制度至1911年辛亥革命这一历史期间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与社会的分界。
1.二重结构的形成
二重结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这种二重结构在中国历史上又大体上表现为两种前后延续的类型(如图1、2)。
前一种类型的二重结构,即封建二重结构,始于西周,止于秦。这种封建二重结构是在周王朝建立后通过大规模实施的封建分封制度而形成,表现为一种由上而下的、由一个中心向外扩展、由上层的势力来控制各地的一种政治制度安排。但这种封建二重结构由于是建立嫡庶制和宗法制的基础上,它的存在完全取决于封建君主的权威与控制能力,因此它缺乏内在的制衡机制而具有极不稳定的性质,中国春秋和战国的历史是为例证。因此,这种封建二重结构在经历了短暂的历史时期后就演变为后一种类型的二重结构,即官民二重结构。
官民二重结构始于秦,止于民国。在封建二重结构中,由于封建领主(封臣)与平民间的强制性关系,使平民具有强烈地打破这种社会结构的制度变迁需求;同时,由于替代封建二重结构出现的官民二重结构在科举制度的安排下具有社会升迁机会与选择自由,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平民与新的官僚力量的结合并瓦解了原有的封建二重结构,从此形成了对以后中国社会演变发生决定性的官民二重结构。
2.官民二重结构的历史影响
中国的官民二重结构所具有的存在一个特殊的获益机会分布结构、缺乏产权保护、制度变迁的周期性和儒家意识形态的超作用等四个特征,对中国社会的演变产生了重大且持久的历史影响。
(1)官民二重结构存在着一个特殊的获益机会分布结构。这种获益机会主要集中分布于社会的上层结构(即官的层次),并且这种分布状态决定了各种社会成分(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张杰,1998)。这里以士、商为例。前者拥有知识,后者拥有资本,但在中国的官民二重结构下,它们都不是被分别投向技术发明与产业投资从而贡献于可能的经济增长,而是主要用于与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比如科举与寻求官府的庇护等)。
(2)官民二重结构缺乏产权保护。在官民二重结构中,相对于上层的官僚体系,在下层,“一个平铺散漫、无组织、无力量的社会”(钱穆,1950)以及“职业分立而非阶层对立的社会”(张杰,1998)是无法形成拥有足够谈判能力的社会阶层和广泛而有效的产权保护需求。因此,传统体系中以刑法替代民法而致使产权保护缺乏就是这种官民二重结构的内在逻辑结果。
(3)官民二重结构导致制度变迁的周期性。这突出表现为中国历代的农民起义无非是把某一部分人从上层赶下来再让另一部分人跻身上层的过程。在付出了巨额的社会变革成本之后,其结果仅是对原有二重官民结构的简单复制,以及财富和权力的重新分配。
(4)官民二重结构形成儒家意识形态的超作用。在官民二重结构中,社会活动的规范和调整除了依赖于国家的直接控制外,基本上借助于意识形态这一非正式制度安排,而不是以法律契约(刑法、民法和商法)为主体的正式制度安排,因此,儒家意识形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发挥超作用就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张杰,1998)。而儒家意识形态与法律契约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在前者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在后者中抽象的原则或法律条文。这就导致正如费孝通(1948)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楚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整个社会结构是依托于人际关系的面确立并扩展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商业活动,有甚者如韦伯(1915)认为,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依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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