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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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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8: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西藏的非公有制势头强劲,已逐渐成为西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弊端和。需要从法制入手,制订和利用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在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已逐渐成为西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市场体系的形成,拓宽税收渠道,壮大地方财政,扩大就业门路,稳定社会局势,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交往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
  “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不高,生产要素发展不协调,资源性产业比重高。对此,非公有制经济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发展的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①几年来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虽已取得较快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弊端和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还不尽统一
  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问题是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十五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评价,提高了对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总的看来,大多数干部都能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识到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并驾齐驱、共同发展是西藏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但也有一些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还没有把发展公有制经济纳入议事日程。一些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对非公有制经济也持有偏见,把一些私营主的“偷税、漏税、行贿”看作整个社会风气不正的源头,把个别私营企业的违法现象看成普遍现象。   
  2、优惠政策还不能尽快落实
  为了促进非公制经济的发展,我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国内外来藏投资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技术联合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其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落实和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政策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不公平。新办企业中,土地管理部门只给国有、集体企业划拨场地;二是贷款不公平,个体和私营企业只能获得低额贷款,政府部门的信贷资金大多投向国有、集体企业。一些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由于惧怕我们有些办事机关的“脸难看、事难办、款难贷”而踌躇不前;三是在项目审批、原材料供应、税收减免、经营场所等方面和国有、集体企业有明显差别;四是从业人员由于来自地区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平等,表现在收费方面标准不一,外省的收取费用高,本地的较低,人为地制造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3、法律保护缺乏力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区的一些执法部门由于监管力度不够,“权大于法”和个别违法现象还存在。其主要表现一是部分经济管理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凭借手中的权力,对市场行为进行硬性限制和规定,对一些零售商品强制实行定点、专卖,造成不平等的竞争,不利于市场环境的调节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与经济协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通过法定手续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对合同或条款进行变更,单方宣布合同失效或终止,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一些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合法的行为如“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执法人员向个体、私营企业“吃、拿、卡、要”甚至进行人身伤害的情况也时有出现,既了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形象,也增加了个体和私营经营者的不安定因素和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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