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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国家悖论”与构建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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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7: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国家悖论制度创新理性选择服务型政府
  论文摘要:诺思的“国家悖论”深刻地阐释了国家在发展中的双重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抑制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对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国家悖论、制度创新与个人理性选择之间的关系,从微观的角度来审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并针对如何构建有效的服务型政府提出几点建议。
  
  一、国家悖论与制度创新
  
  诺思认为国家具有两个基本目标:一个目标是界定产权,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另一个目标是降低交易,使的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的收入。问题在于,在统治者(及其团体)最大限度增加其租金的所有制结构同减少交易成本和鼓励经济增长的有效率的制度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一基本的二元结构,是社会未能经历持久的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国家悖论”由此产生,即“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该悖论反映出与经济的对立:出于统治的需要,一种经济上低效的制度安排在政治上却可能是合理的。
  综观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确实有一些国家实现了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我们不仅要问,在什么样的制度条件下或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建立实现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制度?答案很明确: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在诺思看来,制度创新是指创新者或创新集团通过制度的调整与变革取得潜在利益的一种活动。制度创新表现为在制度相对确定或稳定的条件下,对构成既定制度的次级制度,诸如制度、制度、制度、公司制度等具体的现行制度进行某种改变,并通过、法规或社会公认的方式加以确认的行为过程。通常,由于外部收益条件的变换,例如经济规模、外部性、风险、交易成本的改变,会产生潜在的外部收益,从而诱使人们试图将这些潜在的外部收益内在化,即转换成为现实利润,并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当获利动机或能力无法在现行制度结构中实现时,就会导致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但不论属于何种动机,制度创新只有在净现值计算为正数,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或者创新成本的降低使新的制度变得合算时,才有可能发生,而创新的实际发生,又有赖于两个方面的条件:法律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影响到制度环境,使利益的再分配成为可能;对收益预期的改变导致人们全面修正关于新的制度安排的收益——成本的评价。但是,在意识形态的作用下,收益的内涵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制度创新理论的逻辑里,制度是经济增长与否的根源,政府则是制度的载体和基本的存在形式,同时是制度创新的经常和基本的主体。但是,由于政府存在统治者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存在着角色冲突,并且二者如同个体的“理性人”一样也是会犯错误的,因此,“国家悖论”在根本上是不可解的。然而,制度创新理论是解析“国家悖论”的逻辑终点。其理论逻辑可以表述为:通过制度在产权、国家、意识形态三者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进而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可以在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界定和明晰产权,从而形成关于创新的激励机制,降低“搭便车”等机会主义的可能性,降低交易成本,解决制度的不均衡问题,并减少未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实现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对无效率经济组织的替换,最终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
  
  二、制度创新与个人的理性选择
  
  目前,制度家对制度的定义还存在争议。按照张五常的说法:一个人的社会是不存在制度的,但只要有两个人就会有制度的存在。从某种角度可以说,制度既是人类在相互争夺有限资源的冲突中产生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解决冲突的方法和手段。制度可以简单地看作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例如人类在欲望无限性与资源有限性的冲突面前,发明出一套机制,一方面用价格的差异约束人们的欲望,另一方面用利润动机激励人们发明创造,开发新的资源,总之是不断在增长着的供给和需求之间求得某种均衡。可见,激励与约束两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激励,没有激励,人就没有积极性,没有积极性,一切经济发展都无从谈起。激励就好比汽车的发动机,汽车要走必须要有发动机。但是仅有发动机汽车照样也不能开上路,还必须要有刹车装置。即每个人都要对他的经济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任,也就是说,他要受到约束。我们都知道,诺思的制度分析所遵循的基本方法论原则是个人主义。因此,制度的形成,只能归结为个人的理性选择即个人在约束条件下,经过成本——收益的经济计算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经济行为。
  不难看出,制度创新的本意就是通过激励和约束的变革来影响个人可选择的行为集合与决策方向,左右成本——收益的经济计算,进而影响个人的理性选择。从而,我们就找到了制度创新的微观理论基础,其可操作的工具就是激励与约束,在这里需要遵守两个原则:1.激励与约束中承诺的可信性原则;2.在制度安排中要把握权、责、利的匹配均等化原则。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我国先后于1982、1988、1993和1998年进行了4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在协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规范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政府体制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与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适应。鉴于此,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表明,我国的政府职能正在由原先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服务型政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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