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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转投资 资本
[论文摘要]公司转投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不会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价值导向,也不会以弱势非控股股东或公司利益为追求目标,而以实现控股股东自身的利益或者董事、高级人员的自身利益为终极目的。这必然会产生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从学的视角研究转投资的动因,以期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诉讼救济的制度安排方面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制。
一、公司转投资的弊端
(一)关联企业问题
在转投资中,公司之间可以建立关联企业关系。关联企业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导致子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危机。在母公司控制下,母子公司虽然在上仍是独立主体,但是在经营上却部分或全部丧失自主性。母公司为了关联企业的整体利益牺牲子公司利益,从而导致子公司资产的减少,关联企业中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面临风险。[1]
(二)内部人控制的加剧
这主要表现在逆向选择和风险上:公司相互投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将产生大量的“空壳公司”,“空壳公司”中“空壳股份”权力行使往往是由作为股东的法人机关,也就是经营者去完成,而经营者相互之间一旦持股数额足够大,彼此之间可以协商,行使有利于双方的表决权,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2]导致内部人控制加剧,股东会形同虚设。
(三)股东权益的损害
其一 、在转投资中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控股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就很有可能置中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偏好于利己的投资行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在实际的转投资行为中屡见不鲜。其二、当内部人控制加剧,经营者“架空”股东会,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必然是经营者(director )权益优于股东的权益,公司所追求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将发生错位,股东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四)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公司转投资限制的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当公司对外投资后,其自有资产性质由物权变为债权,公司是否能够通过该股权获取利益,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3]当目标公司出现危机时,势必会牵连原公司,其投资便很难收回,这必然导致公司资产相应减少,进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目标公司没有出现亏损时,也会因公司转投资资金的占用而削弱资产,特别是速冻资产的可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债权人利益也同样会受到损害。
二 、公司转投资的动因的经济学分析
在对人类行为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总是试图发现隐藏在行为背后的真正的动因,而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和分析转投资行为,将给我们展示一个全新、有现实意义的视角。
一般意义而言,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4]公司转投资的动因是实现利润回报,实现多元化投资带来的风险回避。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股东通过选举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理人员(senior-manager ),形成经营权代理。
其一,当存在良好的委托代理关系时,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在资本稀缺性前提下,那么控股股东在实施投资表决权时由于在他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为“经济人”往往会为了追逐自身物质或精神上的满足将利用现行的一切体制下可能的机会,冒被查处和惩罚的,采取预期收益给自身带来最大的效用的投资行为,以不惜损害他人或公众的利益的办法谋取最大的利益。如果我们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函数可以明晰的看出,其转投资行为的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即
R(转投资的预期收益) ≥ C (转投资的预期成本)
R=F(S,M),(S为物质因素, M为精神因素)
C=C0+C1+C2,C0为生产成本,C1为交易成本,C2为成本,也即意识形态总资本存量,包括查处和惩罚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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