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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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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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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7: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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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合并 反垄断 竞争
;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核心在于反对力量的过度集中,而企业合并是产生经济集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并不是要控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限制企业规模的过度扩张,以免危及竞争体制。如何适度控制企业合并是各国政府高度关注与重点研究的一个热点课题。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企业合并理论与实践方面若干问题的分析。结合中国国情,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现有规定及补充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任何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反垄断法上所追求和维护的秩序是竞争秩序。中适当数量和影响力的竞争者是竞争得以维持和进行的前提,竞争的优胜劣汰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更易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超过一定限度的集中又可能造成垄断,使竞争机制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就作为典型形式的合并来说,尽管人们对其具体的评价可能存在差异,但是一般都承认企业合并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的两面性。因此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态度是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出台仅仅是开始。笔者认为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继续予以完善和补充。
一、中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现状
企业合并同市场经济相适应,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体制改革已由市场取向转入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经济运行市场的主导地位业已大体形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证明,只有竞争才能激励企业进步,经济发展。因此,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需要我国制定一个包括控制企业合并在内的合理的竞争政策。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众多通过并购或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并且有着资金优势的企业就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影响国内企业的发展。
中国的竞争法尚不够发达,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法律规定长期散见各种级别较低的法律文件中,且较少涉及企业合并的核心问题。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这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重大事件,弥补了长期以来中国在包括企业合并在内的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但由于《反垄断法》对诸多实际问题尚缺乏具体判断和操作规定,因此,需要在借鉴西方学说和制度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其发挥应有的规范功能。
二、中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原则
(一)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首创于美国。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孚标准石油公司案中提出以“合理原则”来解释《谢尔曼法》的第1条和第2条,只是那些“不适当地”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才禁止。由于合理原则本身具有灵活性,又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精神,因而它备受各国家和法官的青睐,已成为反垄断法的基石。因而,合理原则应成为认定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首要原则。运用该原则时。法官不仅需要衡量因企业合并被减弱的市场竞争的程度,而且还应考虑有关市场竞争的种种情况,当整体经济利益大于企业集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利益时,应予以许可。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就业、国际竞争力等因素理应优先考虑。同时要防止因适用合理原则过滥而导致法律适用的结果不稳定、未能有力控制企业合并的状况。因此,一方面应有一定的标准来衡量企业合并,综合考虑合并引起的效果;另一方面。应用时需考虑其它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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