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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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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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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6: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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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印度土地征收; 中国土地征收; 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印度在《土地征收法》的框架下,对土地征收行为的前提、程序、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与印度在土地征收及赔偿方面的规定与实践,两国土地征收赔偿的特点,得出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并得到改进当前土地征收政策的建议。
印度和中国是当今世界发展速度最快的两个大国,在发展中都面临着城市扩张、化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对土地需求的急剧增加,土地征收问题成了政策和经济改革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印度1894年的《土地征收法》(1985年修订过)和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比较中国与印度在土地征收及赔偿方面的规定与实践,总结两国土地征收赔偿的特点,得出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并得到改进当前土地征收政策的建议。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土地改革的法律都由各个邦单独制定,唯独《土地征收法》是一部联邦性法律。
一、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
(一) 印度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 补偿对象原则。根据印度法定赔偿标准,只有对特定资产拥有正式法律授予权的授权人才能得到相关赔偿,这些人常常被称为“利益人”。在征地补偿中,“利益人”即指对土地拥有权利或者有法律认可的权利的主张权的当事人。此利益可无条件获得,或是土地本人所有者,或是部分拥有者,如承租人,执照持有人或地役权所有人。只要是对补偿金的提出权益的人都被视为“利益人”,哪怕他们的提出最终不成立。对于那些对土地有物权的当事人,就算他们不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主张,也同样被视为“利益人”。根据《土地征收法》,无地雇农,技工以及林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利益人”,并无法根据被征收土地所造成的无收入而得到任何补偿金。
2. 补偿形式原则。印度法定赔偿条款允许但并不强迫以土地赔偿土地的赔偿形式。
3. 补偿估价原则。印度法定赔偿条例运用“价值”,而不是比其估算价值更低的其它方法进行赔偿金衡量。在印度,正在使用的法定赔偿条例除了规定“市场价值”法,还特别要求附加一些条款,例如30%的额外费用(“赔偿费”)、利息、搬家费以及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害赔偿。两者在标准方面的根本差异归结为对于前景的展望。
4. 补偿范围原则。印度法定赔偿条例没有对财产资源赔偿做出规定。在印度,特别是地区,这些公共财产资源对于当地居民,特别是贫困的生计至关重要。由于对于这些资源取得的习惯性及非法性,法定赔偿规定则在印度不适用于这类公共财产。
(二)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 补偿标准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 补偿范围原则。《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在实践中,对征地补偿的原则也进行了细化。我国法律还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不同,被征收时受到的损失不同,确定的土地征收费数额也不同。
3. 补偿前提原则。保障各类建设必需用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将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
4. 补偿创新原则。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按照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如果发现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措施不到位、失地农民生活无出路的情况,应该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采取补救措施。
与印度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在补偿的对象、标准、范围、前提等方面都有较为详细的限定,但总体来说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实际操作中,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口”是判断某人是否为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用标准,因上学等原因暂时迁出的原村集体土地使用人按照“户口”的标准被排除在征地补偿对象之外,但却常常也是土地征收的“受影响人”。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一般不采用“以地换地”的补偿方式,而采用货币支付形式。但在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出,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也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而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时,为了防止这部分农民丧失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也就是说,货币补偿并非唯一的征地补偿形式。
二、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比较
(一) 印度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根据《土地征收法》,政府由于公共用途有权征收土地并且告知相关“利益人”和给予补偿。“土地”的界定对于理解土地取得法的范畴至关重要。这里“土地”囊括以下两方面——(1)任何附加及永久附加于土地之物。(2)任何由于土地所得合法权利及利益。并且,《土地征收法》的实施往往对失去共有财产资源的人给予赔偿。共有资源包括:如牧地,森林和水源等。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公有财产资源为最贫困人群安身立命提供了有力保障。虽然有些资源有些属个人所有,但很多则归属于村或国家。使用这些资源的人往往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使用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权利。但是,一旦征地,这群人将无法获得补偿,使其生活陷入窘境。
(二)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我国将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均未被列入补偿范围。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十分有限,不仅没有将非经济损失量化为具体的补偿数额,有些可以量化的财产上的损失,比如残余地分割的损害、经营损失、租金损失等通常所受的损失以及因征地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尽管具有客观价值且能够举证,也未列入补偿范围。
因此从补偿范围来看,中国和印度都存在局限性,且我国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公共财产资源是否补偿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较
(一) 印度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概括来说,印度《土地征收法》规定的“赔偿金”由以下五方面组成:赔偿金=市值+30%市值+土地征收造成的损失+搬迁费+利息。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市值的估算问题往往导致补偿不足,这一估算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是《土地征收法》中赔偿金部分及其应用中最难以解决的结症。其他四方面则能够较好地体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在经济上补偿的力度。
1. 30%市值。除了土地的市值外,印度《土地征收法》还规定,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特性,每位“利益人”会得到等同30%市值的费用。这部分“赔偿金”则作为对土地非志愿获得的补偿部分。显而易见,一些管理土地特别用途获取权的法规,如《国家高速公路法》及其他中央级法规并没有“市值”以外的“赔偿费”。这也是印度议会在法律框架内着重解决的弊端和矛盾。
2. 土地征收损失赔偿。除“市值”和30%市值的赔偿费之外,《土地征收法》向有关利益人还提供五种损失赔偿金。利益人可根据以下遭受的五种损失获取相关赔偿。(1)土地上农作物或树木;(2)破坏原土地所有人之土地;(3)征收人在收取土地过程中造成的个人或房地产损失;(4)取得土地对原土地所有人造成的收入影响;(5)在第一次公告声明及征收人获得土地所有权时间内作造成的土地减产或其他收益减少的赔偿。
《土地征收法》的这些内容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中(甚至发达国家)的赔偿金制度相比有很多优越性,但由于“利益人”缺少对于此法定权利的认识,在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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