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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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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6: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经商冲突的种类以及调处解决的方式
在商人经商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遭遇到哪些实际的经商冲突?当时政府官员又是如何处理这些不同的冲突?这是本节要分析的主题。
由碑刻资料中,不仅可以观察到当时商人身处的经商,也提供了许多业者实际遭遇的案例。事实上,目前存留的碑刻资料中,有许多内容正是当时商人在解决经商冲突后所联名刊立的事件始末或诉讼纪录,这些数据提供了经商冲突事件的许多实例。由于各类经商冲突事件的大小规模不同,较难做全面的讨论。本节选择以商人联名立碑的经商冲突案例做为讨论的基础,因为立碑人数众多,不仅代表着事件涉入人数较多,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该事件在上的影响规模较大,因而较具有代表性。
本文整理商人联名立碑中与经商冲突有关的资料,做成表一。除了一般商人的经商冲突事件外,由于手作坊坊主也将其产品投入,故他们所涉入的经商冲突事件也列入考察。表一依照联名立碑中涉及主要内容的不同,将经商冲突事件分为以下三类:甲类为与工资争议有关者??ㄎ?谱殴そ场腹ぷ收?椤苟??鸬牟家怠⑺恳怠⒅揭档壬倘俗鞣恢髁??⒈?R依辔?肷倘恕妇?贪踩?褂泄卣撸??ǖ猎粑蘩涤牍僭崩赳闼髡┣稚Ф??碌纳倘肆??⒈?1?辔?肷倘思涞摹干桃灯踉肌褂泄氐木婪祝??ㄉ倘恕⒀佬小Ⅴ叻恢鳌⒃耸湟嫡咴谏桃到灰坠?讨幸蛭?踉寄谌菡?榈染婪锥??⒌某逋皇录?M臣平峁??桌嗾际????依嗾季偶???嗾剂??O挛慕?来畏直鹛致邸?BR
(一)有关「工资争议」的经商冲突
清代前期苏州的工资争议冲突事件,通常都发生在手工业内。当时苏州的手工业行业很多,但以规模而论,其中是以棉布、丝织以及纸张加工等行业的生产规模较大、雇佣的工匠人数较多。这些行业中,商人作坊主不仅出资购买原料,而且也间接或直接雇佣众多工匠进行商品生产。当时,这些商人作坊主经常与所雇佣的工匠发生工资争议,时人多将此种冲突事件称为「商匠争端」(《苏州碑刻》,页75),这是清代前期苏州经商冲突事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表一列为甲类的与「工资争议」有关的经商冲突事件,共有十三件。
事实上,当时重要的工资冲突事件并不只十三件。根据不完全的,由康熙九年(1670)至道光二十五年(1845)间,在苏州共发生至少十九次的工匠抗争、罢工或是控告作坊主商人的事件,其中在踹布业中有十次,丝织业中有二次,染纸业中有五次,印书业中有二次(许涤新、吴承明,1985:719)。若再加上乾隆四年(1739)、乾隆六年冶坊业的两起工匠「干预把持、讼棍殃民」事件(《苏州碑刻》,页154),道光六年(1826)、道光二十七年(1847)腊烛店业工匠的「霸停工作、勒派敛钱」事件(《苏州碑刻》,页268、页273),以及道光十七年(1837)箔作坊业工匠的「霸众停工」事件(《苏州碑刻》,页165),则累计有廿四件规模较大的「商匠争端」。但因为相关数据不全面,所以本文只以表一所列甲类的十三椿事件为讨论的素材,重点放在政府官员如何处理这些经商冲突事件。
众多布商在苏州参与了棉布的行销和生产过程,并对踹染坊等加工作坊坊主及工匠等人,直接或间接发给工资,两者间产生了密切的雇佣关系。在清代前期的苏州,这些众多的商人作坊主以及工匠之间,常因工资问题而发生彼此间的冲突事件甚或两造对簿公堂进行司法诉讼。
在表一第11号康熙四十年(1701)的联名立碑中,反映了去年一件严重的商匠冲突。自康熙三十九年(1700)四月始,苏州城内,「千百踹匠景从,成群结队,抄打竟无虚日。以致包头畏避,各(踹)坊束手,莫敢有动工开踹者。变乱之势,比诸昔年犹甚。商民受害,将及一载」(《苏州碑刻》,页63)。照政府官员的说法看来,事件发生过程中,有些所谓善于「东挑西拨,借景生端」的「流棍亡命」踹匠人物,竟然还设计了类似「罢工准备金」的制度:
或曰某日齐行,每匠应出钱五文、十文不等;或曰某匠无业……每匠应出银二分、三分不等,而众匠无一不出。……积少成多,已盈千万(《苏州碑刻》,页63)。
踹匠在「齐行」罢工期间,多半无法领取工资,踹匠个人生活或是其家庭生计都顿形艰难。若布商与踹坊包头无意沟通工资问题予以增资,则对那些待领工资糊口而此刻却在进行抗争中的踹匠将极为不利。因此,发动「齐行」的踹匠,乃向支持抗争的踹匠收取「钱五文、十文不等」的经费,以做为长期抗争的罢工基金。尽管政府官员批评那些向应捐钱的踹匠是「奈何蚩蚩者流,割肉喂虎,若不自知」(《苏州碑刻》,页63),但毕竟在众多踹匠的配合之下,这笔捐款已是「积少成多,已盈千万」。这种共同捐款以「齐行」罢工的制度,才使得康熙三十九年这场踹匠「齐行」冲突事件持续甚久,使商人大叹:「商民受害,将及一载」,对布商利益造成不小的损害。第12号的例子,更已看到所谓的踹匠「敛银」,以建造「普济院育婴堂,结党创立会馆」(《苏州碑刻》,页66),这是踹匠准备捐款成立团体组织的努力,但却被政府以危害社会治安的理由加以禁止取缔,未能真正成立工人的团体组织。尽管政府取缔工匠成立团体组织,但对工匠的增资要求却并非一概禁止。乾隆二年(1737年),殷裕公等踹匠即「请照松郡之例」,要求该管县衙强制布商增加踹匠工资。其后,踹匠王言亨等人更采取径行「越控督抚」的上控手段(《苏州碑刻》,页74),要求政府官员为踹匠增加工资。
面对工匠的联合抗争行动,商人作坊主也采取各种相应的手段。除了不断将发动齐行叫歇的工匠套上诸如「流棍亡命」、「退业并不踹布」等名称向政府提出诉讼案件之外,也开始成立自己的团体组织。布业商人在乾隆中期成立了「新安会馆」,纸业作坊商人在乾隆末年成立「仙翁会馆」,丝织业的「账房」商人则在道光初年成立「云锦公所」。表一所列十三件甲类联名立碑案例,其立碑地点则逐渐由广济桥、阊门、玄妙观附近,转变至在「新安会馆」、「仙翁会馆」与「云锦公所」等特定商人团体物处竖立。这些证据都说明了上举三个会馆公所和十八世纪中晚期苏州「商匠争端」冲突事件的密切关系。
苏州地方政府介入商匠争端的处理,比较常见到的办法是仲裁解决商人作坊主与工匠两造间的工资争议。早在康熙九年(1670年),苏州知府即已为布商与踹匠重申订定了「照旧例,每匹纹银一分一厘」的工资水准,并且要求双方遵守:「店家无容短少,工匠不许多勒」(《苏州碑刻》,页54),这是表一第3号例子中,经商冲突经地方政府裁决之后的结果。而在康熙三十二年(1693)之前,清政府并且已将踹匠工资的规定刊刻在苏州当地的「皇华亭」上(《苏州碑刻》,页55)。乾隆二十一年(1756),元和、长洲与吴等三县知县联合为纸坊坊主与纸匠定下了工资:
长、元、吴三县会议,各坊工价,总以九九平九五色,按日按工给发,钱照时价高下。倘敢再将工价折扣给发,请照示应重律杖八十;工匠持伙涨价,应照把持行市、以贱为贵律,杖八十。如纠众停工,请予照律问拟之外,加枷号两个月。(《苏州碑刻》,页90)
在这份议定纸匠工资的碑文中,分别依照着「推、刷、洒、梅、插、托、裱、拖」等不同工技与工序而罗列有二十四项不同的工资计算标准(《苏州碑刻》,页90-92)。在此处也看到地方政府特别加意严惩那些「纠众停工」的工匠。同时,也对「倘敢再将工价折扣给发」的纸坊坊主提出警告:将予以「请照示应重律杖八十」的处罚。
政府介入商匠争议并且代为规定工资水准和发放方式的相关规定,其实是有一个逐步改良的演变过程。在康熙四十年(1701)至五十四年(1715)间,政府明定踹匠工资由「每匹纹银一分一厘」提高为「每匹纹银一分一厘三亳」,并且还规定了粮价上涨期间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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