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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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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1: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财产性收入是公民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思考提出财产性收入的意义,同时通过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特点的思考,认为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偏低,区域之间差距大,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偏少,以此提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多种方法。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分配制度   
  1 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讲,居民收入来源可分为工资性收入(比如工资),经营性收入(比如商业买卖行为收入)、转移性收入(比如养老金)和财产性收入。通常,工资性收入可以维持日常生计,转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来养老风险,经营性收入可以较大幅度提高生活水准,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不断开发个人财富的源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物权法》通过的同时,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第一次将收入和财产联系起来。历来,我国政策提法均是针对提高我国居民动态财产——年收入,而忽略了居民的静态财产。但是,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绝大部分是居民的静态财产。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提高居民的财产,这是比提高收入水平更高的目标。因为,只有收入的节余,才可能形成财产,从而形成财产性收入。
  (2)为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打下基础。过去,我国一直将劳动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方式,从而忽视甚至打击了资金、技术、管理等非劳动因素对社会财富的影响,财产性收入和“不劳而获”和“剥削”划上了等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极端的做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居民家庭通过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劳动就可以获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和基金投资收益和房产收入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还体现了平等保护物权、鼓励多种要素参与分配,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让更多的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2 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1)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过于低下,这显示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100.5元,这距离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差距很大。
  (2)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虽低,可是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97年到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从1997年的23.61元增长到2006年的100.5元,十年间增加了76.89元,增长了3.26倍。但是中间增长幅度出现波动,增长幅度较小的年份是1999年和2001年,分别增长了1.18元和1.95元。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是2003年,增长了15.07元。
  (3)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是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较小。都在3%以下,比重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2.8%.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当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可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性收入不重要,相反,根据国际经验,财产性收入一般占居民当年纯收入当中的30%左右。在美国,国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是40%,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而在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仅在2%左右,有约1.3亿户、只占全国总人口10%的中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可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将持续保持不断增加的趋势。
  (4)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从表中可以看出,1997至2006年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大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纯收入增长率只有10.2%。这反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纯收入的增长的贡献变大,说明农民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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