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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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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2: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 键 词] 权利;悖论
  [论文内容摘要] 通过对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梳理和研究,我们发现,在现实的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都充满悖论。对弱势群体而言,平等权常常走向它的反面;自由权总是与其失之交臂;财产权可望不可及;安全权更是既虚无又缥缈。
  
  一、平等权悖论
  
  在普通商品的交换领域,平等权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这种纯粹形式上的平等在三个层面得到展现{1}:首先,如果我们只考察市场经济的形式规定,那么在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他们处在同一商品交换规定中,等价交换的规则使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他们之间不存在对立。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社会职能的平等。其次,交换者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这是市场经济客体地位的平等。第三,上述交换主体和交换客体的平等地位只有通过交换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此时,主体表现为平等的交换者;而客体则表现为平等的等价物。这是市场经济主客体平等地位实现途径的平等。交换者特殊需要的差别和被交换商品自然特性的差别是主体之间社会平等的基础。他们之间通过生产和交换而相互得到满足,于是他们彼此处在平等的关系中。当然,这种纯粹经济形式上的原初平等已经越来越渗透到、社会、等各个领域,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对于系列平等权,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它无非是要求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独立的个体。因此,它是个人之间分立化的要求{2}。社会主体要求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在获得政治解放后,其独立性和利己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张扬,能够抵抗各种权力对独立主体的抑制和扼杀。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这种平等权却走向了它的反面。
  首先,马克思认为,在形式平等的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简单交换中,平等就已经被破坏了。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商品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就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所有者总是用他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因此,这种“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
  其次,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相交换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过程:第一个是交换过程;第二个是生产过程。第二个过程是资本家榨取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过程。他设计了一个“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来揭露资本和劳动力商品交换规律背后隐藏着的不平等性和剥削性:“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是资本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你可能是一个模范公民,也许还是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甚至还负有德高望重的名声,但是在你我碰面时你所代表的那个东西的里面是没有心脏跳动的。”{3}也就是说,进入生产领域之后,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商品所有者之间,平等权失去了现实性。甚至平等意识以及恻隐之心在逐利机制面前也可能严重扭曲:资本所有者对动物有一颗仁慈的心,而对为他创造财富的有血有肉的工人却是冷血的、无情的。这在各个地区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可谓层出不穷。例如,不久前各大媒体曝光出来的“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证。这是正在推行资本运作机制初期的当代中国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仅仅是在流通领域里的一种表象,而且仅仅是在契约上的表象。“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其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4}。也就是说,离开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交换的领域之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就荡然无存。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社会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甚至人格尊严的平等也消失了。资本所有者成了主宰者,劳动力所有者成了被主宰者。而且,平等权的性质也发展了实质性的转变:由原本人的地位的平等转变成物(资本)的地位的平等。这就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5}所以,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现实社会里,“平等权”最核心的要义就转变成了资本剥削劳动力的条件的平等权。就像马克思所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6}对工人而言,“在资本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7},就是平等地接受资本的剥削。这种“平等”对工人来说其实是最大的不平等。
  
  二、自由权悖论
  
  在普通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不光平等权得以确立,而且自由权也得到确立。马克思认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的、实现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8}也就是说,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及其规则确立了社会秩序中的平等权原则;而交换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关系及其行动规则则确立了社会秩序中的自由权原则。马克思认为,自由范畴的最初含义是经济自由,即“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9}。如果经济自由向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延伸的话,这种自由权通常被理解为“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并被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
  这种自由权有如下特征:“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11}。而且,“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因此自由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立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12}。所以马克思说,“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13},是“人脱离自己所属的共同体、脱离自身和别人的表现”{14},“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15}。另外,因为“他人的自由同样也是我的自由的前提”{16},所以他人的自由也就转变成为我的自由的实现的最大障碍。而且是我的需要“使我能强制另一个人,驱使他进入交换制度”{17},同样也是他人的需要使他人能强制我,驱使我进入交换制度。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18}。
  如果凝练马克思的这些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自由权背后其实包含着鲜明的自利性、分立性和互为工具性。这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也许可以称为是合理自利。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权所禀赋的这些特性却使其具有不可克服的异化性,成了个体自身无法把握的、外在的,甚至反过来统治自己的东西。因为这些特性使得物质资源取得了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使物成了一切的主宰,而自由的实现程度则仰仗于其对物的拥有程度。因而,在现代社会里,获得独立性和自由的是物而不是人。
  具体到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交换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从表面上看,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完全遵循市场的规则,进行非常自由的等价交换,但是在这些过程背后,进行的却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的表面的自由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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