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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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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0: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发展,依法治税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成为全国税务系统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规范税收执法,改善税收执法环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作出新贡献。
[关键词] 税收执法责任制;问题;对策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按照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建立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内外监督制、行政管理责任制、执法激励机制等。本文将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差距。
(一)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
2、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意义重大,常此影响,为了不影响大局,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3、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
4、部分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过硬, “人性化”执法过浓。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偏差。
部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对程序法、实体法不能熟练运用,“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还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违规执法;在法律、法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从现有基层税务人员结构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比例不高,且年龄呈日趋老龄化。
(三)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如果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各地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等,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过错也难以彻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从领导层面上看,有些领导没有能从依法治税的高度理解与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认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场内部的革命,会削弱自己的权利,会缚住自己的手脚,同时也怕得罪人,怕过错追究影响形象和稳定,从而被动应付,消极敷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从干部层面上看,基层执法岗位人员业务量大、工作繁重,特别是强调精细化管理之后,没有适当考虑到一线执法人员的劳动强度,各项工作各项管理要求,通常超过一线执法人员的负荷,出现了忙碌中出错的现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错愈多。因此有人认为,一线执法人员付出或贡献大,可以弥补执法中的过失。也有些人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执法岗位人员,而行政管理人员却相对超脱,没有这种责任风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税务机关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只停留学习文件的形式而已,没有很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方式,也没有很好的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
三、岗责设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
(一)由于执法岗位职数的定位与现有的在编人数不完全相一致,难免存在“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问题,在人员配岗中由于考虑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员工作量不等、忙闲不均,出现做多错多,被追究责任多的现象;
(二)在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单位,领导为了工作好开展,在人员配岗中容易对会做事的人安排在执法岗位、多安排岗责、安排重要的岗责、安排责任风险大的岗责,而对不怎么会做事的人,则安排次要岗责、不容易出错的岗责,因此容易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打击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岗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程序繁琐、流程太长,与征管改革和高效优质服务不相适应,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扯皮现象不断。
四、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国税系统主要是以人工考核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等弊端。在当前尚不能实现对执法质量“自动考核”,而须实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测评、考核审核,工作量相当大,要保证考核质量也无从谈起,考核将最终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不全面
评议考核的对象主要针对执法岗位人员,对非执法岗位人员缺乏明确的岗责要求及具体的考核指标,这种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基层国税机关没有专门的考核组织机构,执法责任制日常化考核没有办法落实到位。
特别是基层分局工作千头万绪,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执法考核,难度很大,逼紧了,必然会马虎应付、草率了事;执法责任制考核人员也多是临时从其它部门抽调组成,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参差不齐,不能有效保证考核质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标难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岗责体系中个体税收管理岗比企业税收管理岗工作量相对较少而且发生的执法差错会相对较小些,被责任追究的次数也要少,但两个岗位的总分值相同,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象发生。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实绩(即工作差错率大小),而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关系不大,责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相反还要承担执法过错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一)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之间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计酬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考核中的一个部分,整体统一难,部分统一就更难;
(二)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不了;
(三)执法过错责任难区分。
随着税收执法权的逐步分解,一项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可能划分为多个执法环节,涉及若干人员,一旦出现过错,很难分别界定每个人的过错责任、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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