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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反倾销实质性阻碍调查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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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0: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相同产品的界定
  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3节和1677(4)(A)节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必须在法定框架下进行反倾销调查,这个框架要求ITC首先认定国内产业的范围,然后再估计被指控的倾销进口对这个国内产业的影响。这样一个国内产业的范围依赖于ITC在一个特定的案例中如何定义相同产品。在实质性阻碍标准背景下,值得注意一些有关相同产品定义的问题。
  首先,ITC将审查一个生产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似产品的产业,但是如果不存在这样的产业,实质性阻碍这样一个产业建立的问题将不是ITC的议题。然后它将审查一个生产与进口产品在性质和用途上最为类似产品的产业。因此,值得指出的是,一个幼稚产业即将开始生产或刚刚开始生产与进口产品在特征和用途上最为相似产品时,ITC也可能做出实质性阻碍认定。
  其次,在反倾销调查中“实质性阻碍是否是一个可行的议题”取决于ITC对产业定义的范围。因此.在特定的情形下,只有ITC“认定特定一批进口产品构成一批独立的相同产品时”,它才会采用实质性阻碍分析。例如,一种产品的产业已经建立,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产业还未建立,如果ITC定义两种产品为相同产品,这样在一个国内产业中包括一个已经建立的生产者,因此将不会涉及实质性阻碍标准。相反的,如果两种看起来相关的产品被认定为独立的产品,如果生产一种产品的产业已经建立,而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产业未建立,ITC将会进行与前者相关的现有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分析,和与后者相关的实质性阻碍分析。
  第三,涉及实质性阻碍的案例中,定义相同产品时,最有趣的问题是如何对待高科技产品的每个后续产品。例如在80年代,日本产业的科技水平显著增长,并成功的早于美国产业开发了第二代高科技产品。当这种第二代高科技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后,美国国内产业通常没有生产任何与之相似的产品,即使对于生产了类似产品的产业,其生产远远不能达到稳定状态。因此,在存在第二代产品的情形下,根据ITC定义相同产品的方法,实质性阻碍问题便发生了。然而,在这方面,ITC认定每个后续产品是对单一产品的革命性发展,因此只存在一个相同产品。这种对相同产品的定义经常会引导ITC对现有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调查,并成为阻止实质性阻碍调查数量增长的一个障碍。然而,ITC也会采取另外一种第二代产品的定义,即认为第二代产品是一个单独的相同产品。无论ITC采取相同产品的哪一种定义,如果至少存在一个实质性承诺开始生产第二代产品的幼稚国内产业,那么可以根据实质性阻碍标准来为其提供救济。
  二、申请反倾销调查的资格
  近几年来,“根据美国法典19U.S.C§§1671(a)和1673(b)节的规定,ITC面临着其是否具有基于申请者缺少资格而驳回一项起诉或者终止一个调查的权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ITC成员有着不同的观点。在Suramericana de Aleaciones Laminadas,C.A. v.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没有明确的要求ITCC进行资格认定,但是似乎不同意ITC的立场,即因为尊重商务部认定起诉充分性的法定权威,ITC通常听从商务部的资格认定。实质性阻碍调查中存在三个与申请者资格特别相关的问题。
  第一,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7(4)(A)节将“产业”定义为“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总体,或者生产同类产品产量的总和占国内该产品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商”。然而,在一些实质性阻碍的案例中,不存在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者。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生产者已经进行了实质性承诺,但是还未开始生产产品,同时也并不清楚法规中的术语“生产商”是否包含已经开始投产但其经营还未稳定的生产者。因此可以说,法律没有指定在未建立产业的案例中准有资格提出申请。然而,商务部和ITC都没有否认在实质性阻碍调查中声称自己是幼稚产业的申请者的资格。当然,如果在美国甚至没有一个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幼稚产业,申请者就不能够以产业的名义提出申请。
  第二,如果一个生产者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其必须具有代表国内总体产业的地位。如果只存在一个生产相关产品的公司,其能否代表总体产业呢?通常在实质性阻碍的案例中,幼稚产业由有限数量的公司构成,而且常常只存在一个国内公司。因此,在实质性阻碍案例中,这是个重要的问题。在这方面,“GATT的一些专家在1961年的报告中指出,术语‘国内产业’不应当解释为是指一个独立公司”。)然而,在欧洲产业只由一个生产者构成的一个欧共体案例中,这个单独的生产者被认为构成了“共同体产业”。美国反倾销法规从未直接的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ITC看起来持与欧共体主管机关相同的观点。在很多案例中,实质性阻碍调查均涉及这样一种情形,即只存在一个即将开始投产或刚刚开始生产相关产品的公司,其中ITC的认定,从未暗示过这样的情形将否定那个唯一公司提起调查申请的资格。
  第三,根据1916年法案,来自一个外国生产者的进口附属公司的购买者没有资格提起私人申请,因为法案只保护“制造业的竞争者”。然而,根据1921年法案和后来的法规,ITC的立场似乎是,即使一个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者都可以进行申请反倾销调查,只要目前这个公司是个生产者。
  三、关联方问题
  在许多实质性阻碍调查中,作为幼稚产业的国内公司与进口者或者出口者有关。国内公司本身可能就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者,或者与外国出口者是合资公司,或者是外国出口者的附属公司。在这些情况下,这样一个国内公司能否代表国内产业呢?ITC在其损害调查中,是否考虑这样一个公司的状况呢?这个问题是外国生产者和其他实体存在一定关系情况下,反倾销程序中所要决定的问题之一,其他问题包括:(1)当进口者与出口者有某种关系时,进口价格是否就是其票面价值;(2)当出口者向关联方销售时,是否应当采用国内市场销售或零售价格;(3)在计算成本时,是否采用出口者从关联方购买投入物的价格等。
  美国法案中第19编第1677(4)(B)节作出了有关关联方的规定,即ITC在适当的情形下,从国内产业中排除一个国内生产者。这个规定是用来避免国内产业合计数据的扭曲,这种扭曲是由于包括了其运营并未受到不公平进口的影响的关联方。在这方面,ITC在认定是否存在将一个关联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的适当的情形时,审查了下列因素:(1)归因于进口生产者的国内生产的比例;(2)美国生产者决定进口遭受调查产品的原因,也就是是否其受益于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或补贴,或者是否公司为了继续生产并在美国市场上竞争必须进口;(3)相对于产业的其他生产者,关联生产者的地位,也就是包含或排除关联方是否会歪曲该产业其他生产者的数据。在实质性阻碍背景中,可以以下列方式解释美国法案对关联方的规定。在申请者是唯一的美国生产者或者有限数量的美国生产者之一的情况下,该申请者可以占美国产品生产的全部或者相当大的部分,并且其数据对ITC调查的损害分析十分关键。因此,将这些生产者作为关联方,排除其数据的使用是不合适的。然而ITC的立场似乎是,在没有已建立产业的实质性阻碍案例中,不需要考虑关联方问题。
  在一些情形下,实质性阻碍分析是否合适取决十关联方问题。设想除了申请者之外,在相关产业中,存在另一个与进口者或出口者有关的国内公司,申请者是一个幼稚公司,而另一家公司显然已经建立。如果ITC基于另一家公司是关联方而排除了它,实质性阻碍分析将是必要的。然而如果ITC拒绝排除另一家公司,阻碍问题也许就是不合适的。
 四、损害认定表决中投票平局的认定
  根据1921年法案,一个委员只能对实质性损害问题表决一次.一个委员可以对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实质性阻碍裁决做出肯定表决,但是不必阐述其表决依据这三个损害问题中的哪一个。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国会“增加了要求,即委员们应当对现有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分别表决”。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7(11)节还规定如果委员们做出肯定认定和否定认定的人数均等,ITC被认为做出了一个肯定性的认定。在这方面,设想六个委员中,三个委员分别对于现有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投了肯定票,剩余的三个委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损害。相似的情形出现在来自日本和荷兰的Ceamn Brass Sheet and Strip案,其中六名委员中的两名基于现有实质性损害投了肯定票,另一名基于实质性损害威胁而投了肯定票,剩余三名委员投了否定票。这样一个情况是否属于“平均分配”投票(即肯定票数等于否定票数),成为了一个问题,因为大多数参与的委员们对每一种实质性损害的单独类型做出了否定性裁决。
  ITC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很明确的是,当ITC对于三种损害类型中的任何一种的投票数被平均分配时,将引起投票平局问题;同时也很明确的是,在确定一个ITC的投票数是否被“平均分配”时,对三种损害类型中一种做了肯定表决的所有委员们,应当被认为其对ITC的总体损害认定做出了肯定表决。因此,上述两种情形均应被认定为ITC的投票数被“平均分配”了,即委员们做出肯定认定和否定认定的人数均等,ITC被认为做出了一个肯定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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