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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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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0: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美国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战略的历史回顾
  
  所谓劳工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LO)标准中的核心标准,即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禁止童工、同工同酬、就业非歧视以及最低工资等。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的国家首推美国。美国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的历史大体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189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中期):对进口产品实施劳工标准
  1890年,美国颁布法令,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
  1930年,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
  1933年,国家产业恢复法(NIRA)提出了公平的劳工标准条款(后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
  1974年,《贸易法》第502(a)条确认了国际认可的工人权利:①结社权;②组织与集体谈判权;③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④儿童就业的最低年龄;⑤在最低工资、工作小时、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可接受的工作条件。1974年,颁布普惠制(GSP),140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近3000种产品免税进入美国市场,不与劳工标准挂钩;从1984年的修正案开始,禁止总统给予不采用国际认可的劳工权益的国家以GSP待遇,于是,普惠制(GSP)在劳工标准上的规定与美国的优惠贸易减让联系了起来。并且规定对GSP的资格是强制性的;如果GSP被取消或暂停,这个国家必须重新申请;近年来采取一年一审议的办法。
  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案》禁止将优惠待遇扩展到不采用国际认可的劳工权益的国家。
  美国国会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法案中批准了两项工人权益的规定,一是将工人权益和贸易政策挂钩作为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主要谈判目标;二是授权总统将任何外国由于否认国际认可的劳工权益带来的竞争优势视为不公平的贸易行为。301条款对限制美国商业或为之带来负担的“不合理”行为进行贸易制裁。明确提出的不合理行为有:无结社及与资方谈判的权力、强迫劳工、无童工的最低就业年龄、无最低工资和最长工作时间、无职业卫生和安全方面的规定。因此,美国的贸易法超过了通常的核心劳工标准的范围。
  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的贸易立法指出,假如总统能继续督促贸易伙伴履行它们的承诺,即强有力地推行国际所公认的劳工权利,那么同实现其它谈判目标一样,国会将授权总统就新的双边、地区及全球贸易协议进行磋商。
  2.第二阶段《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中期》:劳工标准从贸易领域扩展到投资领域
  1985年,对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只有对那些正在采取措施并执行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投资的项目,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才可以提供政治风险担保。此外,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接受担保的美国投资者必须保证不干涉其海外雇员的劳工权益,要遵守当地的劳工法。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不鼓励在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和阿联酋进行投资。最近的法律禁止国际开发署使用资金援助有违劳工权益的活动。
  1986年,美国在非洲的公司被要求遵守公平的劳工标准,相似的条件附加到1987年美国参加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保障机构之中。
  1988年,国会指示在新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中的美国代表发挥作用,将一个国家是否给予本国工人国际认可的劳工权益作为是否提供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考虑因素。要求财政部向国会报告这一政策的执行情况。
  1994年,美国要求其在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等)的执行董事支持国际认可的劳工权益;审查对这些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的贷款和其他项目,每年向国会报告政策执行情况。
  3.第三阶段(1990年代中期):劳工标准与对外援助挂钩
  1993年,美国对外援助拨款法案做出修正,禁止美国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援助:援助用于外国建立出口加工区或者用于指定的区域;在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区域内,国家的税收、关税、劳工、环境以及安全方面的法律部分地或根本未得到执行。
  
  二、美国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战略的发展趋势
  
  1、持续地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推行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
  
  1948年,由美国推动筹建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中,就列有公平劳工标准的条款。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流产,贸易与工人权益挂钩在国际政策中沉寂下来。GATT条款中未包括涉及劳工条件的条款。
  1953年,美国国务院非正式提出要在关贸总协定中写入禁止不公平劳动的条款。由于其他国家对于不公平的定义未达成共识,这项建议未获采纳。
  1974年,《贸易法》授权总统使东京回合谈判采取公平的劳工标准,于是在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中,美国倡议就采取公平的劳工标准问题建立相关的多边协定,但只有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响应,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功地抵制了其动议。
  1988年,美国的《贸易竞争法》首次将“持续否定工人权利的行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国贸易做法清单,对所谓不尊重“世界公认的雇员权利”的国家挥舞大棒。
  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来,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成员在维护人权、保证公平竞争的借口下,坚持把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坚决抵制,但在发达国家成员的坚持下,最终以妥协方式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题目”列入议题,并放在宣言的显要位置。
  1999年11月,美国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议案,建议在西雅图会议上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1999年12月2日,克林顿在WTO的大会上发言,声称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此后,大会围绕劳工标准问题在会议有关工作组展开了激烈辩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与发达国家的成员的尖锐对立和在自由贸易等一些重大问题上各方无法达成妥协,谈判破裂,结果西雅图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
  
  2、以双边贸易协定为突破口加强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的示范效应
  
  美国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下推行最低的劳工标准进展艰难的情况下,积极地在双边方式或区域方式下以倡议、自由贸易区和先行试验的方式推行最低的劳工标准。
  (1)以倡议的方式推行最低的劳工标准。1983年美国国会提出的加勒比盆地倡议,要求总统在给予加勒比国家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免税待遇时,考虑这些国家提供给工人的工作场所的条件以及工人是否享有集体谈判和组织的权益。1992年又加上了强制性的标准,要求总统不要给予未采取措施给工人提供国际认可的劳工权益的国家以优惠待遇。
  (2)通过自由贸易区的方式推行最低的劳工标准。1992年底,美、加、墨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FA)。1993年12月,又签署了NAFFA执行法以及NAFFA工人安全法,将劳工合作协定纳入其中。北美的劳工合作协定(NAALC)完全是在美国的努力下达成的,是美国国会批准NAFFA的条件之一。美国试图通过建立劳工合作机制监督墨西哥劳工法的执行,以逐步提高墨西哥的劳工标准并使之符合美国的利益。
  然而,NAALC的制定并不是美国的最终目的,而是作为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体制下推行劳工标准的一个战略举措。1995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就明确宣称,本届政府要在国际上推动劳工标准有所建树,欲将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劳工合作协定模式推广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体制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NAFTA以及最近的美洲自由贸易区情况来看,有关劳工标准的内容早就超出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所涉及到的范围。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3)先在较小的范围内进行试验,然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劳工标准。美国在1998年就和柬埔寨签订了一个协议:如果柬埔寨能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工人的基本权利,美国将给予其商品以更大的市场。美国用这种办法促使柬埔寨政府采取改善劳动条件的现实措施。美国政府和柬埔寨政府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参与这件事,请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柬埔寨工厂的劳动状况,他们通过观察定期提出报告。从1999年到2004年,这个协议已经实施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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