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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强互惠理论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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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0: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引言
  
  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是Georg Simmel(1910)提出的,即“社会何以可能?”。从经济学意义的理性个体假设出发,资源的稀缺性导致资源配置的博弈,自私倾向的博弈的参与者将陷入“囚徒困境”,这意味着社会将瓦解,或者社会原本就不能形成,但事实上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生物界,所以,理性的个体如何能够组成社会,这是一个问题(汪丁丁,2005)。动物学家Bekoff(2001)的研究表明,合作不仅是人类的行为模式,也是其他许多物种的行为模式,而正是合作以及合作的意识才是“社会”的开端。Gallese et al.(1996)以及Rizzolatti et al.(1996)在人大脑皮层前运动区发现了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这为人类的合作交往提供了神经生物学基础。Kadushin(2002)对儿童早期的心理研究表明,人在幼年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社会交往的动机。我们有理由相信,交往是具有健全脑组织的现代人通过代际间遗传而获得的一种本能。在交往中,每个人都会生动地体验诸如良知、自尊、悔恨、怜悯、羞耻、谦虚和愤怒等情感经历,而这些体验正是有利于有关荣誉、利他、正义、同情、仁慈等普遍道德准则的形成(Wilson,1998)。道德行为内在倾向的另一面是仇外(Xenophobia),这种仇外情绪体现了信任的边界,进而人们在其频繁交往的有限人群的边界内,萌生了亲和性(Familiarity)和共同利益,这使得合作在圈子内成为可能。
  美国Santa Fe研究所的经济学家Samuel Bowles和Herbert Gintis借用Durkheim的“亲社会性(Prosociality)”这一概念,用以表示人类具有的一种偏好,此偏好有利于合作秩序的形成(Bowles,Gintis,1998)。“亲社会性”也会损害个体,使个体为此支付较高的成本。因此,为了保证“亲社会性”在演化中的遗传优势,群体中必须存在这样一些个体,他们要求合作的对等性,积极惩罚那些不合作的人,哪怕自己付出高昂的代价,这就是强互惠主义者。“强互惠主义"(Strong Reciprocity),是Bowles和Gintis等Santa Fe经济学家在最近的制度演化研究中的核心关键词。他们认为,当一个带着合作的倾向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环境的强互惠者,被预先安排通过维持或提高他的合作水平来对其他人的合作行为作出回应,并对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进行报复,即使会给自己带来成本,甚至是不能理性预期这种报复能在将来给个人带来的收益。这个强互惠者既是有条件的利他合作者,也是一个有条件的利他惩罚者,他的行为在付出个人成本的时候,会给族群其他成员带来收益,即存在正的外部性。之所以称其为“强互惠”,是为了区别其他如互惠利他主义、间接互惠以及由重复交往或积极分类所维持的安排个体自利行为的交往的“弱互惠”(Bowles,Gintis,2003)。在一个群体中,哪怕只有一小部分强互惠主义者,就足以保持该群体内大部分是利己的和小部分是利他的这两种策略的演化均衡稳定,实现“演化均衡稳定性”(ESS)(Gintis et al.,2003)。
  在“强互惠主义”问题上,美国Santa Fe研究所的经济学家们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代表性的文献是Gintis(2000),Bowles and Gintis(2004),Sanchez and Cuesta(2005),Fehr et al.(2004)。Gintis(2000)开发的一个模型显示,在可行的条件下,强互惠主义可以通过群体选择在相互的利他主义中产生,强互惠主义者能够侵入一个利己类型的人群并保持均衡。Bowles and Gintis(2004)以更新世(Pleistocene)晚期的流动狩猎和根块采集为主的族群为背景的计算机仿真模型进一步显示,在大约500代以后,族群中的强互惠者的比例就稳定在人口比例的37.2%的水平上,而自私者占38.2%,合作者占24.6%,而平均卸责率为11.1%。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Sanchez and Cuesta(2005)的深入仿真研究表明,即使原来整个人群都是自私的,但只要存在产生突变的概率,如人群中突变产生强互惠者,由于强互惠者的期望接受限度(Acceptance Threshold)在演化过程中不断增加,也就是惩罚能力增加,从而有可能降低利己者的生存适应性,这样强互惠者就有可能在漫长的自然演化过程中得到生存。Fehr et al.(2004)利用正电子发射成像技术来观察采用真实货币支付的经济实验,检验了强互惠者从惩罚背叛规范者中获得满足的假说。实验结果显示,在预期的五个场合,与激励相关的脑区均被激活,尾核和壳核的血流峰值显示,其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平均水平,这时受试者表现出强烈的惩罚愿望并通过惩罚行为获得较高的满足。实验报告认为,最新的社会偏好模型所定义的效用函数包含了对违反公正和合作规范的惩罚愿望,这些模型比经济学传统的自利模型更好地解释了人类的实际行为。从Santa Fe经济学家的研究中,我们似可梳理出这样的线索:群体中的强互惠者,不论其是从相互的利他主义中产生,还是在自私群体中突变产生,他们都自愿地承担着对群体内不合作、卸责者的惩罚,他们的惩罚行为本身为其自身提供了弥补高惩罚成本的效用满足,从而使得合作在群体内延续,于是社会得以可能。
  国内理论经济学界对强互惠的研究,如汪丁丁(2005)、叶航等(2005)以及叶航、黄勇(2006)等主要是介绍Santa Fe的研究成果,尚未对强互惠理论展开深入拓展。我们的研究则希望在Santa Fe经济学家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的扩展,将强互惠理论引导到有意识的制度演化研究途径上来。
  
  二、强互惠者的职业化
  
  Santa Fe经济学家的研究将强互惠视为群体中的一种自发力量,这种力量维持着群体意义上的生物演化所必须的适存度(Fitness),可将其命名为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者(Voluntary StrongReciprocator)。在这样的逻辑下,制度的演化就表现为自发的无意识演化状态,这一思路传承了斯密的逻辑,而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是一致的。从目前Santa Fe经济学家的研究来看,他们基本是延续了以上的思路,所以对强互惠的探索尚维持在自愿者性质的认识上,这与他们自由主义的立场是相关的。然而,我们认为,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模型至少在以下方面值得进一步的深入思考。
  (1)强互惠者借以惩罚不合作者的条件是什么?对不合作者的惩罚可以由强互惠者自己或者由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来完成。1.如果惩罚由强互惠者自己来完成,那么强互惠者自身必须拥有优于惩罚对象的某种质素,才能保证惩罚的有效性。这种质素可能是生物性的,比如力量、身体的强健,那么惩罚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是社会性的,比如优越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那么惩罚可以是针对惩罚对象的经济、社会利益的。2.惩罚如果由群体中其他成员来完成,在这一情境下,强互惠者需要具有能激起群体中其他成员共同对不合作者的舆论压力或社会经济压力的鼓动力。由此我们认为,强互惠者并非每个群体成员都可能充当,或者在每一时点都可能充当,而大多数情形是,即使对不合作者产生强烈的不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条件,而不得不等待其他拥有惩罚条件的个体来充当强互惠者,自己选择“搭便车”。而上述不满的情绪在游戏状态下容易宣泄而付诸行动,并且游戏安排本身已经赋予了可以惩罚的手段,因此,博弈实验不易察觉此差别。
  (2)强互惠者如何感知何种合作模式对于群体有效率因而需要对不合作者予以惩罚?并非所有的合作模式对群体来说都是有效率的,一些个体之间的合作可能会以降低其他个体的福利为代价,这样的合作就无须强互惠者以高成本来维系,因为其并非有利于群体的演化。那么,强互惠者如何对群体中众多合作模式进行效率评价?仅此一点,我们就相信强互惠者并非任何个体皆可充当,除非他们对于一切合作的背叛都不加辨别地惩罚。因此,他们需要具备在这方面优于其他成员的认知结构,而要形成这样的认知结构又必须有相应的有别于通常个体的更广泛的社会体验。
  (3)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强互惠在群体中并非普遍现象,更为一般的情形应该是,普通个体在自身利益受到卸责者的侵害时,会产生强互惠行为冲动,其或者偶尔采取强互惠行为,或者由于行为能力的不足而坐享其他强互惠者的利他惩罚行为后的外部性。我们猜想,这两种情形都可以通过Fehr et al.(2004)的实验观测到相关的脑区被激活、尾核兴奋的神经成像。然而,正如我们论述过的,一贯性的、非偶然性的强互惠对于群体的成功演化具有不可缺失的重要意义。这样就意味着,需要有群体内特定的个体在专门的社会体验中形成强互惠行为能力和知识,笔者姑且称之为“强互惠锻炼”(Exercise of Strong Reciprocity),从而一贯性地从事群体内必须的强互惠行为。
  强互惠锻炼,是指那些被群体所期待的能一贯性地有效地实施强互惠利他惩罚的个体形成强互惠能力以及手段的社会体验过程。强互惠锻炼包括两个方面的体验过程,而这两个过程都需要置身于群体中来实现。一是在主观上经由认知过程形成必要的理性能力。认知包括物理认知和社会认知,物理认知是对那些可观察到的物理世界的因果联系的把握,社会认知是对社会世界的因果联系和意义的判定。由于有限理性的假设,个体在接触和搜集信息上的时空维度的局限,其认知的形成除了自我独立的感受和思索以外,更主要的途径是通过接受已经为其他个体证明过的经验,并在自己的实践中亲身验证和体验这些意义,由此个体获得推理能力,而通过这样的认知过程是基于群体内的交往故,而其必然表达群体所共享的某些意义体系,也就是我们所辨识的理性。群体成员对个体是否具有支持其强互惠行为的足够理性能力的认定,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考量其接受教育的水平以及社会接触的广度和深度,前者被认为主要对推理能力的形成负责,而后者则被用来判别其是否可获得合理性。我们注意到,因为理性形成所依赖的认知过程需要到群体内来实现,就一般情形而言,个体的理性很难系统性地腾空于群体的共同认知和共享意义,正是这样,强互惠者的利他惩罚才可能真实表达群体对某种合作状态的共同诉求。然而,当群体内某些个体的交往行为填补了群体之间的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那么,他群体也可为认知和理性的形成提供更多的渠道。二是在客观上形成对不合作者和卸责者实施惩罚的足够力度。我们考虑,现实中的惩罚能力与博弈游戏状态下的很不相同,在博弈实验中,比如最后通牒,惩罚手段是实验设计者预先给予实验对象的,这样实施惩罚,最大的损失也仅止于没有货币收益,因此,被实验者容易抱以游戏的心态对不合作者进行积极地惩罚,这也可被视为是对现实中无法真实实施惩罚而压抑情感的宣泄。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可有效利用的强互惠惩罚的手段,即使个体产生了与在博弈游戏状态中相同的惩罚动机,也难以付诸行动。那么,强互惠锻炼就正是要使强互惠者具备利他惩罚能力。我们认为,具有惩罚能力的强互惠者并非一定要通过惩罚来使卸责者得到切实的收益减少和多付成本的教训,具有惩罚能力的强互惠者在群体中的存在本身就构成对不合作者的某种威慑,从而抑制了不合作现象的真实发生。惩罚能力大约有生物性的和社会性的两种,前者如强壮的身体以及较高的战斗值,后者如社会经济地位以及某种特殊授权。同样,除了自我修炼方式以强健肉体外,这种强互惠锻炼也必须置身于群体中来实现。总之,强互惠锻炼对于强互惠者而言,无非是获得对不合作的辨识能力和惩罚能力的过程。当强互惠锻炼在群体中已经树立了这样的认知以后,只有那些经由强互惠锻炼过程的个体才会被信任,于是,强互惠锻炼也就演化成为一种标志和符号来辨识强互惠者。
  正是由于需要强互惠锻炼以及随时专门性地实施强互惠利他惩罚,强互惠者可能会失去在群体内获得生计的活动机会,如无法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收获性劳动,这就需要群体内其他成员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并不是直接针对实施强互惠行为本身的成本付出,因此与其说是补偿,不如表述为其职业化报偿更为贴切。这种报偿可以是一般财富形式,同时还可以是特殊合法化权力形式。当群体内全部成员通过让渡部分财富和权利的方式,使强互惠者身份固定化,我们坚持认为群体内经常性的而非权宜的给予强互惠者一定的身份认可对于稳定群体内强互惠者的数量、行为及其行为效果有非常强的演化优势,那么,强互惠就由Santa Fe的自愿者性质转化为职业性质了,即职业化了。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我们的思路中,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出现并不影响群体内普通个体偶尔的强互惠行为。也就是说,强互惠者的职业化并不意味着散落在社会中的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者的消失,前者只是从后者中被固定化而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我们认为,由于有限理性的普遍性,强互惠者的职业化就为社会交往提供了明确的交往符号,为群体中其他个体的理性的无知提供了更强依赖的合理性,他们在事先已经做了必要的让渡,这种让渡可以看作是个体在日后可能自己实施强互惠行为时的成本的预先支出,由于一些个体意识到自我缺乏实施有效强互惠行为的能力、手段和知识,因此,愿意预支可能发生的成本,由职业化的强互惠者来实施,我们估计这同样能够使这些个体脑部尾核表现出兴奋状,那么,群体内其他个体就有理由相信职业化的强互惠者会及时对卸责不合作者予以惩罚,从而他们自己就无须在掌握那些专业技能上花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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