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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业欺诈成因的经济学剖析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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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21: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目前,经济领域中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而受到普遍关注。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一方面反映了经营主体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有市场经济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当有道德缺失的经济主体发现利用信息蒙蔽进行商业欺诈有利可图,并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有效惩罚,就会铤而走险,并因示范效应而引发更多的类似行为。通过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诸多角度,对商业欺诈的成因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从伦理德性及制度理性两方面结合找到治理商业欺诈的综合有效的良策。
  关键词:商业欺诈;成因剖析;治理对策
  
  商业欺诈是指经济领域中某些经营主体为了获取短期经济效益和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采取的种种欺骗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欺诈行为。目前,国内各种商业欺诈投诉案件连年上升,众多消费者和企业深受其害,商业欺诈已成为扰乱我国正常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商业欺诈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的国际现象。世界知名的反商业欺诈机构卡罗尔(KROLL)推出的《2007-2008全球反商业欺诈报告》中的数据显示,过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业就有4家成为商业欺诈的受害者。收入在5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因商业欺诈蒙受的平均损失超过2 000万美元,其中10%的企业损失逾1亿美元[1]。可见,商业欺诈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防治商业欺诈是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共同目标。多年的实践表明,要有效治理商业欺诈,必须挖掘出其背后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和机理,才能找到综合治理的具体良策。
  
  一、商业欺诈成因的经济学剖析
  
  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一方面反映了经营主体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有市场经济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当有道德缺失的经济主体发现利用信息蒙蔽进行商业欺诈有利可图,并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有效惩罚,就会铤而走险,并因示范效应而引发更多的类似行为,最终导致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商业道德进一步滑坡[2]。因此,对于商业欺诈形成的原因,我们不仅要从道德层面上加以溯源,还应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首要条件
  信息经济学对商业欺诈产生的基本条件做了深刻的分析。信息经济学家告诉我们,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品交换绝大多数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主体对于同一经济事件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即部分经济主体拥有更多更良好的信息,而另一部分则仅拥有较少的、不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交易双方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生产经营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和成本的信息拥有量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不对称的,消费者有关商品效用状况的信息经常是直观的、肤浅的、零碎的、似是而非的,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由于信息方面的缺陷而构成了消费盲区,这一消费盲区的广泛存在为商业欺诈提供了生存空间,使得商家极有可能利用信息缺失甚至有意制造虚假信息来进行欺诈牟利,从而使交易行为产生了一定的道德风险[3]。
  一般来说,若市场主体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或签约之前后,相互对应的参与人之间出现信息分布不对称状态,当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前,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与掩盖真实情况——即隐蔽信息,而获得对自身有利的合约;或者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后,通过隐蔽行动而转嫁风险或直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与诚信背道而驰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在一方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最终大大降低了市场运作的效率。Hal Varian(1992)的研究得出,一个低质量的企业往往通过广告、做宣传和做活动等方式来发出信号,提高产品知名度进而形成与高质量产品相似的市场影响,这个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通过价格和信息公开度模仿寻求一种混同效应[3]。劣质产品在其“一锤子”买卖中,只要其广告能吸引足够多的消费者,使其销售利润高于公司对该产品的广告支出,劣质产品企业就会通过较高的广告投入,混淆信号给消费者高质量的印象,从中牟取暴利。这样,劣质产品企业传递的信息就制造了噪音,使消费者无从区分不同品质的产品,形成优质和劣质产品的混同均衡,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可能出现“柠檬市场”和“逆向选择”问题,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普遍存在,要解决市场中有关信息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进行信息甄别。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信息甄别理论,正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如何调整交易合同以筛选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从而确立起诚信原则。这种信息甄别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优势方说真话的基础之上的,即通过提供不同的交易合同,让信息优势方自我选择,只要信息优势方是理性人,他就无法隐瞒也不愿隐瞒自己。但如果信息优势方不愿说真话或故意说假话,则信息甄别理论本身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柠檬市场”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加入一种外力,促使信息传递渠道通畅,信息披露完全,并努力消除各种信息噪音。
  (二)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为为商业欺诈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
  为了进一步了解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还可以从搏弈论中寻找解释。首先从构建一个简单的搏弈模型,参与博弈的双方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博弈双方所有可选策略只有两种:诚信与欺诈;(2)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当企业发现欺诈可以获利时,企业就会选择欺诈策略。构建的这一搏弈模型非常类似“囚徒困境”,有四种不同的效益组合:双方都讲诚信,即双方都得5个单位的效益;乙诚信,甲不诚信,则甲得到的10个单位的效益,乙则损失5个单位的效益;甲诚信,乙不诚信,则乙得到10个单位的效益,而甲损失5个单位的效益;若甲和乙都不诚信,则双方各得0个单位的效用。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甲、乙双方都希望对方讲诚信,而自己选择欺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局,是因为在单次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均发现在不知道对方是否信守承诺(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欺诈,而自己诚信,诚信则有可能吃亏;如果对方诚信,而自己欺诈,欺诈反而可以得利。因此,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欺诈自然是博弈双方的最优策略。但是,如果上述博弈是重复进行的,即交易双方的一次性博弈能演变成为以一次博弈为原博弈的无限次重复博弈,则双方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牺牲掉继续合作、长期获利的机会。如果某方企业在上一次博弈中因采取欺诈策略获利,则在下一次博弈中另一方企业将会选择欺诈策略来报复对方,最终两败俱伤。在重复博弈里,参与者每次行为都会关系到他们名声的形成,任何失信,都会造成合作的中断、利益的受损。因此,以彼此间诚信为基础进行的重复博弈所形成的合作才会维持下去。
  当然,如果每次欺诈行为发现概率很大且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则经济主体会重新评估欺诈和诚信行为的代价和收益,此时,依赖欺诈行为获利的动机将减弱,当事者为了合作的长远效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短期效益的诱惑。因此,在一次性博弈中,交易中任何一方都没有信守道德承诺的动力,骗一次就跑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只有在多次博弈中,诚信道德才显示出应有的价值[4]。而经济社会中一些小企业本着“捞一把是一把”的心理,根本不打算进行多次重复博弈,于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选择了商业欺诈行为。即使是一些大企业由于过分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商誉所带来的长期经济效应,对于一些欺骗消费者和交易伙伴损害商誉的做法不予警惕,反而沾沾自喜于一点蝇头小利,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经营方式边缘化、经营手段灰色化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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