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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公务员工资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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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9: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公务人员工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目前我国的公务人员的工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遇到了诸多难题。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公职人员工资的有关思想对我国公务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认真继承和借鉴。
  【关键词】 公务人员 工资 改革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人员(在我国,除了《公务员法》规定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外,还有比照公务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在此统称公务人员)的工资改革也提上了日程。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公务员工资改革只能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目前,我国公务人员工资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遇到了指导思想不统一、地区差异较大、干部群众不满意等诸多问题。其中,公务人员的工资标准的确定是目前改革的瓶颈问题。
  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这是公务人员工资改革的基本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则涉及到对我国公务人员性质的认识。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公务人员在性质上与西方国家公务人员存在根本区别。在我国,公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它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而西方的”官员”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属于统治阶级的组成部分。这种本质的区别决定了我国的公务人员工资改革不能盲目效仿西方,而应在“社会主义”的制度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公务人员的工资标准是客观体现人民公仆性质的刻度尺,科学合理的公务人员工资标准对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巩固党群、干群关系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文 http:///zuowen/
  我国的公务人员工资改革不能照搬外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但又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这就需要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理论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人员工资理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务员工资改革在解决旧问题的过程中又遇到诸多新挑战。工资标准便是其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目前在我国公务员工资的标准确定上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一,公务员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间缺乏有效的平衡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大幅度提高,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的公务人员低薪制已经不能再适应时代要求。公务人员的报酬亟需相应提高,否则将难以留住人才,难以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甚至诱发贪腐行为。但问题在于公务人员的工资到底应提高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科学合理的呢?
  一般来说,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应与公务人员工作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衡。如将深圳公务人员的工资与甘肃公务人员的工资拉到同一水平上,这对深圳公务人员是不公平的。因为两地的物价水平不同,很难准确测算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是一个变数,各地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率等也都是随时变动的。而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却不能随着物价、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的波动而上下波动。当前,我国还没有有效的机制科学地协调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第二,不同地区、级别、行业的公务人员工资差距大,工资不能有效反应公务人员的工作实绩。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距大,与公务人员工资标准直接关联的财政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间差距更为显著。公务人员工资的高低一般与公务人员的职位、职称及工作部门直接相关联,而与工作的实效不直接关联。实践中广泛存在工资收入与劳动付出不一致的现象,有的工作繁重收入却低,有的工作清闲收入却高。不同权力部门间的”肥瘦”不一,工资外的奖金、福利、加班费、补贴等差距更大。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的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影响了部分公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还诱导很多公务人员采取非正当手段晋升级别或调动工作。
  第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的工资标准间缺乏有效的机制进行协调。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呈现愈来愈明显的阶层分化的趋势,各阶层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根据中国经济统计年鉴的数据,有的垄断行业职工收入比中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出4倍至10倍。公务人员的工资在社会各阶层收入分布链中应处于什么位置?公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外资企业员工、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技术工人以及农民工等的收入水平相比,应该居于什么水平才能维护收入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并体现出其公仆性质?如果公务人员的工作水平与国企高管相近,则人人争相进入公务人员队伍;如果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普通民工相近,政府就会遇到”公务员荒”。如何确定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务人员收入水平在社会各收入阶层中的位置,目前还没有哪个理论能准确回答这个问题。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务人员工资标准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资的论述十分丰富,但他们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务人员工资标准的论述却很少。由于时代的局限,马恩未能亲历社会主义的实践,加上他们对自己所提出的理论具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因而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建设很少具体论述。
  在《法兰西内战》及其导言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文字,可供借鉴。马克思在谈到巴黎公社的管理机构时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一是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二是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  论文网 http://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实际上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务人员工资标准表达了这样几点重要意见。一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务人员是社会的公仆而非社会的主人,他们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被选民撤换,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提出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人员,人民公仆的本质是不容置疑的。二是社会主义社会权力归人民所有,而不再是官僚们的私有财产。公务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谋取高官厚禄,这与阶级社会中的公职人员具有根本区别。三是所有公务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工资也不论职务高低,最高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工人最高工资水平,并不得享有特权及特殊津贴。通过这种工资制度,制约公职人员凭借职权获取不当利益的追求。
  然而,巴黎公社这种工资标准实行的时间很短暂,在理论上不够成熟,在实践中也没得到充分应用。马克思高度肯定巴黎公社的这种做法,表明他希望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权力公有、公务人员由选举产生并真实的代表人民的利益、权力服务于人民等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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