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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近代江南典当业的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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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2: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典当;押店;道德;趋利化 ; ;; [摘; 要]近代以来,江南典当业受战乱及环境等因素的,经营日渐困难。为谋求生存,典当业试图提高利息、缩短当期以牟取商利,但其求利行为日益受到社会的道德批判和政府的制约。在“道德”与“利益”之间,典当业难以平衡,终因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转向趋利化,与此同时,典当业的社会形象也日益恶化。; Social Transition of the Pawnshop in Jiangnan                ;Key Words: pawnshop; ya dian; trade morality; chase after profits ;Abstract:The pawnshop in Jiangnan has been confronted with much difficulty because of the choas caused by war and the deteriorating of social economic conditions since modern China. For striving for survival, the pawnshop trade had to re- duce the expiration of pawn and increase the interest on pawn to get more profits. Their behavior was severely criticized by the socility and government. This trade got in a dilemma between the trade morality and the trade profit. At last, the pawnshop had to chase after profits more and more because of the deteriorating of social economic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 image of pawnshop in public got worsen increasingly.;一; 引; 言;典当业是传统与百姓生计关系密切的一项行业,然而有关的学术却比较有限。20世纪30年代,鉴于当时典当业全国性的衰退,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典当行业,进行了一些调查和研究①。直到70年代,才陆续有香港和日本的学者涉及其中②。迄今为止,有关近代典当业的研究多集中于典当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态等制度史和行业兴衰层面③,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近代以来典当业衰落的原因及其与经济间的关系④,但对于近代以来江南典当业的社会形象的转变,缺乏较深入的研究⑤。本文借助一些新的资料,对于近代江南典当业社会地位的变化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作一较为全面的。;本文关注的焦点是,在传统社会充当民间“草根业”的典当业,长期以来在获取厚利的同时,也力图将自身塑造成“救急”和“善行”的道德形象,然而,进入近代以后,典当业何以迅速成为罪恶的代名词。与此相关,江南典当业不仅失去了往日的厚利,而且失去了传统的声誉和地位,由义利兼顾转向趋利化,最后导致义利兼失。—————————————————— ; ①; 杨肇遇:《中国典当业》,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以及陆国香对当时典当业的系列调查和研究论文等。 ; ②; 罗炳绵:《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上、下)》,《食货》(复刊),第8卷第2、3期;罗炳绵:《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其衰落》(上、下),《食货》(复刊),第7卷第5、6期;安部健夫:《清代に於ける典當業の趨勢》,《清代史の研究》,东京创文社1971年版。 ; ③; 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师范大学研究所专刊(13),1985年。 ; ④; 李金铮:《20世纪20~40年代典当业的衰落——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 ; ⑤; 罗炳绵在其《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类别捐税》(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期)一文中注意到典当业在传统社会中的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盐、木商并称三大商业势力,但未研究近代以来典业社会地位的变化。潘敏德在考察典当业与社会之关系时,已经关注到典业在近代以来社会声誉的下降,惟未深入分析。;;《辞海》对典当的解释为:“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旧中国以收取衣物等动产做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贷的高利贷机构。”这一定义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李金铮认为此定义不合适,提出“典当是以经营动产抵押借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1],但这一定义仍欠完整。谭秉文认为,“当铺者,以经营动产和不动产为抵押而行贷出以取得利息,或基于抵押品之使用收益及自由处分以达其获利之目的之一种私营经济也”[2]。相比较而言,谭的界定比较精确,早期典当业不仅经营动产抵押,也经营诸如田产之类的不动产抵押,当代典当业也经营不动产抵押,但谭认为典当即私营经济也是不全面的,从所有权上看,典当既有私典,也有公典。因此,本文将典当界定为:典当,亦称当铺,是以经营动产和不动产为抵押而行贷出以取得利息,或基于抵押品之使用收益及自由处分以达其获利目的之一种经济形式。;典当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典当包括典、当、质、押四种(亦有说典、当、质、押、按五种),狭义的典当仅指其中规模较大的典与当的合称,近代以来,典与当的区别已经基本消失,因而合称为典当。由于时人或后人对典当一词的广义与狭义之别多不加区分,为避免词义上的混淆,本文暂以“当铺”或“典当业”指代广义的典当行业,典当则指代规模较大的典与当。质店和押店是典当业中规模较小(按店,主要为广东之称呼,江南极少用之)的二种,在近代江南,质店之名见之亦少,民间通常将质押店通称为押店。;二; 罪恶与善行:江南典当业的双重评价;; “漆黑的大门,高高的柜台及屏风,冰冷的面孔及古老的吆喝,这是人们印象中当铺的形象”[3](p1)。近代以来,典当业一直被人视为高利贷资本的代表之一,与商人、地主一起构成“三位一体”的封建剥削势力,至少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这种观念就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共识。时人与今人多认为“典当业是十足的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剥削者”[4],并且“折价低,利率高,时间短,一向为贫民重病也”[5]。除高利剥削外,典当营业者还“乘人之危”,任意估低农民当物的价格,并到期没收其物品,“贫民在急如燃眉的时候,对于所当物品的价值,无力争议,惟有任典当任意估价,而在当时农村经济普遍衰落、农民贫困程度日深的情况下,对于所当的物品多无力回赎,典当业的罪恶更因此罪加一等”[6]。;但在近代中国,虽然典当业为人所痛恨,可也有人认为“当铺是一种慈善机关,供给借款以活贫民,不然,贫民便没有地方去借钱”。[7]这也是当时的客观情形,因为在金融机构和资本缺乏之近代中国,典当业“分布内地,势力颇大”,“惟沿生日久,弊病滋生,剥削农民,手段苛刻”。[8]所以,当铺在近代中国面临着一种毁誉交加的困境,一方面人们批评其高利剥削,但同时也有人鉴于其对社会经济的难以取代的作用,对它的社会价值给予较高的评价。;就江南来看,江南的当铺主要由典当与质押两类构成,而典当与质押在江南社会中的地位差异甚大。由于江南商品经济发达,资本较充足,江南当铺的月利水平居全国最低,一般不超过月利二分,高利剥削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的质押店身上。一般说来,典当者资本较大,利息较低、满期期限长,质押则资本较小,利息较高,满当期限短。上海市规定资本额高于三万元方可称典当,低于三万元者为押店,江苏和浙江典当与质押的资本额界限是一万元。上海典当之利率,自一分六厘至二分。押店利息,则随当本而高下,凡当本五元以上者,月息一分八厘,五元以下三元以上,月息二分。三元以下一元以上,按期一分;一元以下者,则按期一分五厘,即月息四分五厘也。满当期限上,典当限期18个月,押店限期为6个月。;抗战以前,江南“当押名义之别,亦遂严如鸿沟”,其间的关键区别并不在于上述之别,而在于各自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认同。与典当相比,押店自产生之日起便经常受到社会的批判,其起源说中就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原设押之始,非正当商人之所为,盖军犯之流,藉此以放重利,病民非以便民也”。[9](p6)罗炳绵认为,这种传说,也可能由于押物者常被押店中人刻剥,对押店仇视憎恨,就故意虚构上述传说咒骂押店中人。[10]不论此说真实与否,但至少可以看出,押店的社会地位与典当截然不同,其差异不在于利息高低或当期的长短,已上升为对其存在价值的肯定与否。;晚清以来,社会各界对押店的批判声日渐兴起,报上亦有对押店骗行的揭露和批判,如《笑林》上就有这样的记载:;昨有自称受害人,投函本馆,并押店质票一纸,其略云:某日行径某处,途中拾得□□押店质票一纸,店在北石路老闸大街中,票上书明洋三角,径持钱至该押店取赎,乃一极破旧之敝衣,一文不值也。始知该票并非路人所遗,乃押店故作狡猾得愚弄人者。其骗作之术,诚可谓异想天开,虽然押铺之类者,恐不止□□一家已,俟调查确实,当一律宣布与社会共弃之。[11];由于社会各界对押店一直持批判和否定态度,典当业内部也认识到押店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清末上海典业公所也希望将上海的质铺“俟有力后改当,以后无论城乡,如有违章续开质铺情事,应由附近当铺通知司年,同业公同秉官押闭,不能徇隐”。[12](p410)民间对典当与押店价值认同之差异,还可从民间竹枝词上反映出来.近代上海竹枝词中将当铺描述为“大开当铺示期宽,编号纷陈货百般,取息时由官判定,官商得利小民安”。而押铺则被描述为:“纷纷押铺设通衢,小本还将重利图,数月满期真迫促,受亏多半是乡愚。”[13]典当与押店在民众心中的差别一目了然。;民国以后,押店在社会中的名声和地位更为低下。1937年2月25日,浦东同乡会理事会会员许宝铭、王吉甫等联名上书上海市社会局,要求禁止在浦东地区开设押店。在他们看来,浦东边境各乡镇虽同隶市区,但在乡居民之生活习尚与灯红酒绿之热闹市区完全不同,乡民春耕资金不足或其他临时急需时,向以典当为调节之所,其取赎期则大都俟秋收得资之时,故俗有“春当秋赎”之谚。若当年秋收不丰,无力取赎则尚可期诸下年秋熟,所以乡镇典当当期有18个月,尚另加宽放,其秋间变卖废货必于旧历中秋节后,为之意即期待乡民秋收得资取赎。对典当而言可以本利兼盈,而乡民也可免于另行高价购置,“诚双方兼顾之妥善加法也”。但“近闻有人欲在浦东东昌路开设押店,具呈人等对于乡民生活状况知之较详,似有不宜设立之实情”,其理由如下:;盖押店期短利重,且经营斯业者咸无道德观念,生生取息不守定章……取巧者盘利层出不穷。……敬求批饬改设典当以恤贫苦乡民,如蒙准赐仰布告禁止,凡市区毗近内地之各乡镇劝令多设典当,倘乡镇小不能设典当者,劝开代步,惟独不准创设押店。如为定例,则吾内地乡民万世感爱[14](p3)。;3月23日,上海市社会局在批复中认为此申请“颇有见地”,同意予以办理。可见浦东同乡会的这种认识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反映了当时官民对押店业社会价值的否定。;与押店相比,江南典当的社会地位就好得多了。从典当的起源来看,它一开始就兼有求利与救济之功能,“在昔开设典当,半属慈善性质。典当之东家,有员外之称,老于典业者,有朝奉之号”,典当也因此被称为“穷人的后门”,其宗旨在于给“穷民以资金之融通,若盘剥小民,非特有悖于斯业之宗旨,亦且为所不许”。[9](p3)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典当诞生之日起,虽然它具有牟利的一面,但已经担负了一定的道德责任,从而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明清以来,在江南地区经营典当业者多为徽州人,素有“无徽不成典”之称,且徽州人经营的典当一般规模较大,利息亦相对较低。传统时代的典当,在拥有厚财之外,也积极参与地方文教及慈善活动,以改善典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力图把自身塑造成一种慈善行业的形象,以求“道德”与“利益”兼得。其手段除了在发生灾荒时捐赠财物的临时之举外,还有一些比较制度性的举措,一是岁终让利之举,二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清代多数地区的典当,在年终都有减利的营业惯例,并且逐渐制度化。如清末宝山县典当业就有以下规定:;凡质当布、棉袄裤、被絮四项,当本在二两以内者,灾荒之年以十一月初一日起,勘不成灾歉岁以十二月初一日起,常年以十二月十五日起,均让至年底止,设遇灾荒较重之处,随时询明,实在贫苦乡村,于定章外再行让利一个月。[15](p572);这一习俗一直保持到民国中期。1927年,江苏省典业规章中仍沿用清代《木榜规条》规定:“棉衣棉被让利,应于每年十月十一月两月行之,农具让利,应于每年二三两个月行之。”[16]宓公干以为,减让利息之举,“乃我国典当尚留有慈善性质之一证,而为各国典当所无者”。[17](p100)他还认为,江浙地区农产物人质,取利较低,约为月利一分六厘,也可视为让利之变相形式。从当商角度看,让利之举可以增强质当人的偿还能力,鼓励民众在收获季节之后赎回当物,以免成为满货而积压资金。但同时,“年终减利多少带有救济贫民的性质,同时也可消除典当在民众心目中的高利盘剥、为富不仁的形象”。[18](p339);典当业除用让利等手段提升自身社会地位外,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直接的方式例如向慈善机构常年捐款,由于典商资本大、盈利较多,捐纳数也相对较多;间接方式是将公益、慈善基金存典生息。在江苏一些乡镇,关于慈善、公益各项捐款“典商甚至担任全数之半”。[19]近代浙江书院的经费来源中,就有12%来源于典商生息。[18](p358)1922年,上海慈善团常捐收人中,典业捐795.62元,占总数7 262.52元的11%,仅次于钱业的1 483.20元,比其他行业都多,而质业仅捐72.00元,[20](p109)典业是慈善组织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抗战以后,江南地区典当与押店的比例发生扭转,战前的押店主要集中于上海一地,抗战爆发后,典当经受不住摧残,纷纷闭歇,或缩小资本,到抗战后典押之别已不存在,几乎全为押店。以江南地区典当最为集中的上海、苏州和无锡来看,1929年上海市有典当113家,押店454家,抗战后上海押店数量达800余家。1932年,无锡共有典押业32家,若以资本3万元为典押业的分界点,则只有12家押店,20家当铺;抗战后,无锡城乡共有131家,1947年仍有87家,几乎全为押店,资本额最高者仅为法币5 000万元,一般为1 500万元。苏州(吴县)在抗战前有典当铺43家,抗战后的1946年达130家,资本额也无法与战前相比。在典当业资本萎缩的同时,利息也急剧升高,上海当铺的月息由战前的二分涨至1942年的四分,到1945年更涨至二角七分。抗战以后的当铺不仅提高利息、缩短当期、增收栈租等费,而且抛弃了传统的减息让利等习俗,沦落为纯粹的商业谋利行为,尽管由于社会需求量大,押店业一时繁荣,但这一行业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声誉,被人们视为完全的暴利剥削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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