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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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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 存货 非正常损失 处理
  [论文摘要]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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