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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国年间冀中农业成本、农户负担与剩余——来自11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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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国年间冀中农业成本、农户负担与剩余——来自11村的一项计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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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23: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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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成本、农户负担以及农民家庭的劳动剩余,直接关乎农业效率与农业再生产,至今仍然是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根据陈翰笙先生30年代保定(清苑)农村调查统计资料和解放后河北省统计局追踪调查统计资料(注:陈翰笙先生1930年进行的保定农村调查资料现存中国社会科学院,河北省统计局50年代所做的关于1936年、1946年两个时点的追踪调查统计资料见《二十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河北省统计局,1958年。本文未注明出处者均引于此,特此说明。保定农村实际指清苑农村。),力求反映这一时期冀中农村的上述指标状况。
一、生产费用
中国传统农业固然是以人力为主,但并非纯粹劳动密集型生产。清代农学家已注意到耕作成本,章谦在《备荒通论》中说:“一亩之田……籽种有费,雇募有费,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千钱。”顾炎武说,苏南“类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1]。
清苑农村调查资料表明,农作物生产费用包括雇工费、耕畜费、种籽费、肥料费、农具费、农舍费等项。雇工费指雇工的工资,犒赏及衣物等杂项还不包括在内。耕畜费包括耕畜资本息(以耕畜总价值的年利8%折算)和饲养费。种籽费包括自有的与购买的两项费用。肥料费仅就购买的部分而言,实际上自制的土肥占多数。农具费包括折旧费(依农具价值的8%折旧率计算)与修理费两项。农舍费包括修缮和部分租金等。根据上述统计范围,1930年清苑农民家庭农场平均每亩生产费用如下表:
1930年清苑平均每亩生产费用支出
单位:元
地主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平均
雇工 1.50 1.55 0.37 0.08 - 0.65
耕畜 0.12 0.16 0.11 0.08 0.01 0.10
种籽 0.76 0.62 0.69 0.63 0.66 0.67
肥料 0.32 0.60 0.54 0.23 0.23 0.36
农具 0.20 0.25 0.22 0.16 0.25 0.21
其他 0.12 0.19 0.19 0.37 1.01 0.21
总计 3.02 3.37 1.98 1.51 1.15 2.20
资料来源:《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2期,1936。
从上表可见,中农平均每亩生产费用1.98元。当时清苑1亩地粮食收获价值为8.1元,所以生产成本大约相当于其产值的1/4。在农户实际支出的每亩生产费1.98元中,种籽费用最高,占30%;雇工费次之,占29%;再次为肥料费、农具费等。较富裕农户的生产支出中,雇工的费用大些,开销占第一位,但种籽费仍居第二位,而且其他方面的投入同样不足。投入产出之比与清代农业相去不远,表明当时的农业生产与经营仍然处于比较传统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中,没有多少变化。
按照上述清苑每亩生产成本1.98元的数据,又知中农粮食种植面积为18.68亩,那么一个中等农户粮食的生产成本即为36.99元。按户计算,还须加上棉田生产费用的支出。30年代“满铁”在冀东的一项调查表明,棉田生产费用支出比较高,肥料、雇工费等大约每亩支出6.3元[2]。上面曾推算中农的植棉面积为1.32亩,那么棉田费用支出即为8.32元。粮、棉田合计,一个中等农户的农作物生产费用支出为36.99+8.32=45.31元。按此计算,生产费用相当于农作物(包括棉花)总收入(167.31元)的27.08%。
张培刚利用1930年的清苑调查资料,也做了一项以农户为单位(不是以每亩为单位)的生产性支出统计。生产费也是包括雇工费、耕畜费、种籽费等若干项,每农户田场支出多少,随田场经营规模大小而不同。他以500家农户取样为例,在田场的各项支出中,仍然是种籽费和雇工费所占比例最高,与前面平均每亩生产费用的比例及其特点,几乎完全一致;如果按照平均每家生产性支出的统计,并以中农为样本户,每年生产费用为50.26元[3]。巧得很,此数据与笔者按单项数据所作的中等农户生产支出的估算(即45.31元)非常接近。
上述生产成本,都未计入家庭自身劳动力的投入,清苑调查也没有做这方面的专门统计。不过,根据调查资料中提供的有关数据,可以试着进行一下这方面的间接推算,以期得出一个基本概念。1930年清苑11村共有耕地41514.36亩。而当年参加农田劳动的长住人数共3524人(常住劳动力6979人,参加农田劳动的人数占其50.4%)。参加农田耕作的劳动者可能有临时外来的雇工,同时也可能有临时外出打工的本村人,如果假定打工者流出与流入的数量相当,那么可以认为11村田间耕作者的总人数不变。农业劳作有季节性闲置,一般每个劳动者实际上全年平均131.9个劳动日[4],以不变劳动日利用率计,3524个常住农田劳动力可折合464815.6个劳动日,或者说同等数量的人工数。这些人工数分布在耕地总面积后,平均每亩投入的人工数为11.20个。据估算,清苑三四十年代的复种指数已达126%,即11村的实际播种面积为52308.09亩。按播种面积计算,平均每播亩投入的人工数为8.89个。如果将投入的所有劳动力皆折为货币(包括自家劳动力的投入),生产成本则是其产值的68.40%。
卜凯统计,华北三省农民平均每亩农作物产值为9.59950元,每亩的经营费用(种籽、肥料、牲畜、人工)约占每亩产值的80%以上,以80%计,每亩生产费为7.6760元[5]。
韩德章统计,深泽县梨元村28个田场,平均每个田场每作物亩农业之收入为11.657元,各项费用为10.248元,占每亩农作物收入的87.91%[6]。
二、农民实际负担
租税等赋役负担是农民家庭的另一支出,而且是一项最为不稳定的支出。
先说地租负担。租入耕地者绝大部分是下层贫苦农民,也有一部分中农,为了生活不得不在苛刻的条件下租入土地。租佃前,一般是租佃双方先订立契约,说明所租耕地位置、亩数、租额及地租交纳的办法。如佃户经济条件尚好,也有不订契约,只有口头协议便租种土地的。订约一般在白露前后,租期大多为一年,长期租佃的很少,这样有利于佃主收回土地或抬高租金。地租形式以定租为多,分成租很少。分成租中,如佃主提供牲畜、种子、肥料等,则依提供数量的多少而有主6佃4、主7佃3或主8佃2的分别。在通常实行的定额租中,地租的主要形式还是实物地租。但到1930-1936年间,货币地租占有主导地位,实物地租逐渐减少。1936年后,由于币值暴跌,物价不稳,实物地租又重新流行起来。
货币地租的数量在清苑1930-1936年间,多为3~5元,地租大约占收获量的一半。上缴政府的田赋等一般由佃主担负,1937年后因捐税更加繁重,所以有时佃户还要承担一部分田赋或杂税。关于地租额,当时河北省普遍采取对分制,一部分县按主6佃4比例分配产品,如赵县、大兴、宛平、苏县等。从全国情况看,各地地租额或轻或重不等,对分制仍是比较普遍采用的主佃分成比例。对30年代15省60县的地租率进行的一项统计表明,每亩地租额占产量一半以上者共34县,占统计总数的56.6%[7],可见30年代各省的地租还是比较重的。而且,主佃之间仍然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佃户年年要给地主送鸡鸭、水果等贡品,义务当马夫、车夫,地主家遇有婚丧等事,佃户须前往帮忙等。
不过,从清苑的总体情况看,20世纪上半叶租佃土地的情况已远远不占主要成分。1930年出租的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3.05%,租入耕地的农户仅占总农户的9.06%,1930年后,不仅未增加,还有减少的趋向。
由于清苑自耕农经济占绝对主体,所以农民的主要负担是政府的田赋、附加税和其他行政或驻军的临时征收。清苑农民家庭的负担有:田税、地亩捐、验契费、公债摊派费、军事特捐及其他各种杂捐等。在这些捐税负担中,以田税、地亩捐最为普遍,凡耕田者皆要交纳,而清苑农户大多数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所以交田税和田捐者达90%以上。其次为军事特捐,交纳农户大约占一半。至于公债摊派额及其他有关杂捐,交纳的农户是少数,大约不到1/10。
田赋是农民负担的主项,田赋的数额,据清苑11村农户统计,平均每家担负6.08元;其中中农家庭负担7.77元。中农1930年户均耕地为22亩,平均一亩负担0.3532元。这个数据在华北地区有多大普遍性?
据卜凯《中国土地利用》记载:每公顷普通田地农民向县政府所纳之税额,1932年华北地区为4.15元,合每亩0.2767元[5](445),显然低于清苑的田赋。近年从翰香先生主编的《近代冀鲁豫乡村》则比卜凯估算的还要低。该著统计,1932年,河北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为1218.4388万元,山东省为2559.77万元,河南省为2193.837万元,共计5972.0458万元。而三省额征地亩为26470.7769万亩,故华北三省平均每亩田赋额应为0.2256元。该著又说,且此数也不能代表华北三省农民的平均赋役负担,因三省额征地亩数与实际地亩数相去甚远。河北省额征地亩数为8647.0279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0343.2万亩;山东省额征地亩数为10074.4515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1066.2万亩;河南省额征地亩数为7749.2975万亩,而实际地亩数为11298.1万亩,如以三省田赋及附加税额征数与三省实际亩数32707.5万亩相平均,则三省平均每亩实际赋役负担为0.1826元[8]。
按照政府当年征收入库的赋税额,反推回去计算每亩耕地的负担,结果比卜凯调查的数据低不少,比清苑11村的统计数据更是相去甚远,低48.30%。该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呢?其一,各地区的赋役负担是不平衡的,不能排除清苑或卜凯统计地区农民负担高于华北三省平均量的可能。赋役偏重的情况,各省皆有,如河南汜水县即每亩正附税合计竟有三四元之多,但衡之全省,则为罕见,不足为论。清苑有可能高一些,可似乎谈不上赋役偏重的个例。其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考虑贪污腐败的黑洞因素对赋税差额的影响。从一县、一省或从数省范围内,经过层层机关最后征收上来的赋税额,与每家每户农民实际交纳的赋税之间,肯定有一个或多或少的落差。在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级官吏瞒产漏报、巧立名目、层层克扣、中饱私囊的情况,决非偶尔有之,因之而使农民的实际负担量比之应当征收的赋税(也就是实际入国库的赋税)增长一二成、二三成甚或更多,都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大概是华北三省估算的每亩地负担低于卜凯的统计、也低于清苑统计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用挨家挨户调查的方法计量而成的11村农民负担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尤其在强调和重视农民的实际负担,即进行农户赋役实际支出量统计的时候,当年入户调查的原始记录的价值更不容忽视。由于赋税征收中的这种弹性而增加农民实际负担问题,在苛捐杂税的征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除所谓正赋即田赋外,清苑还有验契费、公债摊派额、军事特捐、其他杂捐等四项临时性附加负担,大约平均每家负担1.24元。再加田地捐税,平均每户共负担7.32元。负担的轻重基本与各类农户的承受能力相合,中农户居中,为9.71元。
农民负担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清末传统的田亩赋役制向现代税收制转化而法治又极其不健全的情况下,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突出。人们得到的一般印象是:农民的负担愈来愈沉重。
从全国来看,民国田赋总量较清代为重。大约从1909年(宣统元年)开始,田赋附加税逐渐增加,而至民国时期增长尤快,到1927年达到了一个高峰。1909年,附加税约占正税的1/12;民国初年曾把附加税限制在30%以内;其后,该限制一再被突破,1927年不得不作出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的规定。以后各省的附加税纷纷接近正税,甚至超出了这一限制。30年代,河北、山东等华北各省的附加税与正税基本相当。当时,国民政府也颁布了一些限制附加税增加的措施,并且重申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中关于“田赋正税附捐之总额不得超过现时地价百分之一”的规定。在政府有关文件中也经常提到这个标准。但在实际的田赋征收中,不少地区的田赋早已超过地价的1%。根据原中央农业试验所在1936年的调查,包括河北省在内关内各省田赋平均比正常标准高二倍以上。国民政府的这一规定,本意是对田赋的附加税进行限制,可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目的,因为地价并不固定,其随丰年歉年及农产品价格而浮动,不能正确反映田赋及附加税的轻重程度。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地方政府或军队向老百姓预征和借垫田赋的情况,这可视为变相增收田赋的一种形式。1929年,清苑就被当地军阀预征了一年的田赋[9]。四川军阀普遍预征田赋,最贪婪的是28军,在其防区内一年征收了59年的田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向管区居民借垫田赋。民国24年(1935年)9月4日,《天津大公报》报道:“(通县)县政府奉财厅令,挪借田赋一万六千元解省,以应急需。当于昨日召开县政会议,讨论办法。议决:由县印刷一元、二元两种田赋借券抵借,并依例按着商二成、民八成摊筹,债券于夏忙完粮时代银通用。”同时,其他苛捐杂税的种类和数量也有扩大的趋势。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田赋及各种捐税确有上升,但就规定的绝对量而言,包括冀中及华北等大部分地区在内,农民的赋役负担并非过量,或者说并非畸重得难以忍受。当时,许多研究赋役的著述都指出过这一点。关于与清苑比邻的定县农民的田赋量,冯华德、李陵就曾指出:“定县人民的田赋负担,一般看来,并不为繁重”,“就把现行税率再提高一倍,以图增加收入,也不为过分。”[10]再如朱其华的《中国农村经济的透视》也提到:“河南省田赋正附税捐统计,不过二千万元,比量民力,非为过重。”[11]一方面,人们在抱怨负担愈来愈重,“其重将何以堪”,另一方面有人似乎又不无根据地主张增加税收。答案好像还要回到刚才的话题。
问题是,在一个非法治化的国家里,制度、法令及各种规定与实际上的操作及其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一个相当的距离。农民的赋役负担极其不稳定,在一些地区、一些年代里,这种落差可能不明显,因而农民还能承受得了;而在另一些地区、另一些年代农民的负担就有可能变得相当沉重而无法忍受。影响农民赋役负担稳定性的因素很多,在20世纪前半叶最为突出的是附加税的增加,兵差的摊派和货币价格的涨落。
以上种种,仅在说明中国农村赋役制度特别是农民的实际负担是相当不稳定的,在实际中也是难以统计的,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然而笔者不能杜撰数字,也不能援引其他旁证代替之。这种不可选择性是微观研究中的无奈,也许它是偏谬的,也许它避免了更大的偏谬。无论如何,按照微观历史研究的法则,在没有获得更充分的证据之前,仍须尊重和依照1930年的原始统计,并据此继续进行农民家庭的收支核算。当年11村农户的平均赋役量是7.32元,这里仍取中农平均每户的赋役负担量,即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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