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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进程的管理瓶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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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进程的管理瓶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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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21: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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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约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要素主要表现在政府权限过大,单项协会功能变质,且管理不善;法制建设滞后;经营模式不合理;联赛产权不清;竞赛表演市场不兴旺。因此,应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加以创新,加强政府对职业体育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实行体育协会实体化,发挥体育协会自我管理功能;完善职业体育的法制建设和规章制度;明确俱乐部性质和产权,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明晰、独立的职业联盟,进行公司化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培育与壮大竞技表演市场。
[关键词]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瓶颈
一、前言
职业体育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核心和重点选择。我国职业体育市场虽然经过多年的培育,但并未形成可赢利的运作机制,大部分俱乐部亏损经营,依靠企业集团的投入维持运转。有学者对我国21家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调查结果表明,有47%的俱乐部严重亏损,O.5%有亏损,31.5%基本持平,另有21%略有盈余。白喜林等人对我国21家男子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0家俱乐部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占总数的47.6%;90%的俱乐部不能做到自我约束、自负盈亏。何志林等人调查了10家足球甲级俱乐部的经营状况,盈余的有2家,约在100万元左右;亏损的有8家,最多亏损额达1500万元。近年来,广东佛山、武汉雅琪、大连万达等先后退出足球甲级联赛,将俱乐部出售转让。到2001年初为止,已先后有28家企业退出甲级足球俱乐部的经营。
总体说来,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仍属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各种关系有待于理顺。从前几年的假球、黑哨风波、围棋及羽毛球等产业的中途夭折,到2004年的中超足球罢赛,CBA的踯躅不前,到诸如全美篮球协会中国赛的国外赛事推广与优势产业扩张,再到2005年的深圳足球俱乐部的“迟尚斌”事件和球员的两度罢训,以及天津立飞、湖南湘军等俱乐部的球员罢训事件,等等,都充分暴露出了我国职业体育的经营面临危机,还存在着市场发展不稳定,产品质量不高,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利益主体关系不够协调通畅等问题。
二、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管理瓶颈
1.政府权限过大,单项协会功能变质,且管理不善。我国当前的职业体育管理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实行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体制,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体育总局和各项目管理中心。它忽略了各单项协会、俱乐部的自主决策,过分强调各体育组织和个体执行指令计划的责任和义务,忽视了他们自身产业生产者的身份,忽视了各体育组织和个体在微观体育管理决策上的权利和利益,忽略了他们在微观决策中的主体地位。社会群团组织、体育实体机构(如俱乐部等)一道接受着国家体育行政机构的垂直管理,而在实践中他们的利益往往被忽略了。这样就使得体育管理宏观和微观决策的有机联系受到影响。
国外职业联赛几乎都是由职业联盟操控。职业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如NBA),或者是由各职业俱乐部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如英超联盟)。联盟的核心机构都是由各成员俱乐部的所有者或代表组成,对联盟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和投票表决;充分考虑到各成员的权益,管理透明、公平民主、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形成经营的整体。
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俱乐部原本都是政府投资的专业队,比赛皆由竞技体育司和项目协会管理。现在举办职业联赛,联赛的组织和管理者为各单项协会,而各单项协会则与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所辖项目的行政管理。因此,单项协会实际上被赋予行政管理职权,扮演着“二政府”的角色,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
在国外,比如英国或是瑞典,政府体育行政机构与体育联合会、体育理事会以及地方体育联合会、体育理事会之间都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伙伴关系”,政府只做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决不干涉社团的具体工作。我国虽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状况,但应积极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单项协会既负责本项目的普及、提高和国家队的建设,又从事常规赛事和职业联赛的管理。在项目市场管理方面,既制定政策法规,又从事具体经营活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由于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任命,并非由各会员俱乐部的利益代表组成,在运营过程中,协会未必能像职业联盟那样完全站在俱乐部和联盟整体的利益上进行经营管理。男篮甲A和足球中超的一些俱乐部的投资人要求成立职业联盟,就反映出职业联赛管理方面有不协调之处。
我国职业体育管理部门也颁布实施了大量行业规章制度,对许多行为进行了限定,但这项工作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问题没有涉及到,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有些条款同样也涉嫌违背法律,如运动员转会的摘牌制度就涉嫌违反《劳动法》。
2.法制建设滞后。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展的要求,规范化程度低,行政管理差,随意性强。具体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第一,俱乐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俱乐部内部人员职责不清,没有正常行使权利机构的职能,体育局行政会议代替俱乐部或企业包揽一切的现象时常存在。俱乐部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过于集中,仍沿用专业队的一套制度,经营、管理、人事、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二,俱乐部外部经营不规范。俱乐部经营没有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处理俱乐部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时,以政府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的现象明显。政府在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发展政策等方面尚存在空白,部门规章也未出台等,将危及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生存与发展。
3.经营模式不舍理,联赛产权不清。职业化改革之后,各单项协会仍然按照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以拥有职业联赛产权并直接控制职业联赛运行的方式,按照“路径依赖”的规律进行资本运作。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产权制度的建立,好像离他们还有很远的距离。形象地说,联赛的“腿”已经改革了,各路诸侯已经是在工商局注册的俱乐部的球队了,但是“脑袋”还没有变,还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而且其实体还是握有部分行政权利的国家体育总局的项目管理中心。这个集事业、企业和政府三种职能于一身的“渐进式改革”的过渡性产物,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的意识,还没有理清足协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分歧日益尖锐。
中国的职业体育已经进行了十来年,但有一个基本问题一直以来被人们所忽略,那就是联赛的产权问题。直到2004年首届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俱乐部的部分投资人联名上书中国足协,要求拥有联赛的产权,职业联赛的产权问题才第一次被放到了桌面上来。
在国外,职业联赛的产权很明确,为各俱乐部共同所有。而在我国,联赛产权却很不明晰。项目协会(与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实质上是体育行政部门)以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发起者的身份,依靠其行政权力和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沿革下来的权威,控制着我国职业联赛的经营与管理。以足球联赛为例。中国足协以其准行政机构的身份,运用行政手段把足球市场的收益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分配,而且以牺牲联赛运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来满足自身(代表政府)对政治效益的追求。由于联赛产权不明,造成了足球运营主体经济效益低下,打击了他们对足球投入的热情。产权不清成为中国足球产业发展的瓶颈,从而使我国的足球产业发展始终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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