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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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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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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2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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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是与整个国家的投融资制度同步演进的。在投资主体构造、融资渠道开拓、投资约束强化等方面,都逐步向市场体制过渡。但由于传统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刚刚起步,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因而,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制度就成为必然选择。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风险投资
一、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的现状
总体上来讲,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是与整个国家的投融资制度同步演进的,在投资主体构造、融资渠道开拓、投资约束强化等方面都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表现在投资方面,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逐步明确。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逐渐建立了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可以看出,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逐步加大,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投资达到数十亿元,外资与合资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规模更大,项目投资达数十亿美元。政府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主体之一,其位置的界定日趋清楚,与企业的分工越来越科学。从对投资主体的有效约束角度看,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所受的预算约束逐步强化。与此同时,政府投资的效率也受到政府财政支出规范化的约束。
表现在融资方面,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渠道取决于投融资主体的性质。对政府而言,财政支出仍然是投资的主要部分;另外,国债资金也被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正逐步拓宽。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可以获得政府风险基金、商业化风险基金的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的渠道更为广泛,包括利用企业利润留成的内源性融资,通过商业银行贷款,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等。外资企业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技术和资金的直接来源是母公司本身或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过程,传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还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刚刚起步,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以企业为核心的投资主体架构还没有真正确立。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应该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主体,虽然中央财政给予科技发展的资金支持已不算少,但人们仍然抱怨国家财政投入力度不够;而企业投资的热情并不高。第二,中央投资面广、分散,缺乏整体统筹和稳定、制度化的投入计划,投资的导向作用不明显。第三,产权交易体系不完善,难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特别是二板市场的缺位,制约着企业融资渠道的良性循环。第四,风险投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难以转化为产品并形成产业。第五,缺乏完善的中介组织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服务,导致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增加。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有限。一个理想的投资主体群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其一要有大量敢冒一定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其二要有一批信得过的风险投资机构。而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创办或资助的,载体一般是国有银行和当地科委,投资对象主要是国企,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科技拨款和科技开发贷款。虽然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9.81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03.2),但他们很少把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尚未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也缺少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保障机制。
2.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少一批合格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特别是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能够驾驭市场风险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是资本、技术和管理艺术相结合的新型投资形式,它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拥有较高的金融、管理、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机会,并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其早日成功。
3.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许多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经常会受到一些非经济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对投资项目的确定和评价带有浓厚的人情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投资不是集中于新生的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期,而是侧重于一般企业发展的中后期。而我国有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则是以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且基本上沿用传统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投资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影响了风险投资的效率和安全。
4.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风险资本出口不畅。获利性退出是风险投资的终极目标。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的退出有这样几种方式,即股票的首次公开上市(1P0)、股份出售、股份回购和清算,其中IPO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目前,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如最早进入我国的国际数据集团(1DG)已向近10家高科技企业投资,但大多数项目无法顺利实现资本的退出。风险资本的退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以发达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而我国的股票市场不仅规模小,而且很不规范,运作效率低。因此,我国通过IPO方式退出风险投资的企业很少。此外,由于我国不少风险企业脱胎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传统企业,它们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再加上我国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因而它们以出售等方式撤资也很困难。
5.法律和制度供给存在缺陷。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风险投资的专门法案或条例,这不仅使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无法可依,而且加剧了其发展的风险性。与此同时,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规定既不符合高新技术产业与风险投资的客观要求,也滞后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实践。制度供给的不足表现为政府对企业投资行为支持不力。政府成立各种风险机构及基金后,往往不是将基金交给成熟的专业公司去运营,而是成立官办公司,这样的公司往往存在低效、缺乏监督等弊病。对风险企业,我国目前仅有税收和出口两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还仅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而创业投资的政府担保和政府补贴制度尚未建立,使得许多投资者“望险生畏”,导致许多高新技术贻误了发展时机。此外,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不仅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风险投资不敢涉足风险较大的中试前期的投资。这些不仅影响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风险投资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运行的空间。
6.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与之相配套。但目前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力量薄弱,缺乏相应的高素质专门人才队伍。许多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这些都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7、尚未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和健康的投资心态。很多人受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思想观念的束缚,缺少创新精神和承担风险的勇气,对风险投资难于理解和接受。在风险投资的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健康心态,如急功近利,盼望风险投资能够“立竿见影”,而不知其是一种“耐心投资”,通常要经过3至7年才可能有较高回报;另外,对“知识资本”的不认同以及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不信任,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正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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