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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有经济垄断行业收益社会化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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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8: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经济垄断行业收益社会化的分配
 一、我国垄断行业的涵义及特征
  我国垄断行业是特指那些通过国家行政授权或者依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形成的某个或少数企业独占或者寡占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行业。这是一种典型的特殊利益集团,例如我国的烟草、电力、石油、电信、航空、金融等行业。
  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有三个基本特性:一是垄断性。即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二是全民性。即财产是全民的,垄断行业的股份每个公民都有份;三是公共性。即垄断行业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大都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及满足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性。既然垄断行业是全民的,那么它的收益就要回归全民,或者说要回报全民。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受益就体现为政府的公共投资上,即提供公共服务,如文化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住房保障、社会福利、城市公共设施及交通、国防等。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除了向国家缴纳一般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以外,每年还应向国家上缴红利。自1994年到2007年,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从未向财政部、国资委还有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分过红,每年只需上缴税收,并无红利上缴规定;2007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对红利的收取制定了适度、从低的原则。该办法规定国企分红的比例将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行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如钢铁、运输等行业;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2008年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必需上交红利,且不同类型的企业上交的红利比例不同。从2011年起,国家又对垄断行业实行新的5%-15%的红利征缴率。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办法是在每一分类的行业里面是按照固定分红比例来收取的。这种方式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因为有些企业处于扩张阶段,而有些企业则处于资本支出减少阶段,对他们采取同样的分红比例显然不合理。另外,我国垄断行业的收益分配体制以及当前相关政策体制不健全,不到位,从而产生了中国垄断行业上缴红利比例过低,将该大部分上缴的国家红利在自己行业内内部化、企业化,最终导致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的高收入。  论文代写 http://

  2.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从国际水平比较来看,我国垄断行业上缴利润比例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与西方国家上缴利润比例差别很大。新西兰国有企业董事会在与持有股份的政府部门协商后,根据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未来投资计划和盈利前景等因素来制定分红计划;丹麦、芬兰、挪威以及瑞典的国有企业董事会设定了多年度的目标分红率;法国国有企业除去税收之外,还需将利润的50%上缴给国家;一些欧洲国家将税后利润的三分之二都归于国家,而我国垄断行业只将15%甚至更低的利润比例上交财政,比例太低了,已经造成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并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经济发展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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