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谈|古代也有“婚前财产公证”?
最近,小编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小编需要做一个不擅长的事情:劝和。但是,这件事我也是无能为力,无法评判。事情是这样的,学社君朋友A和A的恋人B马上就要结婚了,但是他们却因为一纸“公证书”发生了纠纷,对,就是婚前财产公证。一方觉得是对方对彼此不够信任,另一方却觉得这是今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保护伞”。话说,这个婚前财产公证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呢?古代会有这个吗?学社君一搜资料才发现宋朝就有雏形啦! 原来,在宋朝,为了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女方的父母会在女儿出嫁前,也就是双方订婚的时候,将嫁妆清单列好,上面一条条地写着“某物有多少”。男女双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财产一个一个写清楚,然后双方共同签字。万一以后夫妻离婚,这张纸上的所有东西女方都要带回娘家,一个都不能少。这就是我国较早的婚前财产契约,有点像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方。《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没有一例妻子谴责丈夫未经她的同意卖掉女方嫁妆的案件,这对丈夫侵吞妻子嫁妆后,在去休掉女方的恶行进行了制约。有资料显示,曾有一个丈夫控告他想休掉的妻子偷窃了他的财产,法官通过调查后裁定,妻子把嫁妆藏起来不算偷窃。
宋朝时夫妻离婚,嫁妆仍归女方所有。“婚前所买房屋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古已有之,而且,在宋朝时就已经出现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打离婚官司分割财产的事情均有法可依,且有执行过的案例记录留世。宋朝的司法部门明确支持,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所买房屋在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儿前,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如果以后离婚,女儿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个不少地带回来。仅凭这一点,宋朝就无愧于历史上最具人文关怀的时代之一。难怪金庸等许多现当代名人在接受采访时都说,如果能回到古代,最愿意做宋朝人。“离知”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或“离”。
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而“离知”则是男女双方平权,相当于现在的离婚。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知”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宋朝有一本著名的法官判词大全,名为《名公书判清明集》,辑录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本书现仅存“户婚”一门,共22类,计117条,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其中记载了这样一条南宋法官的判决案例: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他要追回这个损失。判案的官员调查之后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妆换了钱后买的,后来又把它们卖了,而陈老头却说儿媳妇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最后,这个官员依照宋朝的律例判决说,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妆购买的田产,包括从自己娘家陪嫁过来的田产,都不属于男方家族,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陈老头败诉。不仅如此,这个主判的官员还给蔡氏写了一个证明,叫“田宅契”,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官方证明这个田产就是属于蔡氏个人所有,“以杜绝他日之争”。就这样,这场官司就此息事宁人。
嫁女儿居然可以倾家荡产?难道“剩女”是这样出现的?宋徽宗初年,苏轼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要嫁女儿。为了给女儿筹办嫁妆,苏辙特地卖了他在河南新乡购置的一块好地,凑了“九千四百缗(mín,古代计量单位)”,让女儿带进了婆家。“九千四百缗”就是9400贯,虽说当时已经是北宋后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但是1贯也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300块钱。那么9400贯相当于现在的多少?282万元!之后,苏辙在日记里说,他这是“破家嫁女”。换言之,为了给女儿办嫁妆,他几乎倾家荡产。范仲淹定了一个规矩:凡是族里男孩娶亲,彩礼都要按20贯的标准去送;凡是族里女孩出嫁,嫁妆都要按30贯的标准去置。
很明显,给女孩办嫁妆要比给男孩送彩礼负担重。 按照当时的购买力来换算的话,范仲淹所说的1贯大致相当于现在的4000元,20贯即8万元,30贯即12万元。也就是说,在范仲淹的家族里,男孩娶亲需要送8万元的彩礼,女孩出嫁则要带12万元的嫁妆。
因此,南宋袁采在《袁氏世范》卷中说:“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嫁资。”家里生了女儿如果不早种杉树作准备,等到女儿长成之时,不是债台高筑,就是嫁女失时。这也是为何宋朝盛产“剩女”的原因之一。
当时可真是富了一群女婿,穷了一帮丈人。 家境一般的闺女也会不小心成为“剩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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