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183 发表于 2016-11-22 17:54:00

请谈谈国际经济一体化与税收协调的关系是什么

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还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都与税收的国际协调有关。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意味着商品在成员国之间能够自由流通,因而需要协调成员国的商品课税制度,消除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而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则意味着资本和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对成员国的所得课税制度进行一定的协调。
由于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起点和基本内容,因此商品课税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一体化活动都是从商品课税(关税)协调起步的。另外,经济一体化理论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其中前三个阶段都与商品课税协调有关。分别表现在:
(1)自由贸易区阶段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但每个成员国可以对区外第三国按自己的税则独立地课征关税。
(2)关税同盟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同时各成员国对同盟外第三国要课征共同的对外关税。
(3)共同市场阶段要求成员国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均要实现一体化,商品、资本、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都能够完全自由流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废除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包括协调所得税制度),而且在商品市场一体化方面,还要拆除成员国之间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
(4)经济联盟阶段要求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充分协调一致,从经济意义上说,在该阶段每个成员国实际上已成为联盟国家的一个地区。
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商品课税协调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1)消极协调,这种协调只是简单地废除商品流通的税收障碍,自由贸易区阶段的关税协调就属于这种类型。(2)积极协调,这种协调是在原有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一体化的要求,对其进行调整和创新。在关税同盟阶段实施共同对外关税以及在共同市场阶段协调成员国国内商品课税都属于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与消极协调相比,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已带有一种超国家的调节成分,因此需要建立一个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权力机构,来实施这种积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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