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183 发表于 2016-11-20 22:28:48

请谈谈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它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关系?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对汇票的说明。(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5)对装运单据的说明(6)其他事项: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保证承付的文句;开证行的名称及地址;其他特殊条款(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subject   to   UCP....)的文句。
信用证是买卖合同的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
关系: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信用证和买卖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契约。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契约。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的规定,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行的情况。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如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传统信用证上加添“详情参阅某某号合同”或备用信用证上加添“参照某项工程契约”等,银行仍然与该合同毫无关联,并不受其约束。在银行业务上,银行只须确认在发票上有此项记载已足,于此情况,即使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甚至有诈欺事件,只要银行系属善意处理信用证业务,买卖方就不能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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