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 (孟凡麟 闫宝龙 编著)课后习题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7。ACCDBAD二、多项选择题: 1、ABD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 五、案例分析题: 1.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2. 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第五、对价金和费用的误解。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大误解都能导致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能构成重大误解。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徐女士所卖房屋的价值为117654.64元,而代某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价值仅为4.4万元,加上当时处理丧事的客观情况,故可以认定徐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予以撤消。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B3、C4、D5、B6、A7、C8、D 9、B10、C二、多项选择题1、D2、ACD3、ABC4、BC5、AB6、ABCD7、ABCD8、BCD 9、ACD10、BCD四、案例分析题1、(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Hidden Mess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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