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0835 发表于 2018-8-24 17:05:41

2018我国旧城改造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摘 要: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进行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由于旧城改造自身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以及大规模旧城改造引发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使得如何科学地进行旧城改造成为当今城市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旧城改造的内涵,分析了当前我国旧城改造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旧城改造;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254-01
  
  一、旧城改造内涵
  旧城改造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包括再开发、修复和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
  再开发是指在布局混乱、城市功能丧失、城市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城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拆除全部建筑和构筑物,拓宽城市道路,新建各种必要的城市设施,重新安排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环境质量,彻底改变原有城区景观的大规模城市改造建设。修复则是指拆除不良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尚可保留或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保护性修缮、改造,并新建各种必要的城市设施,重新安排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环境质量,部分改变原有城区景观的中等规模的城市改造建设。   http://
  二、我国旧城改造存在的问题
  (一)重造轻改。目前我国许多城市认为旧城改造就是大面积拆光老屋旧宅、代之以具有现代特征的高楼大厦,加之旧城一般位于市中心,也是房地产开发商的热衷之地。不少城市将旧城中的居住用地和其他低地价地成片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大规模拆除后转换成商贸办公和娱乐用地,使低地价转换为高地价。
  (二)重视商业利益,忽视社会公平及外迁居民利益。旧城改造的拆迁户中很大一部分收入水平低的弱势居住群体面临着失去住房的现实,较之其他人,他们更加依赖于市中心,因为往返于市郊之间的交通费会削减他们的住宅标准和其他生活花费。此外,外迁居民的利益也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开发商与业主关于拆迁补偿的谈判,往往由于政府的介入而带有极强的行政色;由于安置房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或者一些外迁小区不具备合格的居住条件,以及补偿安置标准差异悬殊等问题,外迁居民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三)重视大面积改造,忽视历史古迹和历史街区的保护。我国旧城中一般都有文化遗存,但却与旧城改造之间存在种种矛盾。从城市建设角度来看,古建筑、古街道比较破旧,不能提高城市整齐美观形象。以新换旧作为旧城改造中最快捷的方法,却是以毁坏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从土地利用角度来看,古建筑、古街道占地广、容积率低,单纯从土地资源利用角度考虑保护此类用地也是不合理的。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通常被用于旅游,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与开发成其他用途相比,差距悬殊非常大。于是,不少城市为追求经济效益,将整个城市一拆到底,大面积的重建严重损害了历史文物。   http://
  三、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旧城改造的对策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主导的原则。政府作为旧城改造的指导者和宏观调控者,必须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改造观念,将工作重点放在产业、用地结构的调整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与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社区结构的完善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等全局性长远目标,合理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克服和避免大拆大建现象。同时,政府还应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实行包括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给予信贷支持等政策来扶持开发商对某些亟需改造的危旧房区和具有很高历史文化价值、需要保护的古街区进行改善;还需制定适度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既考虑开发企业能获得正常投资利润,又要保证一定水平的日照、通风、采光条件,维护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科学规划,加强公众参与。首先,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员应增强科学发展的意识,在充分研究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静态到动态,远近期有机结合,局部改造与城市整体协调发展的规划方案。其次,在编制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坚持走房地产综合开发道路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的原则,从总体上对旧城区进行全面研究,树立经济观念,按经济规律办事。最后,在编制旧城改造规划时,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同时不应遵循传统的项目结、人员走的模式,而应长期关注旧城区更新的动态发展,随时通过双向沟通的方式改进规划方案。论文代写 http://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拆迁方面。首先,要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及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现行的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公共利益就等同于建设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启动征地权,侵犯被征地的所有者的利益。其次,应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之以新法。《条例》是从管理角度立法,存在着过多行政干预和过多国家利益的保护倾向;此外,其仅仅只是一部普通的行政法规,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应尽快对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结合近年来实际操作中发生的冲突案例,对《条例》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以此制定并通过合乎民意的《拆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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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蔡迎莹(1989 ),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投资学。
  参考文献:
  高波,葛扬,黄贤金.城市新区开发的对策与政策建议.南京社会科学.2000,11:13-18.论文网 http://

  刘祥生等.旧城改造与可持续发展战略.长江建设.2000,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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