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的一点看法
浅谈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的一点看法1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的概述
1)公共管理概念。公共管理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西方兴起并获得发展,其定义也是尚未有定论。从现代角度而言,公共管理是以政府部门为核心,整合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多种方式, 加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管理能力, 以达到实现公共利益目的。从原理和方法看,公共管理与其他管理有许多相同点,但在管理的目的、性质、手段方面有自身特色。
2)农业机械化的定义。人们对农业的认识从是一个逐步过程,对农业机械化概念的认识是逐步加深,内容也在逐步丰富。同其他方面一样,农业机械化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农、林、牧、渔等各个部门实现机械化过程,根据与农业发展需求,逐步完善农业生产方式,实现机械技术和现代管理的结合;后者是指农业生产中某环节或者某种农业产品生产过程机械化。即以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代替人和畜力等传统农具,进行农业作业。
2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目标
从公共管理角度,管理和服务密不可分,农业机械化是为服务于农业经济生产,如离开了农业生产和经济,则其发展与否就失去意义。这样来看,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并促进工业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3农业机械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
1)从法律制度方面完善保护农业机械化。在此方面,发达国家有此经验。因此,作为中国,应借鉴这些经验,结合实际修改和完善相关方面法律,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推广法,并把农机服务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职能地位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再如,制定农机装备和设施安全法规,以明文法规约束农机建立的责任、义务、权力,推进农机安全管理体制规范化。此外,还可根据WTO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制定其他相关法律,从政治、法律、财税等方面形成合力。
2)从管理体制方面健全农业机械化管理。①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行政管理制度。从公共管理理念而言,农业机械化属混合性产品,既依靠市场机制,也需要政府支持。但政府机构改革仅靠减少机构、人员和财政支出是不够的,还应该转变政府只能,发挥好公共财政作用,重点加大支持力度。②切实提高农业机械化监理部门的地位。农机安全监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由行政单位按照法规程序进行,技术检测应当由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实现行政与技术检验服务的分离。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依照法律监督管理农机安全和事故仲裁。技术检验部门则负责对与农机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方面的管理。③逐步促进县乡机构改革,完善农业机械化管理体制。农业机械化的管理应突出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且负责了解、掌握基层农机化发展现状,作为政府的有效决策依据。其他管理职能,由县农机部门按农业生产状况统一安排。
3)从体系方面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①逐步尝试并大力推广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该服务作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关系。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作为主体, 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服务对象,双方地位平等。政府部门应当制定规范统一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保护双方的协议,维护双方的利益。②把鼓励农业机械化跨区作业作为有效手段。该服务是指跨越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的农机作业服务。该服务可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的分散经营与农机所需求大面积集约经营之间的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工作重点是做好服务和必要的管理工作。③鼓励成立多形式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政府应采取诸如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措施等来鼓励和扶持发展该组织,以此逐步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④不断完善建设农业机械化的信息网络。政府要在克服信息网络滞后,对农机服务社会化影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使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及时、全方位的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合理的配置农业资源。⑤开展农机服务需要严格遵循市场。该组织应按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求,以提供社会化的服务为重点,如示范推广、技术培洲、信息、中介等。从当前看,应该建立并完善农机服务系统,解决社会化服务等问题,如建立、健全农机作业、维修、销售等市场。
4) 要加强建设和完善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农机推广包括对技术推广经费的支持和环境的改善。针对各地差异和需求,在农机产品选择,技术化和作业方面加以选择,其目标是,农机和农艺要紧密结合,达到预定生产目的。作为农机推广人员,应要考虑当地农民环境和生产条件及人员素质,通建立实验性的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等形式,逐步引导农民生产。要通过取得的成效来得到农民认同,最终转化为行动。因其产生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由国家财政承担该费用。通过多措并举,促进农机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
管理和组织的创新所产生社会、经济效益,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也是保证农业机械化经营的重要举措之一。既需要农业机械化本身和农民共同努力,也需要各级政府以积极措施进行支持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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