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慈善绑架问题及其防治
摘要:慈善绑架是指慈善活动中捐助者以捐助的名义胁迫受助者满足其私人目的或利益的行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胁迫受助者感恩或者写感谢信、胁迫受助者配合捐助者进行自我宣传、曝光受助者的私人信息等。慈善绑架兼有慈善性和胁迫性的双重特点,慈善性是指它以慈善的名义进行,并至少在效果上实现了救助的目的;胁迫性是指它利用慈善要挟并强迫受助者做不愿意做的事。捐助者、媒体、慈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评价慈善绑架应该坚持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在效果上我们应该对带有绑架的慈善持肯定的态度,而在动机上我们应该对慈善绑架持批判的态度。慈善观念的滞后、网络媒体的负面作用、慈善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是导致慈善绑架的三个重要原因。防治慈善绑架,要树立正确的现代慈善观,发挥网络媒体的正面作用,加强慈善的法律制度建设。关键词:慈善;慈善绑架;慈善观念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慈善绑架就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目前人们对慈善绑架的讨论,严格说来还没有进入规范的学术领域,更多地体现在较为随意的日常话语中,因而显得零散且缺乏理论深度,这显然不利于慈善绑架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据笔者了解,目前学界还非常缺乏对慈善绑架问题的研究,涉及的论文与专著几近于无,相关讨论也少见于各种学术研讨中,有鉴于此,本文就尝试对慈善绑架的内涵、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去评价和防治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同仁对这方面研究的重视。
一、慈善绑架的理论分析
慈善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不是政府的社会救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而是民间的一种道德活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政治、法律可以强制人去履行其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但道德却不能这样,无论是道德行为还是不道德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否则它只能是一个非道德行为(即没有道德价值和意义的、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我们不去谴责一个违背人的意志自由的不道德行为,也不去称赞一个不出于人的意志自由的道德行为,也正因为这样,道德总是跟人的自由与自律有关――这也是维护人的尊严所必需的。慈善作为一种道德活动,也必须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它必须尊重人的意愿与尊严,包括捐助者的意愿与尊严和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我们既不能以慈善的名义胁迫他人进行捐助,也不能以捐助的名义胁迫受助者做他不愿意做的事,否则将出现慈善异化,导致慈善绑架。慈善绑架目前在网络上主要是指受助者针对捐助者的慈善绑架,比如各种逼捐、索捐等行为,而我们这里主要指的是捐助者针对受助者的慈善绑架,它也属于慈善绑架的一个向度。①在这个向度上,我们把慈善绑架定义为:慈善绑架是指慈善活动中捐助者以捐助的名义胁迫受助者满足其私人目的或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包括三个要素。一是慈善绑架的实施者为具体从事捐助活动的捐助人或捐助机构(即捐助者),受害者为具体接受捐助行为的受助人或受助机构(即受助者),人和机构都有可能成为慈善绑架的实施者或受害者。二是慈善绑架是以捐助(慈善)的名义进行的胁迫,因其他目的进行的胁迫就不是慈善绑架,而且其绑架性主要体现为一种胁迫,即带有要挟性的强迫而不是单纯的强迫。三是慈善绑架是捐助者为达到个人目的或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慈善活动本来为救助人的目的而来,但在慈善绑架中这个目的却遭到捐助者私人目的或利益的支配,从而导致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遭到了绑架。
现实中慈善绑架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主要的有三种。一是在慈善活动中胁迫受助者感恩或写感谢信,并以此作为他是否有资格接受或者继续接受救助的条件。这种慈善绑架多发生在资助贫困生的慈善活动中,比如2007年8月,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因没有主动给资助者写信或表示感谢,而被主办方以缺乏感恩之心为由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②此事一经报道,就引发了人们的激烈讨论,很多人认为,以是否致谢或感恩作为学生能否得到资助的前提和条件,其实是无视甚至践踏贫困生意愿与尊严的慈善绑架行为。当然,如果受助学生自愿和主动致谢,应该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我们不能凭借慈善胁迫学生这么做。二是在慈善活动中胁迫受助者配合捐助者进行自我宣传等。这种慈善绑架多发生在捐助者直接面对受助者的慈善活动中,在慈善活动中捐助者的私人目的或利益是多样的,但它们都不是慈善本身该有的,比如有的捐助者每次捐助都带着媒体,然后要求受助者配合自己作秀、合影、进行自我宣传等,以满足其虚荣心或达到增加其知名度的目的,而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却很少得到尊重。③三是在慈善活动中不顾受助者的意愿与尊严肆意曝光其私人信息,特别是受助者不愿意公开的有损其人格与尊严的信息,比如贫困状况、身体缺陷、意外变故等。这种慈善绑架多发生在媒体主导的慈善活动中,或发生在媒体对慈善活动的报道上。在网络信息时代,许多慈善活动都是在媒体的主导下展开,或因媒体的有效报道才得以顺利进行,但当媒体违背慈善本意而过度追求事件的新闻性、点击率时,就有可能导致慈善绑架。以上三种慈善绑架形式,有时会单独发生,有时会与其他形式交叉或重叠发生,特别是媒体的慈善绑架,它可能随其他形式的慈善绑架而发生。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慈善绑架兼有慈善性与胁迫性的双重特点。一是慈善绑架的慈善性。慈善绑架的慈善性,一方面,表现为它拥有慈善之名(是否拥有慈善之实那是另外的问题),即慈善绑架自始至终都以慈善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其他的名义进行;相反,这些行为若是以其他名义进行,比如以经济交易的名义进行,而且发生在经济交易领域,那它就不是慈善绑架,有可能是正常的经济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慈善绑架的慈善性还表现为它至少在效果上(而不是动机上)或多或少地实现了慈善的目的。在带有绑架性的慈善活动中,很多需要救助的人至少在物质上得到了真实的救助,也正因为这样,有不少人对慈善绑架持宽容的态度,认为这些捐助者毕竟真金白银地进行捐助,因而总比那些光做道德评判而没有实际捐助的人值得肯定。二是慈善绑架的胁迫性。慈善绑架的胁迫性主要表现为捐助者以救助的名义向受助者施压,胁迫他们满足其私人目的或利益要求,从而导致受助者的意愿和尊严遭到了绑架。慈善绑架的胁迫性主要是精神上的软暴力,即它利用受助者需要救助的心理以及在慈善活动中的弱势地位而向他们施压,迫使他们就范,而不是物理上的硬暴力,事实上在慈善活动中捐助者也不可能通过硬暴力迫使受助者做什么。值得注意的是,慈善绑架的胁迫性质主要取决于受助者的行为是否是被迫的,而不主要取决于慈善行为本身;相反,行为本身若是出于受助者的意愿,比如受助者自愿给捐助者写信致谢,或者私下自愿为捐助者做宣传,那就不是慈善绑架――否则受助者正常的感恩与回报都得不到确证,这就像道德行为一样,它必须出于行为者的意愿,否则即使行为符合规范上的要求也不能称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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