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微信阅读的版权困境与对策探究
[摘要]当下,微信逐渐成为中国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另一方面,其多样化的传播形式和渠道,也带来了诸多的版权纠纷和争议。解决微信阅读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需要政府、运营商和微信用户的共同努力。[关键词]微信平台;版权保护 ;维权意识
自媒体在互联网上的兴起,使得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百度贴吧、知乎及优酷视频等自媒体平台进行创作和传播。其中,微信作为国内第一大移动即时通讯软件,截至2014年2季度末,其月活跃用户达到4.38亿,公共平台数量超过580万。每天,数以亿计的视频、图片和文章等信息通过微信传播到6亿用户的手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资讯。微信已成为中国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信息获取和阅读的平台之一。然而,在微信阅读应运而生的同时,平台推送、转载和分享信息所带来的侵权问题也给自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微信中的版权侵犯类型
微信公共平台为了获得更多的用户关注,必须以内容来吸引粉丝的眼球。然而,原创性的内容需要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很多公共账号无法支撑原创性内容的持续生产,于是便倾向于选择通过整合、转载甚至抄袭其他平台内容的方式来获得阅读量和粉丝关注。目前,微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侵权类型:
第一,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如在2014年9月广东发生的首例微信侵权案件中,被告最潮中山公共号擅自发布了多篇与原告中山商房网公共号内容相同的文章,最终被判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2006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此类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若转载过程中又对原作进行篡改,则还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转载内容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根据权利人明示许可制,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取得明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不得转载。目前,许多微信公共号的侵权行为主要属于这一种类型。在现实中往往由于侵权的自媒体分散、侵权作品数量小和被侵权媒体难以进行有效制止和维权,导致此类侵权行为不断产生。
第三,不经允许摘录、整合媒体的报道也属侵权。在一些自媒体公共号中,常常能看到摘编、综合多篇报道的作品。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摘录、整合媒体的报道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且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若微信公共平台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又并未构成新的汇编作品,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三种是目前微信阅读涉及的主要侵权类型。此外,一些不常见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侵权形式也值得引起注意。比如,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原创微信作品转载到报刊等媒体上,或者图书出版商未经许可将大量微信作品编辑成书出版,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等。随着微信阅读的普及和平台背后商业利益的驱动,跨平台、多样化的侵权形式将会层出不穷,为版权保护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
二、微信所带来的版权保护新难题
第一,微信作品形式新颖、繁杂,涉及主体广泛,给司法判定造成了困难。在现有的法律条例中,法律所保护的作品难以涵盖微信传播中各种各样的作品形式,通过抄袭微信作品而获利的商业模式隐蔽而多样,出现侵权行为后,难以根据法律条例判定该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在侵权过程中,涉及平台服务商、原作者、侵权者和转发者等多个主体,也给保护工作带来了难度。
第二,微信作品的传播渠道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导致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取证、举证的难度较大。微信公共平台通过粉丝订阅方式传播信息,用户接受信息后,可以进行任意修改以及删除处理,也可以自由地进行转发和分享,甚至将微信中的文章以其他形式转发到其他的自媒体平台上去。很多网络作品经过多次复制和转载, 原文的出处很难查证。这样一来,原作者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被利用的情况,也很难证明该作品的原创性,这给取证和举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第三,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首先,多数用户将微信视作一个分享交流的平台,在传播信息时有很大的随意性,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对侵权内容进行转发和分享,事实上助长了侵权行为,自己却茫然不知;有时,作者出于传播目的,当他们的自身版权被侵犯时,也并不在意,不去追究相关责任。其次,维权诉讼过程漫长,举证烦琐,维权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很高,赔偿标准不高,这些因素让很多被侵权者选择沉默,不继续追究。目前,通过向腾讯公司举报侵权行为,获得平台的相关处理是最常采用的、最有效的维权手段。然而,即使腾讯公司采取警告、删除原帖和封号的形式,也很难消除影响,挽回原作者的损失。
三、关于解决微信版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
解决微信的版权保护问题,最重要的是在维护微信分享性、互动性和保护原创智力成果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一方面,既要维护创作人的合法权利,激发原创动力;另一方面,也要维持微信自由、共享的活力,留存微信传播知识的积极功能。为此,需要政府、服务商和使用微信公共平台的机构与个人共同努力。
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出台新的管理条例
由于微信传播所呈现的新渠道、新形式和其本身的功能,现有的法律条例难以适用于管理此类网络平台,需要做出新的解释和修订。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行为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但显然其列举的使用方式已不适用于自媒体的传播方式。为适应自媒体的快速传播,可适当降低自媒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若传播人以非营利为目的,且传播范围较小,转发次数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侵权。这样既节省了执法资源,也可以为知识的传播营造健康的环境。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管理条例,明确涉及的概念,界定具体的侵权行为,明晰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为维护微信中的版权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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