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善治理论下网络谣言的公共治理
[摘要]善治在网络谣言治理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对政府的作用范围及方式做重新界定,重视治理过程的法治化、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发挥网络民间组织、社区和个体公众在治理过程中的效用和作用机制,从而形成从现有单一到多元的网络谣言治理的优化方案。[关键词]善治;网络谣言;舆论治理
乌尔里希贝克将后现代社会诠释为风险社会: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这种社会风险对人类的威胁已经超过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的积累导致公共危机的产生,而谣言往往成为公共危机的直接诱因。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谣言都是一种以信息传播为特征的集群行为。在信息化社会,互联网日益成为重要的传播工具和舆论平台,网络谣言作为一种负面的舆论资源,威胁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公共管理的绩效,因此具有强大的负面外部效应。
一、网络谣言善治的必要性及实现模式
1.善治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形态大格局的演变,多元的社会利益主体的出现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的传播方式和传播秩序的出现,单纯依靠传统的政府强力控制,而忽视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已不能适应对网络谣言引发的公共危机事件的有效管理。而重视公民自我管理的作用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和必然要求,在2011年7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提出的核心思想: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正是对此要求的回应。
虽然存在国情的差异,但从核心内容来看,以上党和政府的《意见》和来自西方政治学和社会学且在我国学界受到热议的 善治理念不谋而合。善治是指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各个平行主体就某项共同关切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彼此协商对话与合作,在公开、公平、平等、开放的原则下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以期达成共识。
2.善治的基本模式
善治是治理的理想状态,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也是还政于民的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合作管理,是追求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正和博弈关系的一种努力。近年来的几起重要公共危机治理的实践也证明,改变原先单一的政府控制模式,在网络谣言治理领域开始尝试多元治理和多程控制的善治模式是必然的趋势。
结合舆论管理的特征,对于谣言危机管理的善治模式就是:在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下,由政府主导,政府机构、个体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在面临大规模危害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面前协调好彼此之间的角色和关系,分工合作,以期将网络谣言的危害降低到最小化的管理方式。
二、在网络谣言善治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功能
1.政府主导的正当性
网络谣言的治理具有非常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而属于公共产品。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政府在网络谣言危机治理中的宏观调控以及组织协调发挥的主导作用依然是最重要的。同时,谣言管理在本质上属于舆论管理,舆论具备多元性和流动性的特质,使之成为社会生活和国家决策过程中非常微妙的因素。李普曼因此说,在很大程度上,公共利益与舆论根本无法一致。并且,公共利益只能由一个特殊阶级来管理。实践和理论双方面的因素,使我国政府主导对网络谣言的公共治理成为必然。
2.社会信任资本是发挥政府主导功能的基础
任何公共危机事件的预测和应对的有效性,都与对事件中民众的社会心理预测及其应对的正确性有关。有效建立公众心理预警机制是治理网络谣言的第一步。在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要求下,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的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发言人制度、主流媒体,特别是党报(这里的党报概念也包括主要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络媒体等)的时空资源,对社会现实报道做到客观公正,报喜亦报忧,树立官方信息渠道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官方信息渠道的权威性作为一种优质历史传统,是创造社会信任资本的重要因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增加公众的社会安全感和信任感,特别是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建立公众对于谣言的心理免疫力。这样在公共危机爆发时,公众对政府信息渠道的信任得以延续,公众才能不再迷信小道消息和谣言的蛊惑,从而避免社会恐慌,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法治化是发挥政府主导功能的途径
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依法加强网络谣言危机管理是提高危机管理合法性、权威性的需要。网络谣言危机管理的法治化就程序来看,包含法律制度的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就内容来看,则包括网络谣言危机预防的法治化和网络谣言惩治的法治化。
第一,谣言危机预防的法治化
相关信息的模糊性是谣言产生与传播的两个因素之一。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很多时候是源于网民对信息本身的无知,制度缺陷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则是这种无知的成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以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代表的信息公开制度使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初具形态。就目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来看,关键是明晰制度设计,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
第二,网络谣言惩治的法治化
我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81条、第221条和第291条等相关条款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影响证券交易,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及编造恐怖信息等行为做出了有罪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规定网络传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于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惩处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责任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需要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如举报、取证、审判和制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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