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6520 发表于 2018-8-24 14:53:04

2018我国器官捐献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究

  摘要: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突破性发展,多年来为解除患者器官坏死病痛做出了突出贡献,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也是我国红十字会的一项重点援助服务项目,在保障器官捐献与移植治疗的科学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器官捐献政策与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器官捐献顺利进行的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解决。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在器官捐献问题上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提出解决策略,希望可以有效弥补我国器官捐献政策的漏洞,促进器官捐献工作的科学合理运行。
  关键词:器官捐献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器官移植治疗方式起源于美国。在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医疗事业发展过程中各国普遍面临着器官来源不足问题。如今在器官坏死性疾病临床治疗中对器官移植的需求量逐渐加大,器官捐献工作的有序运行是实现器官移植治疗的重要保障。我国器官捐献政策目前存在较多漏洞,捐献者与器官协调员之间往往因为身体状况及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严重影响我国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治疗的秩序。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红十字会工作经验,探讨如何通过红十字会的介入弥补器官捐献政策的漏洞,研究探索化解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中纠纷矛盾的对策。
  1.我国器官捐献现状
  器官捐献是器官移植治疗的物质基础,器官移植是通过将患者丧失了功能的器官切除,植入他人健康器官以获得治疗效果的疾病治疗方式。我国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事业始于上世纪60年代,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发展,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大国,现在每年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病例可达百万之多,但可供移植的器官总数却有限,供不应求,每年死后愿意捐助器官的公民数量只有百余人,为器官移植治疗带来诸多限制性因素。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负担较重,尤其近些年来高科技医疗技术的推广使器官移植手术数量逐渐增多,因此器官捐献的需求量逐渐上升。由于器官捐献方面的制度建设比较缓慢,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既有的发展历程中很难总结出有效的工作经验,因此器官捐献工作没有得到妥善的维护与保障,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不当损害了器官捐献的合理秩序以及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目前主要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类型包括终末期的肝病病人和终末期的肾病病人,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每年大约有近30万的终末期肝病病人和近100万的终末期肾病病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是每年能够主动捐献器官的人数极少,另外的绝大多数为不愿意捐献器官,有一少部分人为捐献无门。总而言之,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极为缓慢,诸多制度法律尚待完善。
  2.影响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性的主要因素
  2.1传统观念对器官捐献有一定的排斥倾向
  人民受儒家传统思想较深,儒家典籍里有一条重要的规训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动,因此绝大多数中国人均认为自己身体的每一部分都是自己的乃至父母的财富,不能为他人所占有,即使是死后,也不能让自己的或是亲人的尸骨有半分的损伤与缺失。如此,多数人在内心深处根本没有捐献器官的思想意识。传统观念对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强大的阻力,器官捐献数量的过少致使患者在得不到合适供体的情况下而死亡。每年都会发生难以计数的因为缺乏器官来源而导致的患者死亡事迹,它以铁的事实印证着传统观念对于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工作的负面影响。
  2.2国家没有出台有效的器官捐献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立法与制度规范目前处于起步状态,影响器官捐献的脑死亡的判定也没有广泛应用。只承认心死亡,没有将脑死亡做为器官捐献的标准广泛应用于临床。脑死亡不被认可,并且没有法律保护,医生面对大量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束手无策,只能任由一大批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在得不到及时治疗的情况下痛苦死去。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器官捐献立法与相关规则条例不健全,使器官移植治疗缺乏保障。通过研究器官捐献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不难发现科学完善的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制度是器官捐献移植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重点应当逐渐转向制度法律的建设与完善。
  2.3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力度缺乏
  由于缺乏宣传力度,关于公民死后有偿或无偿捐献器官的文件资料数量极少,人民群众没有机会接触较多的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治疗的知识,因此不能受到良好的器官捐献教育,为器官捐献工作的进展增加了难度。我国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没有深刻认识到加强器官捐献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在主持管理器官捐献工作中没有做好公益性的宣传教育,往往只重视器官捐献工作的流程指导与各种相关事务的处理,缺乏对人民群众思想认识的关照,也没有认真研究人民群众对于器官捐献的工作的基本态度,如此便无法采取适当的宣传教导措施。因为人民群众没有正确积极的关于器官捐献的认知与了解,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难度便不得不加大。
  3.促进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科学发展的措施
  3.1加快器官捐献立法
  我国医疗卫生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器官捐献的立法与规范条例保障。在立法中严格确定脑死亡为器官捐献的标准,提高器官捐献的科学性。确立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应当加大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普及,确保公民能够全面了解器官捐献的具体内容,努力解放思想,破除一些陈旧观念,引导人民群众关心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事业。在2006年时我国连续公布了4条有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规定、工作方案以及条例等,逐渐确立了器官捐献工作的一些基本规范。在2013年3月27日又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而且提高了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规范性以及技术水平。在未来的器官捐献立法中,我国器官捐献相关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深入考察人民群众对于器官移植的思想观念,多加关照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从健康投资角度出发形成合理规范的法律管理方式,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3.2重视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器官捐献工作有序进行
  在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工作中,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可引进红十字会相关管理机制。红十字会辅助进行器官捐献来源、器官摘取、运输保存、以及费用计算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协调政府立法管理部门与医院方面的联系,器官捐献个人(捐献者家属)与医院的联系,保证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手术的公开透明性,充分维护捐献者个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好与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有关的社会、伦理、人权及医学等问题,确保器官捐献工作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协调与维护工作中应当建立直接领导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与功能,保障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工作开展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性,真正避免各种利益纠纷以及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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