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建立失业保险金正常调节机制研究
[提要] 当前失业保险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失业保险金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不足,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因此,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管理,就要从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力度,切实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积极探索失业保险跨省市转移的发展模式等方面着手改进。关键词:失业保险金;调节机制;研究
一、当前失业保险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金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参保单位对失业保险政策认识不到位,把瞒报、漏报失业保险费作为单位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一些效益好的单位认为自己的职工不会失业,缴纳失业保险完全是杀富济贫,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时,向不同险种的经办机构提供不同的核定依据,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而一些效益差的单位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不愿为所有职工购买失业保险,在申报时少报、漏报参保人数。
(2)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不足。对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在《社会保险法》当中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是促进就业的措施宏观、抽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对如何促进就业、通过怎样的途径等具体内容没有做出具体的指导;另一方面是职业技能培训效果不容乐观。为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相应的建立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校。但很多地方的培训机构形同虚设,受培训项目、人员和经费等因素的影响,作用不大。
(3)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过多年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社保关系查询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此项举措,对拓宽社会保险覆盖面,调动职工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起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但具体到我国的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方面就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扩展面和各部门信息共享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用工单位用工满一个月就必须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经办工作中,用工不参保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部分人从公积金、地税等相关部门查询后,均有公积金和纳税登记信息,而实际上并没有依法参保缴费,这与信息化建设滞后不无关联。
二、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力度。失业保险金流失的原因除了骗保者本身主观因素外,认定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力、人浮于事等等,也是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的重要因素。对此,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失业保险支付监督机构,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导、工会、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和其他社会团体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征缴、支出进行监督,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安全。充分发挥媒介舆论的监督作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骗取失业保险金问题,一经核实,要严肃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通报,警示不法单位和个人。
(2)切实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第一,健全劳动就业制度相关配套。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劳动就业制度的配套。在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中,逐步淡化鼓励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改变过去片面的强调劳动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做法,积极有组织地引导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第二,开展针对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就业培训计划时,须对人才需求市场做好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调研结果,开展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在培训工作中,要制定严密、详实、操作性强的培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学练结合,切实提高受训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提高受训人服务技能的根本目的;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职业技能服务水平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技能资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学员要继续培训,直至服务技能考核合格。
(3)积极探索失业保险跨省市转移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在不同地区之间可以接续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使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不受地域和户籍制约的发展模式,成为突破制约失业保险发展瓶颈的重要途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在发生跨统筹地区工作变动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发生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以迁入地的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实现在工作地领取失业金,而不是现行规定的户口所在地。参保人如在失业期间到外地居住,可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新居住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参考退休金异地发放的方法,采用异地发放失业保险金。不仅便捷、高效,而且有力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性质,对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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