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6247 发表于 2018-8-24 12:44:15

2018论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

  论文关键词: 公共利益 政府职能 实现途径
  论文摘要: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在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通过合理制定、有效开展公共管理。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面临的重大课题。要在正确认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有效探索实现公共利益的正确途径。
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是一国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正是这种“公共利益”代表的性质,决定了其职能首先应当是公共职能,亦即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集中抓好三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见,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目标。
一、“公共利益”内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社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社纳人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政策”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称公序良俗。
我国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体上有以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和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凸现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规范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从而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内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强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既紧密相连又各自区别。性质上,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享有的实际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与排他性,社会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与、法等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同层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既是解决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价值的原则,发挥价值示范作用仁’〕。
应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范围宽泛和含义复杂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断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概括国内外学界的主要意见,大多认为,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才可能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必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3)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或特别牺牲。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社会转型向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挑战。政府公共管理在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和压力时所做出的调整和创新,是渐进地进行的。其表现形式是政策替代,逐渐替代原先旧公共政策。正是这些政策替代,逐渐引发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转变,其变革轨迹是: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权力和责任相脱离的政府向参与的责任政府转变。目前,一些基层政府本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培育发展民间组织进行着改革和探索。这些探索不是简单地对现有进行修补增减,而是将政府的组织重建、职能转变、流程再造、管理更新进行有机结合。应该说,这一探索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为实现政府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现在,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已经变得越来越明确:公共管理必须走向民主化和公开化;重视社会公民的参与;强调与他人共享权力,使公民真正得到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的精髓和追求目标,就在于“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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