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从权力有限论看领导干部正确的权力观(1)
权力有限论是把权力视为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的观念。权力有限论是 现代 政治 民主观念在 法律 上的延伸,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职权特定化和具体化,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 理论 、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具体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现代权力观的精髓。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是其根本内涵。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当前党员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权力观的 内容 包括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力是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的观念、权力的义务和责任及服务观念。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场合对领导干部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有过阐述,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等观点,到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最终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体现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科学 权力观。从根本上看,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宪政民主理念的集中体现。
一 权力有限论的一般含义
把权力视为区别于公民、法人和其他 社会 组织享有的权利,理解为超社会组织体或特权者享有的一种垄断性的政治上的强制力,是从古至今人们的一种普遍观念。卢梭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理论就是由此引伸而来的。([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3版(修订本).2003.)。一个国家,一片领土,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及一个权力是同义语,也等同于统一的国内法律秩序及其效力和实效。([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 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与此紧密相关的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将其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人民据法而过一种法律生活。选举是这种权力观的重要原则,建立以普选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判定社会文明进化的首要标志,一个尽量消极的政府是维持这种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条件。选举在国家权力制度配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政治属性决定了这种权力观的主要特质是政治性的,法律不过是民主的制度化。
但是,到二战前后,萌发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宪政理论得到长足 发展 ,强调用法律限制权力、防止歧视和专断、为政府行为设定实质性界限、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理念的民主制度成为民主政治的更为根本的标杆。这种理论的核心是“以法律确定国家权力并对国家管理者进行限制,使政治权利得到法律的控制,通过法律或者说通过宪法的认可再把权力转化为合法的权威。”(信春鹰.宪法的 历史 发展.宪法比较 研究 (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权力有限是这种理论的核心,它有三个明显特征:(1)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认可;(2)政治权利只有采取法律形式才具有合法性;(3)保护民主与人权的手段不仅仅采用一般化的权力限制——选举制度和权力分立制衡制度,更重要的是在权力实际运行中形成公民权利对权力的约束机制。
在当代社会中,权力有限论的核心归结为权力和权利均衡论,它包含七个方面的基本涵义:(1)权力和权利总量均衡;(2)权力为权利提供保障和服务;(3)权力主体特定;(4)权力的职能具体化;(5)权力操作技术规程化;(6)权力的界限明晰化;(7)权力运行程序化。其中,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或防止权力恣意行使是权力有限论的根本。 二 权力有限论的理论形态
权力有限论源自古希腊罗马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它经古代到中世纪的发展,到现代社会,经过了一个对权力的外部强制到内部制衡再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化过程。这个过程中权力完成了抽象权力向具体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向法律化权力、权力权利化的演进。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