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1919 发表于 2018-8-24 11:31:54

2018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比较与启示

内容摘要:公共利益评价是平衡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不同主体利益影响的重要手段,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较为典型。本文分析比较了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实在施情况,并提出我国在反倾销中贯彻公共利益原则的启示。  关键词:反倾销 公共利益 欧盟 加拿大
  
  根据GATT/WTO规则,假如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为了平衡进口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些WTO成员将公共利益评价引进反倾销程序,其中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本文考察比较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实在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欧盟将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称为共同体利益,其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专门对共同体利益做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共同体利益是否要求实施反倾销措施,要在评价各方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其中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需特别考虑消除损害性倾销的贸易扭曲效应和恢复有效竞争的需要。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欧盟反倾销当局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共同体产业利益
  共同体产业是反倾销措施的保护对象,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在公共利益评价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一旦认定共同体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甚至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受到威胁,通常会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例如,在2000年自印度和韩国进口PET薄膜反倾销案中,欧盟当局以为如不对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厂商无利可图,可能***封闭。反倾销措施将促进共同体产业的发展,被以为符合共同体利益。
  
  (二)用户的利益
  产品用户是使用涉案产品的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后,产品价格上升,用户生产本钱进步,对下游加产业产生不利影响。共同体当局通常通过计算有关投进本钱在终极产品售价中的比重来评估价格上升对下游加产业的影响,以此与共同体产业的利益相比较,往往得出有利于共同体产业的结论。例如,用户的利益在1992年自我国进口松香反倾销案中被置于共同体产业利益之上。共同体产业的松香生产能力非常有限,而松香作为原料在燃料、造纸、油漆等多个行业使用。咨询委员会以为征收反倾销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影响与共同体松香产业获得的利益严重不成比例,决定终止对我国松香的反倾销调查。
  
  (三)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税终极会转化为消费者的负担,增加消费者的支出,同时反倾销会限制从倾销国的进口,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反倾销当局一直假定消费者的最高利益在于维持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和保证供给来源的多元化和竞争格式,因此很少会由于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不征收反倾销税。例如,在1998年自中、日、韩等进口激光阅读系统反倾销案中,反倾销当局以为反倾销税将导致出口商退出共同体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限制,失往利用技术多元化和技术进步的好处,本案中消费者利益远远超过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因此终止了该反倾销案件。
  
  (四)进口商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会进步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对倾销产品进口商的利益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欧盟反倾销当局通常以为这种不利影响不大,其理由涉及进口商进口产品和来源多元化、进口商承担和转嫁税负的能力等。例如,在1996年自我国进口手袋反倾销案中,由于在调查期内欧盟塑料与纺织手袋产业的市场份额只有2%,而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占80%,共同体当局以为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商和经销商的不利影响与共同体产业短期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终极裁定对此类手袋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终止调查。
  
  (五)供给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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