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4797 发表于 2018-8-24 11:28:45

2018***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文章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可能性并设计了界定的路径,试图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以实现法律为所有人保障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必要性;可能性;路径
  
  
  “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世界各国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并且是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要素。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种形式表达,而且可以说是一个用以框架公法规范体系的根本要素。”同样,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时常出现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竟而导致了很多社会题目如:公民权利受损、政府公权力滥用等。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成了一个涉及法律、司法、行政,影响政府权力,公民利益的重大课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一词,广泛出现于我国各种法律法规中: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购、征用或者收回国有。”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该规定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作甚“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和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显示了一项法律原理,即公权力对私人利益的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导致的结果是公私不分,以公共利益之名暗渡贸易利益、政府利益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湖南省嘉禾事件和江苏铁本事件等。在依法治国思潮深进人心,***时代一往不复返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已是国家权力干预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个体与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我们的法律体系习惯于站在公权的角度维护其正当性,而对作为公共利益价值源泉的个人利益往往缺乏必要的关怀,导致对公民个人利益侵犯比较严重,使其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对搞情绪。根据我们的传统理念,政府开发是百年大计,是为了人民造福,于是对这种“公共利益”只有无条件的服从,很少有人对这种开发本身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而深究。并且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个体无法对抗由政府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解释者的公权力。这样轻易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滋生***。因此,现阶段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终纵目标价值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为了协调个体利益的冲突,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整体概括,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体利益,维***律尊严,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更为迫切所需。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可能性
  本文探析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并非不可能的。固然在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无一个同一的解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上,都以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同一解释的,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但笔者以为公共利益既然能成为限权的标准,就必须有它的法律边界,只是其内容上的动态性,正如陈新民所产:“严格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判定,必须以一个变迁中社会的政治、以济、文化因素作为评判价值的要件”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被别人当作抽象概念的公共利益可以看作是一种价值取向,基于此,现行法律当中并未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如此,笔者以为,对公共利益含义与范围的界定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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