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析中国养老保险的财政困境及政策选择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摘要:随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责任不断得到落实和完善。目前,我国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包括: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在不断完善和加大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时,也存在财政风险加剧、补贴不公平和补贴不规范等问题。应在公平性、可持续性和规范性原则下,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
关键词:养老保险;结构差异;转轨成本;老龄化;财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财政责任。随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定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并迅速普及开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责任也从无到有、由少到多。但是,在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事业投入的同时,也需要审视公共财政与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探寻其合理边界、规范财政补贴方式。特别是人口老龄化以及转制成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形成严峻挑战,而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风险必然孕育着公共财政的巨大风险。因此,全面分析我国养老保险财政投入的总量规模和结构差异、规范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养老保险财政投入的结构与规模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逐步建立了三元分立、城乡分割的养老保障制度:国家负责、单位包办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财政全面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以及村集体负责的孤老残幼五保制度。改革开放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拉开帷幕,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责任也经历了由计划经济时期的缺位和错位到转型时期的归位的过程。财政的公共性在养老保险制度中逐渐得以显现,其中,不同制度中财政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财政投入的规模也不一样。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
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企业保障社会化提上了日程,国家责任得到适度控制和调整,个人开始承担缴费责任。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新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由企业、职工和政府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目前,企业缴费一般是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8%,政府承担托底责任,即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1998年,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出现缺口,当年财政补贴53亿元。其后,地方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越来越严重,到2014年底扣除财政补贴有23个省份出现了当期养老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年年增长,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548亿元,占到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14%左右(见图1)。
2.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财政投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一直未做实质性的改革,延续了传统的现收现付、待遇确定型模式。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由单位进行管理、社会化程度低,并且与企业相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水平较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人数多、保障水平高,历年财政支出数额大,2014年达到3668亿元(见图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早在1992年,人事部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从1993年起,上海、海南、辽宁等地纷纷开始改革,特别是在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后,很多地方也加快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各地在改革时普遍都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资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改革方案都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法规政策,各地的改革做法各不相同。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由于制度前期没有资金积累,改革必然会带来转制成本,增加财政负担。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
长期以来,享受养老保障是城镇居民的权利,农村几乎是一片空白,只能依靠家庭保障,很多人老无所依。上世纪80年代末,部分地区就开始探索农村的养老保障模式,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到了1992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但是由于缺乏合理的筹资渠道,农村养老保险陷入僵局,难以为继。直到2009年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2011年,针对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14年将上述两个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4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其中个人缴费666亿元。基金累计结存3845亿元。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财政补助数额也不断增长,2014年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1348.94亿元 (见图3)。
3.养老保险财政投入的规范性弱
近年来,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也表现出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和应急性,缺乏制度化和规范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历史欠债界定不明。制度在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型过程中形成了巨额转制成本。但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规模和化解途径,只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方式确认了老人和中人(老人指改革开放前离退休人员;中人指改革开放前工作,改革开放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相应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而只能通过提高当前的缴费率和应急式的财政补贴来维持制度的运行。
其次,政府间责任不清。从1998年开始,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始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由于政府间的财政责任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历年的分担比例波动较大。近年来中央政府的财政责任过重,占到财政补贴的80%。在地方政府间,养老保险或是统收统支模式、或是省级调剂金模式。在财权事权不清和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养老保险,必然会弱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强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样,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不断上移、财政风险也向上集中,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扭曲。在新农保制度中,中央政府明确了对基础养老金的的补贴责任,但是地方各级政府(省、市、县)如何分担补贴责任却缺乏制度性的规定,这势必会导致政府间相互推诿,影响制度健康发展。
再次,养老金调整不规范。10多年来,政府每年都会将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10%以上,但是养老金待遇调整缺乏规范性,在是否调整、调整比例和调整基数方面都比较随意,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连续大幅度的提高养老金水平虽对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让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有积极作用,但这也造成部分地区出现工资和养老金倒挂的现象,这必然影响代际关系,也会加剧财政风险。
三、养老保险财政责任的发展策略
养老保险与公共财政关系紧密,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财政投入机制。我国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还不健全,改革应当坚持财政投入的公平性、可持续性、规范性原则,主要改革内容应包括:
1.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责任
首先,提高财政补助水平。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疑是历史上的巨大进步,但是在收入水平提高和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基础养老金水平偏低,甚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从财政负担的角度来看,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从低标准起步有其合理性,但应当有一个适度的增长机制。基础养老金应当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逐步达到20%―30%的替代率。实践中,地方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遵循多缴多补的激励原则,但实际上政府补贴的激励性较小,农民普遍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参保。其次,调整不同层级政府的补贴责任。目前,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过于粗放,只是根据区域来划分转移支付标准,而不是根据地方的实际财政支持能力,中央政府应当基于精算原则,根据地方财政收入承受能力实行差别补贴。可以根据地方的人均财政收入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比为参照基数,作为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的计算依据。再次,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资。2014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3845亿元,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多,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必将迅速增长。作为长期积累的养老基金,要实现保值增值则需要市场化的投资运营。目前,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狭窄,各地应将个人账户积累基金集中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投资运营。
2.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责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受转制成本、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财务制度可持续性堪忧,财政风险大,改革也尤为迫切。首先,化解转制成本、规范财政补贴。转制成本已经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瓶颈,能否有效化解事关改革的成败。当前,主要是通过提高参保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率、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和财政补贴等方式来筹措资金应对养老金支付缺口。这必然使企业和职工的负担过重、财政风险过大。转制成本是历史责任,是老人和中人在制度转轨前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而养老保险权益的积累已转化为国有资产的积累。因此,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偿还转制成本具有正当性。在化解了转制成本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应规范财政补贴,根据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财政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等因素承担有限的转移支付的责任。其次,加快制度建设。仅依靠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是不可持续的,需要完善养老保险的精算平衡。在养老保险制度参数中首先应当提高退休年龄,我国退休年龄明显偏低,改革应从规范提前退休开始,女先男后,渐进提高;另外,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问题非常严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对虚报、漏报、逃避缴费的惩罚力度。最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体制落后,由于通货膨胀侵蚀,巨额基金贬值严重,当务之急是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3.重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水平高、退休职工多,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由于公务员退休金支出主要来自地方财政,在不少经济落后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支付对财政的影响尤为严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有利于社会公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2015年1月和3月份由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改革方案》,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统账结合、计发办法、调整机制等结构模式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为保证制度的平衡过渡,改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即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在改革初期,财政需要承担双重负担。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要由财政缴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要由政府负担,同时财政还要继续为已经退休的老人发放退休金,为中人支付转制成本。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政府的财政负担不降反升,但这是必需要支付的转制成本,从长远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会逐渐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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